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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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8〕58号文件加强参事室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89〕7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5〕20 号文件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70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国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3〕36号)和2005年省政府党组第18次会议关于参事聘任的有关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

参事队伍主要由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与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要注意聘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及从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也可以聘任中共党员中的专家学者或熟悉经济、法律、统战工作的人士,原则上不超过编制的10%。参事以个人身份参与政府工作,在聘任参事工作中不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

二、聘任参事的基本条件

推荐或聘任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实际工作的需要;既要考虑参事队伍的专业结构,又要考虑参事队伍的年龄结构。首聘参事年龄一般为60岁左右,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参事年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首聘参事应具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研究的学科领域具有相当知名度或熟悉经济、法律、统战工作的人士;首聘参事原则上不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交叉任职;首聘参事原则上应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履行参事职责的各项活动。

三、遴选和聘任参事的工作程序

先由省上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推荐,然后由省政府参事室拟定人选进行考察,经研究并商省委统战部后,以省政府参事室名义先呈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审查,再呈报省政府党组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推荐参事预备人选。省政府参事室可向省上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发函商请推荐,社会各界人士也可直接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

(二)对推荐的参事预备人选,由省政府参事室组织对其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三)省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的情况和现参事队伍需调整补充的实际,研究确定拟聘参事后备人选,与省委统战部会商,确定拟聘参事人选。

(四)拟聘参事人选确定后,由省政府参事室先呈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审查,再呈报省政府党组审批。批准后,由省长颁发聘任书。

四、参事解聘、续聘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事解聘和续聘的条件

1.聘任参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

2.聘任参事任期届满,一般不再续聘。个别因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但连续聘期不超过2届。年龄超过70岁的,不再续聘。

3.参事在聘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参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解聘。

4.参事在聘任期间,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履行参事职责的各项活动的,经组织批准,可予解聘。

(二)参事解聘和续聘的程序

1.参事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由省政府参事室通知参事所在单位与本人。

2.个别需要续聘的参事,由省政府参事室提出意见,按遴选和聘任参事工作程序的(三)、(四)条之规定办理。

3.对任期未满确需解聘的参事,由省政府参事室按参事解聘和续聘条件的3、4条之规定,核实事实,提出意见,按遴选和聘任参事工作程序的(三)、(四)条之规定呈报省政府党组审批,并由省政府参事室通知参事所在单位和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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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10〕第15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两件规章:

  一、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根据市政府令第129号修改)

  二、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卫生部关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岗位补贴的实施细则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岗位补贴的实施细则

1989年1月5日,卫生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88)13号文“关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的要求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科技(1988)1057号文“关于下达“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1988年岗位补贴经费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岗位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医学科技攻关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的分配原则
1.卫生部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水平、工作量、效益、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参加合同的科技人员全时人数,核定各合同补贴总额。
2.合同负责人在分配岗位补贴时,要根据个人承担任务多少、责任大小和实际贡献等,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要切实保证补贴主要用于承担合同任务的骨干人员。
3.凡直接参加国家“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在按计划进行研究期间,可以享受岗位补贴。但同时参加“863”高技术项目、自然科学基金会支持的重大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或参加两个以上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不得重叠享受岗位补贴。
执行合同期间出国进修3个月以上,回国后继续承担合同任务者,可以继续享受岗位补贴,在国外期间补贴费停发。
承担攻关合同横向协作任务(包括二级合同)或临时性分析、测试、应用等任务的人员不得享受本补贴。
4.提前完成任务的合同,仍按合同原规定时间发给岗位补贴;凡确定调整下来的合同,即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
5.补贴从1988年元月起试行。
6.补贴列入科研项目经费支报,并计入发放单位的工资总额。
7.补贴要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拖欠周转。
二、补贴的管理办法
1.卫生部科技司委托全国肿瘤防办、全国心血管病防办、全国脑血管病防办、北京医科大学科研处、预防医科院科技处、医科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科研处,按照原分管的合同数分别进行管理,并在科技司的统一协调下,具体核定各个合同的全时科技人员数和补贴金额,办理拨款手续。
2.承担合同的单位,负责补贴的申报、领取和发放,在每年年终前,向卫生部科技司及其委托单位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的同时,要填报科技人员岗位补贴当年决算表和下年计划表,承担合同单位的负责人,对合同负责人分配补助有监督和协调的权力,并确定合同负责人的补贴金额。
3.承担合同的负责人,有分配岗位补贴的自主权。
三、补贴的发放
卫生部科技司及其委托单位,根据承担合同的单位申报的“科技人员岗位补贴计划表”核定人数和金额,按年下拨经费;承担合同的负责人再分配给每1个科技人员;承担合同的单位可从核准的补贴总额中先拿出不超过70%的补贴费,按阶段发放,其余30%,到年终按合同进展情况核发,如未完成计划的可视情况予以减发或不发,其结余部分,允许转入下1年度继续使用。1988年的岗位补贴于春节前要发到科技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