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45:14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暂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暂行)》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50号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注册的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评质量,我局制定了《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

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暂行)

一、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换证申请的要求
申报单位在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换证申请资料时,必须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中“换证所附资料”项依照资料编号顺序逐一标出所报送的资料项目,并在“变更内容”项中详细申明如下内容:

(一)此次申报换证品种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前次申报内容有无变化,若有,请附详细说明;

(二)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是否有进口检验或抽查检验不合格记录,若有,请附详细说明;

(三)在注册证有效期内国内外有无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若有,请附详细说明;

(四)所报品种的标准是否进行过复核;

(五)其它变更内容。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换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医药产品注册证》换发申请亦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二、报送进口药品包装、标签的要求
(一)进口药品换证时,申报单位提交的药品包装、标签的样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查,对不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的,予以改正或责成申报单位改正;审查合格的,连同其它资料审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简称注册司)审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对药品包装、标签事项不再另行批复。

(二)新申请注册和增加适应证的补充申请品种,其包装、标签的设计样稿可在完成临床研究后,随同临床研究报告、药品说明书一并报送药审中心,按程序审理。

(三)申请换证的品种应在申报时同时提交符合第23号局令要求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样稿。

三、申报单位在审评过程中更改项目的要求
在药品审评过程中申报单位提出更改项目,如因持证商品名称改变而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持证单位名称,或更改产地、包装规格或增加规格等,申报单位可直接将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报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由受理办分类处理,并将受理的品种转药审中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下列补充资料可以受理,并在原定审评时限内完成:
1、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持证单位名称;
2、增加或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3、缩短药品有效期;
4、包装、标签样式改变。

(二)下列补充资料可以受理,但应在原定审评时限的基础上按补充申请的审查时限,相应延长60天:
1、改换产地,且原产地已不再生产该药品;
2、改变药品规格(有确切的临床依据说明原申报规格临床不再适用,必须改用新规格);
3、改变质量标准内容;
4、延长药品有效期;
5、改变辅料及生产工艺;
6、增加药品规格,但不改变用法、用量及适应症;
7、改变药品说明书中除安全性以外的其他内容。

(三)下列补充资料可以受理,但应按重新审评计时:
1、增加适应症;
2、增加药品规格,且适应症有改变或需改变用法、用量。

(四)下列补充资料不予受理:
对原申报资料进行技术支持的补充资料。

四、有关药品临床研究的问题
(一)对减、免临床研究申请的要求
1、新申请注册的孤儿药(孤儿药的定义暂认同药品生产国确定的结果,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抗艾滋病药等品种时,申报单位可以申请减免临床研究,并在申报药品汪册时一并提出。

2、对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品种,申报单位提出的减少临床病例的申请,原则上不予考虑。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报单位须详细说明减少病例数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其申请及相关资料由药审中心统一受理,审评后上报注册司审批。

(二)对申报多个适应症的药品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
1、首次申请进口注册且国内尚无相同药品上市的品种,所有适应症均须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抗感染药物等特殊情况可例外);
2、各适应症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或各适应疗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60例。

五、受理进口药品复审品种的资料要求
对申报单位提出复审的品种,只受理其复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不接受其他技术性资料,注册司将对复审理由相关的原申报资料重新组织审评。如申报单位要补充技术资料,则应按新申请注册方式重新申报。对因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而未获批准的品种,申报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凡未获批准的进口药品的申报资料均不再返口各申报单位。

六、申请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要求
凡已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为提高该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增加或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的,可直接将修改前后一药品说明书按补充申请方式报受理办。在提交申报资料的问时,须提交保证书。申明其所报药品说明书只涉及安全性内容的修改,经审核如对申报内容有异议,将直接通知申报单位;如认同其修改申请,则不另行批复,其申请将在45日后自动生效。

七、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的要求
(一)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受理办;
2、受理办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转送药审中心,同时对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的品种(①新申请品种;②未进行过质量标准复核的换证申请品种;③未进行过质量标准复核的申请复审品种;④补充申请品种时增加规格、改换产地或改变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及辅料等的品种)开具“进中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单”发申报单位,并抄送药审中心;
3、申报单位赁“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单”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进行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复核;
4、中检所须按相关要求和时限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工作,并将复核后的质量标准送药审中心;
5、在质量标准复核期间,药审中心应同时对上述品种按正常程序安排审评。对于已完成除复核标准以外的审评,但因质量标准复核未完成而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品种,可由药审中心经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人确认后,暂停对该品种的审评并通知申报单位及中检所,待质量标准复核工作完成并将有关资料转至药审中心后继续计时审评。

