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之争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王咏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16:42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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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之争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王咏东律师



我国葡萄酒行业商标纠纷解百纳案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其中的法律焦点许多专家都提出许多观点。本文不打算讨论这些焦点。只想就解百纳之争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方面做一点分析,因为解百纳之争说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确是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以便企业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一、 没有及时对解百纳注册商标,为解百纳之争埋下了伏笔。



按照张裕公司的主张,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在1931年由时任张裕公司总经理的徐望之先生从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携海纳百川”的经营理念中得到灵感,将它命名为“解百纳”。[i]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最后都?]有注?猿晒ΑV钡?001年5月8日,张裕公司再次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4月14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酒(饮料)、葡萄酒等。



也就是说,张裕公司在1992年的后近十年中并没有再次多次的申请。这其实是张裕公司十分失策的地方。一个商标的注册是需要技巧的。注册商标最主要的法律要件是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就是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对于显著性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商标审查员作为普通人,对于一个商标是否符合注册的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某一个审查员认为不能注册可能其他的审查员就可能认为可以注册,而他们都是完全依法而进行的审查。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某一个需要注册的商标,在今年不能注册,但是可能会在几年后就有可能可以注册。这就是为什么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都?]有注?猿晒Γ???001年5月8日,张裕公司再次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在2002年4月14日该商标获得注册的原因。可是,遗憾的是,张裕公司在1992年的后近十年中并没有再多次进行申请。尤其是在1993年商标法进行修正后。



然而解百纳的广泛使用就是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并且在解百纳被开始使用的时候,张裕公司也并没有意识到需要对解百纳进行及时注册。在九十年代末期解百纳被广泛使用,从而造就了解百纳成为葡萄酒行业的主力军。有券商估计,目前中国解百纳市场估值约10亿元人民币。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全国99%以上的葡萄酒厂都有生产“解百纳”系列酒。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葡萄酒行业三分之一的销量都靠“解百纳”贡献。以至于解百纳在2002年4月14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时,2002年6月,其他企业就联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销注册申请书,导致纷争不断升级。



二、 未规范使用解百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在张裕公司生产的750m1装“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酒瓶瓶标上有星盾图形商标、“张裕”、“Cabernet Dry Red Wine”及“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1997)”字样,酒瓶背标上注明,“解百纳是优良酿酒葡萄品种三珠(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的总称。”而在2003年4月28日,北京市祟文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www.ctisd.com(山东技术创新网)网站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介绍张裕公司的网页上有“张裕产品”栏,其中“产品荣誉”一览表显示,1987年其“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获“比利时布鲁塞尔第25届世界优质产品评选会金奖”;“产品分类”的说明显示,“张裕高级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以世界著名的解百纳品系中的品丽珠、蛇龙珠、赤霞珠等葡萄品种为原料,经低温发酵精酿而成”。[ii]



从张裕公司的酒标使用和山东技术创新网上的网页可以看到张裕公司把认为“解百纳是优良酿酒葡萄品种三珠(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的总称”; 张裕高级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以世界著名的解百纳品系中的品丽珠、蛇龙珠、赤霞珠等葡萄品种为原料,经低温发酵精酿而成”。这就等于承认了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也就是不符合法律关于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张裕公司也承认“由于1956年张裕公司在承办全国性专业人才培训过程中,因教员及技术工人习惯性地把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酿造的原酒称作生产“解百纳”的酒,导致部分学员将“解百纳”误认为葡萄品种名称。加之近几年部分作者的误传和抄袭,以及张裕公司对知识产权工作抓得不紧,造成部分书刊及网站将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称为原料品种名称的现象。”[iii]



也就是说,张裕公司长期以来也把解百纳认为是葡萄品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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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第十一批农业部定点市场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批准第十一批农业部定点市场的通知

农市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定点市场:

  为健全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北京城北回龙观大钟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96个市场为第十一批“农业部定点市场”。

  各定点市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场运作,提高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示范作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及时向农业部信息中心报送交易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信息服务工作;开展农药残留检测,切实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参加农业部门举办的相关工作会议、培训及交流活动,提升发展档次和水平;建立报告、报表制度,定期向所在地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反馈重大工作动态和经营、服务情况。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定点市场的联系,强化指导、扶持和服务,共同促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

  附件:第十一批农业部定点市场名单

   农 业 部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第十一批农业部定点市场名单

1
北京城北回龙观大钟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
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
天津市宁河贸易开发区综合批发市场

