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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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的有 效途径,是为实践证明了的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经验,也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和产业化,努力培育新兴科技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 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 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有效途径,是为实践证明了的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经验,也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孵化器建设, 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努力培育新兴科技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努力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

近年来特别是"九五"期间,孵化器建设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取得了显著进展。全国孵化器不仅在数 量上迅速增多、质量上有所提高,而且开始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涌现出了面向特定技术领域 和特定创业群体的多种新型孵化器组织形式,同时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也进行了积极 的探索。目前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孵化器已达300多个,在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 中小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九五"科技计划的完成,大量成果亟待转化,社会各 方面对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的要求更加迫切,我国孵化器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需要有 一个新的更大发展,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需求。去年召 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把加强各类孵化器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科技工作的重 要任务,作为健全全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科技部决定在"十五"期间,把大力 推进各类孵化器建设纳入"十五"科技计划,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孵化器进一步增加 数量,提高质量,不断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和服务形式,重点支持建设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火炬计划软件园等示范性孵化器。各地 方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把积极推进孵化器建设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力争通过五年的共同努 力,在全国建成各种类型的孵化器1 000个左右,逐步形成能够满足全社会科技创业需 求的孵化器网络体系。
二、继续推进综合性孵化器建设,进一步增加数量,扩大服务面
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代表的综合性孵化器,是我国最早的孵化器组织形式。经过 十多年的建设和探索,这些综合性孵化器对提高我国技术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正在发 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继续创造条件,促进它们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我 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与此同时,要把建立综合性孵化器这种有效形式在更大 的范围内推广开来,逐步在全国建立更多的综合性孵化器,进一步增加数量,扩大服务面, 使有志于创业的科技人员都能比较便利地找到成果转化的平台。科技部将选择一批有条件的 大中城市(包括国家技术创新试点城市),进行综合性孵化器体系建设试点,力争"十五"期 间,使每一个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大中城市都至少建立一个综合性孵化器。
三、积极推进专业性孵化器建设
专业性孵化器是为特定技术领域的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孵化器,它除了具有综合性孵化器 的基本服务功能外,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是孵化器发展到一定阶段 后出现的新型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已有一批专业性孵化器开始运行,包括已建立的软件企 业孵化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器、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孵化器等。实践证明,这些专业性 孵化器对促进相关技术领域的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期 间,科技部将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人才、技术、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推动建立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新材料、光电子、生物医药等各个技术领域的专业性孵化器。
四、大力建设面向特定创业对象的孵化器
来自不同方面的创业者,由于其过去所处的工作、生活环境不同,他们在创业时所需要 提供的服务必然有所差异。因此,必须根据不同创业者群体的服务要求,大力推进为特定创 业者服务的孵化器建设。"十五"期间,科技部将针对不同创业者的需求,重点推进以下几 类孵化器建设:一是与教育部及有关地方政府联合,继续依托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大学科技 园建设;二是继续与人事部、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地方政府合作,推进留学人员创业 园建设,进一步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三是选择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科研院所(包括 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进行国家科研院所创业园建设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四是联合有关部门,选择军工科研单位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国家军民两用技术创业 园建设试点,促进军民两用技术的转化;五是继续选择少量大型国有企业,联合社会科技力 量进行国有企业内部孵化器建设试点,探索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转型和发展的新路。
五、加强孵化器创新创业服务条件基础设施建设
衡量孵化器的标准,关键是看它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能 力和成效。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孵化器创新创业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建设,根据不同 类型孵化器的功能特点,进一步完善孵化空间、技术支撑、人员培训等硬条件和技术中介、 投资融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创业文化等软环境,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努力满足 各类创业者的服务要求,提高创业成功率。"十五"期间,科技部将在继续加强宏观指导的 同时,积极通过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等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孵化器公共服务条件和基础 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也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从政策、资金等各个方面对孵化器建设 提供支持。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大力促进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金融投资机 构的结合,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的投资、建设和管理,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 孵化器建设成为转化科技成果的基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学校 、创新要素资源汇聚结合的中心,不断为社会培养输送更多的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科技企 业、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良好素质的新型企业家。
六、加强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地建设孵化器
建立孵化器的根本目的,是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环境,提供平台。 各地在推进孵化器建设的过程中,要紧紧把握好这个根本目的,立足当地创新资源优势和创 业者的实际需求,决定孵化器建设的数量、规模和类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防止一哄而 起。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已在软硬环境条件的优势,尽可能把孵化器建设在国家高新区。 要注意挖掘和盘活社会存量资产,充分利用老企业闲置厂房和其它已有建筑物建立孵化器, 减少新的基建工程。要尽可能把育成企业引向当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或 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充分利用这类基础条件较好的空间发展产业,严格 禁止扩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积。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当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企业中的技术开发条件和试验设施,避免新的设备购置热。对于孵化成功后进入社会的企业 ,还要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继续为他们成长壮大提供 帮助。
七、加强宏观指导,重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
以往的实践已经证明,一个成功的孵化器,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正确引导,离不开建立一 套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管理服务队伍。各级政府 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明确界定孵化器的功能定位,引导其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始终把 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作为孵化器的中心任务。要按照精简 高效的原则设计孵化器的管理体制,积极选调政治觉悟高、创新和服务意识强、富于敬业精 神的优秀干部从事孵化器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坚持按市场化要求建设和发展孵化器,积极通 过企业化或事业化的运作方式,逐步形成各孵化器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良性循环机制,通过自 身积累,不断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孵化器,充分尊重 创业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原则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和分配形式,充分调动各类创新创业人员的 积极性。
