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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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1〕3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通知》(皖政〔2001〕5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大重点工程的意见》(庆办发〔2001〕10号)的要求,为促进我市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县(市)、郊区。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10分):机构落实2分;人员到位2分;制定出台有关鼓励实施农业三项工程相关政策3分;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发展规划3分。
2.流通工程(20分):中介服务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5分〔年新增3个以上5分(含3个,下同)、2个4分、1个3分、没有不得分〕;农民经纪人队伍3分(年增长15%以上3分、15%~10%2分、10%以下1分、不增长不得分);“订单农业”农户数4分(2万户以上4分、1~2万户3分、0.5~1万户2分、5000户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市场建设3分;农业信息服务2分;农产品展示展销3分。
3.品牌工程(20分):争创国家、省部级名牌(包括省、市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销会认定的品牌)6分(2个以上6分、1个4分、没有不得分);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6分(2个以上6分、1个4分、没有不得分);农产品商标注册5分(新增2个以上5分、1个3分、没有不得分);名牌产品的宣传和保护3分。
4.农业产业化工程(20分):龙头企业5分(年新增龙头企业1个以上,产值500万元以上5分、100~500万元4分、100万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龙头企业年营销收入占农业总产值比重4分(20%以上4分、10~20%3分、10%以下2分);年创汇4分(500万美元以上4分、100~500万美元3分、100万美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自产业化经营的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3分(20%以上3分、10~20%2分、10%以下1分);带动农户2分;农产品基地建设1分;列入省级产业化试点县及重点龙头企业1分。
5.资金投入(20分):本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8分(20万元以上8分、10~20万元6分、10万元以下5分、没有不得分);社会投资7分(其中:境内资金5000万元以上5分、2000~5000万元4分、1000~2000万元3分、1000万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境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2分、50万美元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积极申报和争取项目扶持5分。
6.科技进步(10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3分;主要农产品优质率2分;适用新技术推广2分(年新增3项以上2分、3项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新品种引进3分(年新增3个以上3分、2个2分、1个1分,没有不得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分层次考核,年中与年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自考的基础上,由各县(市)、郊区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上报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表彰奖励
1.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郊区授予“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综合一、二、三等奖”称号,颁发奖牌、奖金。
2.对前10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10名的农民经纪人、本年度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和在组织实施农业三项工程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考核办法另定。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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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来,陕西、青海、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六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条件,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规定。对本省精减人员扩大了救济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这是政策允许的。但是,也出现了新的矛盾
,即个别省在执行地方规定时将外省精减回原籍安置老职工的救济推给了原工作单位,致使一些人纷纷到外省原工作单位上访,既增加了原工作单位的压力,又使这部分人徒劳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难。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
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对既
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1987年6月26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中央财政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39号)精神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是指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关闭破产,无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3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的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经办。
  第四条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8790元一次性筹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6300元,省属企业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予以补齐,市属企业的差额部分首先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和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后的结余资金筹集,不足部分再由市级财政补齐。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筹集的参保资金以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人核实后,财政部门根据核实情况将参保资金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
  第六条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工作,由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机构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批准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文件;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接到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参保手续,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乡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保障其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