4
河北藁城市禽蛋市场

5
河北永清县大辛阁蔬菜批发市场

6
河北任县蔬菜批发市场

7
河北沧州市红枣批发市场

8
山西怀仁县瓜果蔬菜批发市场

9
山西太原市城东利民果菜批发市场

10
山西长治市金鑫瓜果批发市场

11
山西忻州市忻府区超市菜果批发市场

12
山西阳泉蔬菜瓜果批发市场

13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鸿鼎农贸市场

14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三段地活畜交易市场

15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北方马铃薯批发市场

16
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蔬菜交易批发市场

17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北蔬菜批发市场

18
辽宁朝阳市果菜批发市场

19
辽宁丹东东港黄海大市场

20
大连绿嘉侬果菜批发市场

21
吉林省延边长白山特产品批发市场

22
吉林省长春市北方三辣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23
吉林省东丰县那丹伯牲畜交易市场

24
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蔬菜批发市场

25
吉林省通榆县鹤翔农产品批发市场

26
黑龙江五大莲池市龙镇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

27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水产品批发市场)

28
黑龙江绥化市果菜批发市场

29
江苏宜兴市瑞德蔬菜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30
江苏徐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1
江苏无锡市猪肉批发交易市场

32
江苏常州武进夏溪花木市场

33
江苏南京果品中心批发市场(南京农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34
浙江湖州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

35
浙江江山农贸城(江山白菇批发市场)

36
浙江慈溪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7
安徽安庆市龙狮桥蔬菜批发市场

38
安徽黄山茶城

39
安徽马鞍山市安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0
安徽濉溪县中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1
安徽铜陵市蔬菜专业批发市场

42
福建石狮市水产品批发市场

43
福建南安官桥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44
福建将乐县果蔬批发市场

45
福建顺昌县绿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6
福建南靖县丰田镇兰花市场

47
江西上饶市赣东北农产品批发大市场

48
江西南昌县三江蔬菜批发市场

49
江西鄱阳湖国际水产城

50
山东利津县北岭蔬菜批发市场

51
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大蒜蔬菜批发市场

52
山东临邑县临南蔬菜批发大市场

53
山东济阳县曲堤蔬菜批发市场

54
山东泰安泰山红西红柿专业批发市场

55
青岛胶州市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56
河南省西峡县双龙香菇批发市场

57
河南省新乡农贸综合批发大市场

58
河南省郑州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

59
河南省南阳果品批发交易中心果蔬市场

60
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批发市场

61
湖北咸宁市咸安区宏大农贸市场

62
湖北通城县隽水农贸市场

63
湖北英山农产品批发市场

64
湖南常德市农产品大市场

65
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多亭农产品大市场

66
湖南吉首市乾州农产品市场

67
广东江门市白沙江南蔬菜禽畜批发市场

68
广东徐闻农产品交易市场

69
广东国兴农产品综合物流中心

70
广西桂林市阳朔县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71
四川绵阳高水蔬菜批发市场

72
四川达州市畜牧交易市场

73
四川广安市武胜县优质仔猪产地批发交易市场

74
重庆市黄水黄连产地批发市场

75
贵州兴义市万屯牲畜交易市场

76
贵州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77
贵州威宁县雪山镇牲畜交易市场

78
贵州盘县畜产品批发市场

79
云南康乐茶叶交易中心

80
云南鹤庆县辛屯镇新登肥猪交易市场

81
陕西西安朱雀农产品交易中心

82
陕西咸阳新阳光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

83
陕西桐川市耀州区耀川路果蔬批发市场

84
陕西汉中市城固县小河桥蔬菜瓜果批发市场

85
甘肃省兰州市张苏滩瓜果批发市场

86
甘肃省临夏州金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87
甘肃省啤酒原料中心批发市场

88
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89
青海西宁乐家湾畜产品批发市场

90
新疆奇台县天和市场

91
新疆阿克苏市人民市场

92
新疆塔城市黎明农贸综合市场

93
新疆大仓果品批发市场

94
新疆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95
新疆兵团农四师六十六团界梁子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96
新疆兵团农二师二十一团制干红辣椒批发市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七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 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 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 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

  第八条 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监管制度保障



  第九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

  第十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风险评价;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有洗钱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




第六章 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经授权、批准,主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