(二)说明
1、对于无须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的补充申请品种按正常程序审评;
2、对于已进行过质量标准复核的换证品种和已完成质量标准复核的新注册、换证及补充申请品种,经药审中心审评后认为其复核标准需修订时,应分别函告中检所和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持《补充申报资料通知》到中检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的修订;
3、对于已复核的质量标准(包括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庄册证》的品种),如中检所认为需修改的,可向药审中心提出建议。如药审中心认为可行,则应函告中检所,并通知申报单位持《补充申报资料通知》到中检所进行质量标准再复核;如药审中心认为不可行,则由药审中心将双方意见报注册司处理,并按注册司的批复执行;
4、复核后的质量标准由中检所连同电子文件一并送药审中心审评,药审中心对已复核过的质量标准和其他资料审评后,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其他审评意见上报注册司;
5、此前已受理的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的品种,申报单位持已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公章的《进口药品受理单》(绿联)到中检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其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供销总社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供销总社
【发布文号】商商贸发[2011]67号
【发布日期】2011-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商贸物流发展,提高商贸物流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商贸服务业竞争力,适应流通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组织编制了《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供销总社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

  商贸物流是指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商贸物流属产业物流,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高效、安全、通畅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和效益;有利于促进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繁荣;有利于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为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商贸物流发展,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8]5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商贸物流发展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城乡商贸物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城乡商贸物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随着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工作的推进,城市商贸物流专业化、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为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和农资流通体系试点等工作,有效促进了农村日用工业品、农资和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批发市场通过功能再造和制度创新,延伸了加工、配送功能,缩短了供应链流程、提高了流通效率。餐饮企业通过建立现代化主食配送中心,实现网点的统一配送、及时补货,保证了食品的新鲜度,为方便居民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商贸物流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配套能力不断增强。

  近年来,我国商贸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稳步增长,配套设施不断完善。仓储业固定资产投资近十年来年增幅保持在40%左右。立体仓库面积已接近仓库总面积的20%,形成了通用仓储与专业仓储、常温仓储与低温仓储、普通仓储与立体仓储共同发展的格局。截至2009年末,全国连锁零售企业拥有各类商品配送中心3426个,通过配送中心向连锁企业配送商品金额达到1.2万亿元。一批商品集散地、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经过建设改造,货物集散、配送能力不断增强,冷链物流设施成为新的投资热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在商贸物流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现代化的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对促进传统物流模式转变、提高城市和城际配送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商贸物流服务主体迅速成长,先进物流服务方式推广速度加快。

  随着商贸物流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多种所有制、多种服务模式、多层次的现代商贸物流企业群体迅速发展。商贸企业、物流企业积极推广应用越库配送、共同配送、供应商管理库存等服务模式,满足现代零售企业小批量、多频次、快周转的物流服务需求,限额以上连锁超市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63.4%。汽车、家电、医药、烟草等专业物流形成一定规模。信息科技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商贸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的服务能力和供应链管理水平。各地建设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有效地改善了物流信息的共享服务,促进了物流资源的供需衔接。

  (四)商贸物流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各种支持和配套政策日臻完善。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划、出台政策、设立专项资金,从多方面支持商贸物流发展。中央财政通过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村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商贸物流健康发展。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贷款,支持商贸物流业进行基础设施改造。供应链金融创新和贸易融资快速发展,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行业组织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和综合评估工作,推动了物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商贸物流业快速发展对促进商贸繁荣、服务民生、改善消费环境、推进流通方式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商贸物流整体水平不高,物流效率偏低,难以满足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和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商贸物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不高;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发展滞后,运作方式、运行模式不能适应工业和商贸企业精细化服务的要求;商贸物流基础设施落后,配送能力不强;商贸物流缺乏统一规划和布局,融资难、税负重、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贸物流业发展。

  二、面临的形势

  未来五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期,新型工业化和新一轮技术革命快速发展,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深化,给商贸物流发展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商贸物流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商贸物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领域。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增强,资源环境约束更加突出,外资物流企业加速在国内物流市场布局,流通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要求商贸物流企业完善发展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技术和装备更新、发展低碳物流,为扩大内需、服务民生、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做出积极贡献。

