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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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6]50?

1996-07-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二、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1月1日以前金融保险业外汇折合计算营业额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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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许函[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相关工作,国家局制定印发了《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号),规定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多方(含双方)申请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申请,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办理。为进一步做好申请人变更受理和技术审评工作,对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多方申请人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可以转让给其中一个申请人。拟接受转让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产品生产能力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提供受委托方具备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多方申请人中部分申请人注销的,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注销的证明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晋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职、辞聘、离休、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由审计机关对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实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照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任免权限,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经营目标(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资本金的保全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组在审计中有权追溯到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的财务收支,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会同人事管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纳入掉度审计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审计事项。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商请人事管理部门交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社会审计组织接受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后,应按有关规定与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承担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发出审计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
(一)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报告;
(二)国有企业章程、承包承租合同(协议)、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目标、重要经营决策及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三)财务计划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国有资产评估、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人员有权依法审查国有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财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并取得具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是: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的评价,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离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见。
离任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部门内部的负责人离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任职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