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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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衢州市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
  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03年继续开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
  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的考核指标按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全市经济预期增长目标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3%;
  (二)工业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10%;
  (三)当年完成工业技改投入比上年增长15%;
  (四)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3%;
  (五)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5家、销售收入超亿元工业企业1家。
  (六)省级及省级以上新产品产值率达到6%;
  (七)企业亏损率低于15%。
  三、考核指标范围和依据
  (一)第(四)、(六)、(七)项考核指标为辖区内全部国有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其他为辖区内的全部工业企业发生额。
  (二)当年工业技改投入为辖区内省、市、县(区)三级经委(经贸局)批复的技改项目。
  (三)考核指标的第(二)项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三)项以经委(经贸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考核指标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五、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由市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各项工业经济指标完成实绩和当年全市经济预期增长目标确定当年推进工业化工作的各项考核指标。
  (二)半年情况通报。年中,由市考核办公室在《衢州政务》上对各县(市、区)各项考核指标的上半年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三)年终考核。次年初,由各县(市、区)政府书面向市考核办公室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考核办公室分别采用书面核对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考核奖励
  各县(市、区)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总得分为100分,其中:完成第(一)、(二)、(三)项指标得分各为20分;完成其他考核目标得分各为10分。市政府依据市考核办公室提供的考核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并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考核奖励费用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考核起止时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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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税发[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 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后纳税人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后纳税人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近年来,海关不断加强了对进出口货物的审价工作,这对遏制低报、瞒报价格行为,防止偷逃关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海关估价后,有的纳税人不同意海关估价征税,要求将货物予以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对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对已报关海关未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如海关认为有低报、瞒报价格的嫌疑并可能构成偷税逃税行为的,不得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海关应即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于已经海关放行而后估价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如纳税人对估价提出异议要求退货的,海关不予受理。对此类先放行后估价征税的货物,各关一定要加强查验,并做好提留货样的工作。
三、对已报关海关未放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审价时发现其与本关掌握的价格有一定差距(一般掌握的价格差距在百分之三十以内),但纳税人不接受海关审定的价格而又坚持要求予以退货的,如海关暂不能认定有低报、瞒报的嫌疑,经关领导批准,准许其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但是
,对于此类情况,各关应向广州海关价格处通报,并由价格处转告有关海关,防止其转口岸进出境。



199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