  (二)内需规模不断扩大为商贸物流发展带来巨大潜力。

  2010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5.5万亿元,生产资料销售总额达36万亿元,进出口贸易额接近3万亿美元。随着我国扩大内需长效机制的确立以及经济增长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将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国内市场总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预计到201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分别达到30万亿元、76万亿元。商贸物流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三)流通组织体系变革催生商贸物流服务方式创新。

  我国商贸服务业正面临一场深刻变革,连锁经营由传统业态向社区便利店、大型折扣店等多业态、多业种延伸,对商贸物流提出更高要求。2009年,我国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2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6.8%。与此同时,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快速增长,预计未来五年将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2015年将达到12万亿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和流通方式变革催生物流服务方式创新,建设高效物流配送体系成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四)科技进步为商贸物流提供了新的服务手段。

  当前,以运输技术、配送技术、装卸搬运技术、自动化技术、库存控制技术、包装技术等专业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物流装备技术格局正在形成,技术与应用创新已经成为我国商贸物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经过市场的培育和适应性开发,物联网技术正在引领新一轮的物流技术革命。物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商贸服务业和物流业变革将产生深远影响,并推动商贸物流业效率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结构调整为突破口,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技应用为支撑,通过健全法规,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完善标准,优化布局,引导和鼓励企业物流服务模式创新,推进商贸物流服务的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不断完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增强商贸服务企业竞争力,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和全社会物流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我国市场需求巨大的优势,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商贸物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发挥政府在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应用、标准推广、服务创新、主体培育等方面的保障作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商贸物流发展环境。

  2.统筹规划,联动发展。加强对全国与区域、城市与农村的商贸物流发展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和地区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商贸物流协同工作机制,以及商贸业与物流业协调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商贸物流水平。

  3.典型引导,有序推进。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的典型带动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扩大示范影响,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立一套与商贸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效通畅、协调配套、绿色环保的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体系,形成城市配送、城际配送、农村配送有效衔接,国内外市场相互贯通的商贸物流网络,引导和培育一批能够适应商贸服务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商贸物流服务主体,较好地满足城市供应、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进出口贸易等物流需求。规模以上连锁超市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0%;农村“万村千乡”农家店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60%,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商品配送率达到80%以上;果蔬、肉类、水产品冷链运输率分别提高到20%、30%、36%;立体仓库的总面积占仓库总面积的40%;物流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明显加快,流通环节物流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显著下降。

  四、重点工作

  (一)完善商贸物流网络布局。

  完善以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为节点、以服务于商贸服务业和居民消费为目标的城市配送体系,实现城市配送与商贸服务网点、居民居住区的有效衔接。在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农超对接”的基础上,推进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城乡一体化物流服务体系。充分运用社会物流资源,建立工业制成品、农产品、生产资料等大宗商品跨区域运输的城际配送网络,实现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有效衔接。以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重点进出口口岸为依托,通过完善货物储存、配送功能,提高进出口货物集散能力,形成连接内陆、贯通全球的国际物流通道。

  (二)加强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国大中城市、商贸业聚集地、大型批发市场、进出口口岸,统筹规划建设和改造一批现代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加强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完善产地预冷、销地冷藏和保鲜运输、保鲜加工等设施。建设、改造一批仓储、分拣、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功能齐备的商贸物流园区,促进商贸物流产业适度集聚。加强仓储设施建设,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配送中心转变,促进全社会物流设施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适应互联网和物联网发展趋势,大力推进商贸物流公共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高商贸物流专业化、一体化服务水平。

  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建设、改造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完善物流配送功能,发展统一配送,提高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精细化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商贸服务业与物流业对接,发展专业化、网络化、全流程的物流服务,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机结合。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创新物流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发展共同配送。支持品牌生产企业与物流企业密切合作,建立专业化的城际和国际物流配送网络。支持家电、服装、医药、烟草、图书、汽车、钢材、散装水泥、再生资源回收、粮食以及餐饮主食等专业化物流发展,满足流通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四)引导和鼓励商贸物流模式创新。

  支持各类批发市场完善物流服务功能,逐步形成集展示、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批发交易型配送模式。建立以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高效信息管理系统为支撑的电子商务物流基地,形成覆盖主要城市、辐射农村的快捷、便利、畅通的网络购物配送体系,满足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物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在中心城市引导建立一批以网络平台为依托、以第三方物流服务为主体,集信息发布、交易结算、跟踪、信用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物流资源交易中心,促进传统、分散的中小企业物流服务模式变革。