八、积极推进各类孵化器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各类孵化器既具有共同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同时也具有各自的服务特色和资源优势 。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各类孵化器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鼓励建立民间性质的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组织。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和其它技术手段,加强信息交换平台和公 共服 务平台的建设,努力促进各类孵化器间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科技部将在统筹规划的基础 上,积极推进孵化器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各地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是职能转变条件下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 效手段,是今后一个时期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新时期实施国家火炬计划的重点内容。各 级政府特别是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孵化器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 视,采取切实措施把这方面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我们相信,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新的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科技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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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1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洞庭湖蓄洪区(以下简称蓄洪区)的管理,合理有效地运用蓄洪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管理。蓄洪区的范围包括钱粮湖、君山、建新、建设、屈原、城西、江南陆城、集成安合、南汉、民主、和康、共双茶、围堤湖、澧南、九垸、西官、安澧、安昌、安化、北湖、义合、南顶、六角山及大通湖东(新州、幸福、隆西、同兴)等
24处地方。
第三条 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平战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制定所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经地(市)防汛指挥部审查后,报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实施。
第五条 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堤垸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在确保蓄洪能力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做到蓄洪保安全,不蓄洪保丰收。
第六条 蓄洪区内的公共建筑物都必须有防洪安全设施。
蓄洪区新建居民点、城镇和生产设施,其布局必须符合蓄洪要求;新建各类建筑物须经堤垸管理机构批准,符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防洪标准;现有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条 蓄洪区内严禁新建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的工厂或仓库,现有工厂、仓库应采取防水、避水措施。
在分蓄洪进出口门附近的划定区域内和洪水主流区,不得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
第八条 蓄洪区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废堤,未经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得毁损,对保留的应进行适当修整。
第九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要宣传蓄洪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蓄洪区安置移民。
第十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防汛指挥部,应按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绘制有关流域典型年洪水淹没图和安全转移图。
第十一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应指导各蓄洪堤垸防汛机构编制运用堤垸蓄洪时居民及物资疏散转移方案,组织堤垸管理机构在安全楼或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上标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线。
第十二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道路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公路和道路,按照行政区划、路程、交通条件,指定居民撤离线路,落实居民临时安置地点。
第十三条 蓄洪区应设置有线通信和防汛专用无线通信两套系统。有线通信纳入当地城乡邮电网建设规划,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后,由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优先实施。防汛专用无线通信由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规划和实施。
防汛通信必须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第十四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堤垸内公用防洪安全设施、转移道路和桥梁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在蓄洪时能有效运用。
第十五条 蓄洪命令由省防汛指挥部发布。蓄洪命令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蓄洪警报由当地防汛指挥部根据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发布。蓄洪警报内容包括预测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时间、撤退道路、允许撤离的时间、紧急避洪措施等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蓄洪警报可选用电话、广播、电视、报警器、鸣锣、挂旗、烟火或挨户通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传播到所有蓄洪区。
第十八条 蓄洪警报一经发布,蓄洪区所在地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及时有秩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维持社会治安,乡村干部具体负责居民的撤离与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撤离蓄洪区初期,当地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应及时组织非蓄洪区的机关、团体、商店制作熟食,供给受灾人民。居民安置就绪后,粮食、商业等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粮、菜、煤等生活物资供应。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撤离居民集中的地点要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并做好卫生防疫和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 蓄洪区运用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国家对蓄洪区运用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蓄洪区保险经济补偿制度,其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蓄洪区安全与建设和防汛抢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或者阻挠执行蓄洪命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抗拒、阻挠执行蓄洪命令的,应采取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蓄洪区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蓄洪时机、贪污挪用蓄洪资金、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以下称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拟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受理机构补充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四)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书由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共同签署(申请人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进行公证。
  2.授权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等(参考模版见附件)。
  (五)授权书不设授权有效期。

  二、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可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不得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单独提出变更申请。
  (三)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申请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延续或变更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还应当对其申报且已受理但未完成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直至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为止。


  附件: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参考模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参考模版)

  我公司(名称:__________即申请人)现授权________公司(即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___年_月_日起,作为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我公司申报有关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事宜。


授权单位名称(签章):              被授权单位名称(签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