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熊永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5:36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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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熊永文律师


摘要:全国众多娱乐场所接到律师函,要求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业界产生了对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证据制度怎么证明侵权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怎么样等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作了必要的法律介绍。

日前各媒体纷纷报道,国际唱片协会作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联盟,已委托全国50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20000家娱乐场所发出律师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表示“成都几百家娱乐场所都会收到律师函,几乎不会有‘漏网之鱼’。”其中华纳唱片状告成都好乐迪量贩KTV侵犯著作权案件成为了成都首例音乐著作权官司,成都好乐迪量贩也成了被网住的第一条“鱼”。
华纳唱片状告好乐迪的理由是好乐迪在卡拉OK中使用了华纳出品的郑秀文的两首歌曲。而好乐迪认为,在卡拉OK和MTV中使用唱片公司的音乐,好乐迪每年都向文化部门交纳了费用,“每年5000元,一个子儿都不少,文化局发给我们的证明还挂在大厅。”(成都商报2004年3月2日A3版)。因此,好乐迪使用的每一首歌曲都经过文化部门审批,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那么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好乐迪们如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呢?有哪些可以抗辨的理由呢?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呢?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律师实务上的探讨。
一、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三条第六项)。《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有:
一般来讲,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受权、分别支付报酬。
在我国,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1)、机械复制权
(a)录音带、录像带及CD、VCD、LD、DVD、CD-ROM 等使用音乐作品的数字化制品
(b)影视作品的配音音乐
(c)广告音乐
(d)网上音乐
(e)使用音乐作品制作音乐作品
(2)、表演权
(a)现场表演(剧场、音乐厅)
(b)机械表演(背景音乐)使用场所有: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 ok 厅、餐厅等
(c)网上浏览、试听等
(3)、广播权: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卫星电视台等
(4)、出版权:以印刷出版的形式使用音乐作品
三、音乐著作权侵权若干案例
1、播放MTV音乐侵犯著作权案
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法院首次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音乐作品是否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播放陈慧琳三首MTV作品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376元。这也是法院首次就歌厅播放MTV音乐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
2003年6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起诉书,称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的自助式KTV歌厅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专有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5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纯音歌舞公司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首歌曲MTV作品。法院认为,该歌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背景音乐播放侵犯著作权案
2003年11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商场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把北京长安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长安商场支付20万元音乐使用费。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官司。
3、手机音乐侵犯著作权案
2003年1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手机内置铃声音乐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为由,将TCL告上法庭,并索赔120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
4、mp3格式音乐侵权案
一九九六年窜起的网络音乐格式-MP3,已经成为颠覆传统唱片通路的杀手。按MP3的全名是MPEG Audio Layer 3,是一种以计算机播放、储存数字音乐的格式。MPEG是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动态影象专业团体)的缩写,此国际团体所制定的MPEG标准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多媒体产品中(例如VCD、DVD影片等)。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岁的Shawn Fanning和二十岁的Sean Parker在美国加州创立了Napster公司,该公司发布的Napster软件使得寻找和共享MP3变得异常容易。Napster公司是美国是当时影响最大的音乐在线公司,Napster公司在广大的使用者群中构造了一个庞大的虚拟音乐社区。Napster公司积聚了强大的搜寻、聊天、文件传输以及播放功能,每一个使用Napster的使用者既是内容的提供者,也是内容的使用者。Napster令使用者之间能方便地交流各自的MP3。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RIAA代表新力、华纳、维京、BMG、Motown等七家唱片公司,以违反著作权法为由,对Napster公司提起诉讼,称Napster向网络族提供MP3档案共享软件侵犯了音乐著作权,要求法院关闭该公司并赔偿损失一亿美元。
此次官司风波的影响,美国Napster公司已被迫关闭其30万在线音乐帐户,因部分大学生使用该软件而遭致侵权控告,故目前部分美国大学已禁止其学生再行使用Napster
5、卡拉ok播放音乐侵权案
2003年11月,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称,该公司是郭富城演唱的《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3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人。而外资企业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播放这三首作品,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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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005-3-1 陕西省发改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招商引资,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分类,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限制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六)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七)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级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报告时,需要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省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意见函和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有条件的可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凭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建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其它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应规定核准文件有效期,核准文件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核准时限仍需办理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项目申请人应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虽然没有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产品及销售渠道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况。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核准机关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市级核准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在陕西省境内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核准报告时,应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如与《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抵触的,按《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8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后,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450亿元,现就发行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各省级人民银行将本文发至所辖城市合作银行,名单见附件):
一、本期国债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分为3年、5年两种期限,其发行额度比例为3:2,即3年期270亿元、5年期180亿元。3年期年利率7.11%,5年期年利率7.8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如发行期内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发生变动,尚
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利率也做相应调整,调整利率待财政部公告后执行。
二、本期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得用于抵押贷款,不上市流通。本期国债发行期从1998年6月1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三、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销及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各代销、包销银行在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协议和包销合同之后,利用本系统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不得跨系统分销,不得在核定额度以外
超发本期国债,严禁任何盗用国家信用买空卖空国债的行为。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销售数额缴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6月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
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售出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1)3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不满1年的按年利率1.71%计付利息;满1年不满2年的按年利率5.22%计付利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年利率5.76%计付利息;满3年的按年利率7.11%计付利息。
(2)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不满1年的按年利率1.71%计付利息;满1年不满2年的按年利率5.22%计付利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年利率5.76%计付利息;满3年不满4年的按年利率7.20%计付利息;满4年不满5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5年的
按年利率7.86%计付利息。
以上两种期限本期国债,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时,不计付利息。
六、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代销(包销)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本期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3年期最长计算到2001年10月31日止,5年期最长计算到2003年10月31日
止。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和财国债字〔1998〕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合作银行名单(略)



19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