  (五)提高商贸物流科技应用水平。

  鼓励企业加强物流装备更新和设施改造,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实现物流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提高作业效率。加大信息技术在商贸物流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广泛采用条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自动识别和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等,实现商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物流流程可视化。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与物流企业、生产企业通过共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和供应链管理水平。加大物联网技术在商贸物流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我国商贸物流现代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智慧物流发展。

  (六)深入开展商贸物流发展示范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以建设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为突破口,优化城市物流资源,完善城市配送功能,提高城市配送的组织化程度。适时启动商贸物流园区、物流技术、物流配送中心示范工作。开展诚信经营示范活动,加强物流企业、物流园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开展示范、试点和先进模式推广等工作,以点带面,合理布局物流基础设施,增强物流服务主体功能、拓展服务网络,提高商贸物流整体水平。

  (七)大力推广绿色物流方式。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和构建低环境负荷商贸物流体系的要求,加大绿色物流装备、设施和节能仓库的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完善综合运输体系,优化各种运输方式的比例。合理组织、配置物流资源,优化物流配送路径,降低运载车辆空驶率。大力采用和推广多式联运,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引导建立服务于商贸服务业的逆向物流体系,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从流通末端应用入手,推广托盘共用系统,鼓励中心城市、重点区域运用物联网技术,率先推动托盘共用体系建设。

  (八)完善应急物流运行机制。

  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非常规性、时间紧迫性等特点,突出政府层面的应急物流指挥调度和组织协调,以及商贸流通领域社会层面应急物流资源的优化整合、科学配置和统筹利用。加强应急食品、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应急商品储备、调运制度和应急处理流程,形成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与常态物流紧密结合的应急物流运行机制。鼓励大型商贸企业、物流企业制度性参与应急物流保障体系。

  (九)大力推进商贸物流国际合作。

  继续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业,引进国外先进物流管理方法、运作模式和技术装备。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提高我国商贸物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中日韩、中国-东盟、两岸四地和新亚欧大陆桥沿线区域物流合作为重点,开展务实、高效的区域物流合作。引导企业在非投资建设物流中心,增强对非市场进出口货物的集散能力。发挥我国大型物流企业的国内外网络优势,拓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服务范围和增值服务空间,努力打造内外贸结合的商贸物流网络,实现国际与国内商贸物流渠道的有效衔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商贸物流发展的组织协调和引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商贸物流发展特点,加强对商贸物流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国家现代物流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商贸物流发展的合力。行业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做好行业自律,完善从业规范,推进行业制度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改善商贸物流发展的市场环境。

  加强对商贸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制定适合商贸物流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增强商贸物流业发展活力。打破地区封锁,构建公平、规范、有序的商贸物流市场体系,促进物流资源的自由流动。加强城乡物流服务体系的整体规划,通过地方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干线运输、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难问题。加强对商贸物流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运行监测,加强物流产业安全评估及竞争力评价,完善物流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加强商贸物流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大商贸物流发展的政策支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运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手段支持商贸物流业发展。认真做好商贸物流发展规划,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快速转运中心、商贸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加大对重点商贸物流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引导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商贸和物流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按照企业需求,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担保方式。

  (四)加强商贸物流基础工作。

  健全商贸物流统计分析制度,建立行业数据库,监测、分析商贸物流运行状态,提供行业服务、指导行业发展。加强仓储、配送各环节及物联网应用等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的制定工作,规范商贸物流服务行为、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效衔接,重点做好蔬菜、禽肉、水产品、速冻食品低温运输、装卸、仓储、加工配送等冷链物流相关标准的推广应用和衔接工作。加强商贸物流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商贸物流领域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与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复合型商贸物流人才培养体系,及时输送市场急需的商贸物流专业人才。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98年第18号),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经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予以公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
、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区范围及市负责审批的媒体范围。
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地区范围,由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关,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户外广告,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者满足招标正常进行的基础工作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投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文件需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为有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二)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设置的合法有效文件;
(三)招标范围;
(四)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底价;
(七)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期限;
(八)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九)履约保证金;
(十)付款方式;
(十一)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标底采取明标方式。
标底以户外广告媒体所处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广告效应、占地费用、制作成本等为基本依据,由招标人编制,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需要时进行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媒体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如果出现相同的最高价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政公益事业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