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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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科工法〔2005〕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这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国防科工委

执行日期: 20050427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积极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严格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监督,力争通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基本建立起国防科技工业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对军品科研生产和行业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进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基本要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和“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协调、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规范军品市场的准入,依法履行军品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军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深化军工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进一步推进军工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强化政府对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推进政府职责法定化,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依法界定和规范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责、机制和编制的法定化。调整和科学合理设置国防科工委机关内部机构,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机关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发挥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职能和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国防科工委对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委托、授权事项规范化。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促进政府管理公开、便民、廉洁、高效

  5、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行政许可监管。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行政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优化。

  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积极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

  (三)建立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7、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按照《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要求,科学、合理界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两级政府及政府内部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评估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8、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咨询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由决策机关集体合议决定。

  9、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0、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把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严格执行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强化后续监管措施和责任。继续开展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使《纲要》要求的“依法行政”真正贯彻在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领域。

  1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规定,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已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完善许可程序和配套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作为设定许可依据的且由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要抓紧相关立法工作。对非行政许可类的行政审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

  (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2、全面落实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重在提高质量。立法要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加大立法投入,力争在2015年基本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法律法规体系。

  13、完善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和工作方法。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立法工作。立法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的意见。在报送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在国防科工委文告和网站上公布。

  14、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对执行中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机关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

  (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5、完善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两级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检查监督、处罚、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

  1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7、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和加强遵守行政程序的观念,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和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18、创新激励机制,建立责任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提高自我纠错能力,夯实行政执法基础工作。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9、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应诉的观念。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20、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国防科工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督,并采取有效的监督形式使之制度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在国防科工委的委托和授权的监督职权范围内,加强执法监督和对武器装备生产的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等的监督,履行好对本地区军工投资、军工资产、船舶生产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并制定和完善其工作监督制度。

  21、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关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审批前送机关法制机构进行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依法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制定的涉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国防科工委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委法制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2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加强专门监督和强化社会监督。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信访和群众举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24、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25、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专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专业讲座。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6、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学习和培训工作。坚持学用一致,分级分类的原则,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同时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27、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机关人员考核制度。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

  28、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工作,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委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依法行政工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刻领会贯彻《纲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权力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全面、扎实、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

  29、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相对长期的任务,在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监察局等职能部门要做好任务分工,明确各自责任;机关各司局要按照委党组确定的推进依法行政各阶段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有关工作。要建立起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30、健全法制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委机关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相关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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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O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的,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的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以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为契机,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牵线搭桥、招商引资,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强经贸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提高东中西部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互利合作的实效性。
  三、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
  (一)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三)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减轻债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动力。
  (四)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对接合作,支持面向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融资环境。
  四、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一)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其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在确定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时适当考虑民间投资企业的代表性。
  (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抵御风险能力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
  (三)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涉农新兴产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创新成果、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切实保障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权益。健全商标评审案件的提前审理制度,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评审案件,根据案情予以加快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遏制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恶意撤销等行为,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建立依法、规范、高效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有效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二)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在中国商标网上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公告,方便国内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对国际商标提出异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商标主管机关合作,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商标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三)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海外维权提供法律指导、案例参考和信息服务。
  六、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广告产业的提升作用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广告业。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扶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促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独特专长建立品牌。积极引导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打造广告服务业知名品牌。
  (二)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到中西部地区拓展市场,参与广告科技研发,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告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外向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条,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商品与“中国服务”品牌开展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化专业服务。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市场监管和规范
  (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深入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诚信责任,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合同欺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规范和帮扶力度。
  (四)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教育引导、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八、不断提升工商部门对民间投资的综合服务水平
  (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和公开,及时反映市场主体发展动态,为部门监管、政府决策、投资创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
  (二)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间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充分反映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合理要求。工商部门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也要积极听取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
  (三)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服务功能,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四)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紧密联系市场主体的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知晓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获取政策扶持的渠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汽车侵权第一案”的误区、对策与启示

顾金焰


一、概述

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6日受理的“汽车侵权第一案”一审判决出来了。据报载,一审法院判定: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生产的A9系列客车,侵犯了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116万元。据悉中大集团下属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1

我们没有见到一审判决书,但是从公开的新闻报道中读到了双方的一些看法和观点。从这些言词中反映出中大集团在该案中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和策略偏差。我们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感到痛心,并觉得中国企业完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抛开某一个案的成败不论,至少我们要知道为何而胜、为何而败,明白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游戏规则并合理运用才是长远之计和根本之道。以下就略谈几句,限于目前该案所公开的信息局限,欠妥之处难免,望读者指正。



二、专利侵权的认识误区

1. 获有专利权的产品就不会侵权吗?

专利侵权的判定是看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范围,并不比较专利与专利之间的关系,也不比较产品与产品之间的关系。当然,由于本案中涉及专利为原告在产品基础上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可以参考原告的产品。但侵权认定的关键还在于判断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授权阶段并不考虑该专利侵权问题。专利申请只是确定专利权的范围,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而不考虑该专利申请与其他专利申请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关系。比如,发明专利申请时,甲公司有一件基本专利A的权利要求为a+b+c;如果乙公司在该基本专利的基础上申请一件改进型专利B,其权利要求为a+b+c+d,假如这件申请B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授予B专利权。但是乙公司在实施B专利权时,该产品落入了A专利的权利范围,无疑就会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指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所以,国家专利授权与产品专利侵权是两码事。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也有可能侵权。这就是一审法院所述的,虽然被告中大公司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能以该专利对抗原告在先取得的专利权。

2. 未有生产销售行为的抗辩

中大公司称其从来没有生产和销售A9大客车的行为,只是将自己享有的A9客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了中威客车使用。2

而尼欧普兰公司则提交了A9客车的买卖合同、A9客车的宣传材料、车辆展会材料、中大集团的网页公证件等一系列证据用来证明在A9客车开发、生产、销售及宣传上都是中大公司统一规划的,因此中大公司也参与了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也对“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实施了侵权行为。

显然,中大公司试图从没有生产和销售行为即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主体不对来进行抗辩。然而这一抗辩早就落入了尼欧普兰的预料之中。对方已经购买了一辆车并且对网页等证据进行了公证。这种抗辩理由在证据面前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3. 先用权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人先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与该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了使用该技术的必要准备。因此,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而不用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用权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1)时间因素。先用人开发成功的系争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专利权人提出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2)来源因素。先用人的该系争技术成果的取得应是合法的。如来源不合法,则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不具备适用先用权原则的合法条件,不存在适用先用权原则的问题。该系争技术成果应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因此,先用人必须与该技术成果有直接和密切的联系,且应该是该技术主体自己使用,不得由他人使用。(3)使用范围因素。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

中威客车称A9客车是自主研发。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国家发改委的公告。但是被告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产品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即2004年9月20日前自行设计开发的。换句话讲,中大集团应当提交充分的材料来论证在申请日前自己已经有了相关设计,并作好了生产准备。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这类有力的证据,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无法认定先用权也就不奇怪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其自主开发,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先用权。

4. 专利无效抗辩

该案中,被告还是想到了专利无效策略,但去并未奏效。据悉,“中威公司还打起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牌,代理律师提交了一本德国汽车杂志。该律师认为,在“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之前,德国汽车杂志就已经将该车型公之于众,依据法律规定该外观设计专利应被宣告无效。”3 看来,中大并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仅仅在法庭上说明德国已经有杂志公开了该外观设计;如果及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对该专利的效力进行挑战。

一般情况下,专利无效应当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入专利无效程序,从而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专利诉讼程序。如果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则待专利无效程序结束,再恢复专利诉讼程序。



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