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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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长令)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在编制限额内进行。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具体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伍兵、退役运动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中对涉密岗位人员,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界定前,涉及到具体人员时,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增人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免费发布,还可以采用其他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报考同一岗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 达不到这-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和短缺人才的招聘, 如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全市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共科目考试一次,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联考,时间安排在每年的2-3季度举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确定合格标准分数线,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因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在下半年增考一次。

第十八条 专业考试和面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参加专业考试和面试的人员,必须在市里划定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考试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 单位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应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是否参加公共科目文化考试,可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考试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考试录用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才,可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三条 本级事业单位之间人员的顺向流动、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随调,可按照对口安排的原则,通过直接考核的办法,按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试确定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在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前,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体检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确定拟聘人员后,均须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市直单位报批程序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凭《备案表》办理调动、编制、聘用、工资、人事代理等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勤人员,应聘后按《劳动法》规定进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在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聘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后按现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由市人事局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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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罗马法规定,权利人只有在法定时间内才有权就其特定的权利向法院请求保护和判决。也就是说,行使诉讼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如超过规定时间不行使,诉权就归于消灭。
  罗马法的时效制度,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前者是一种取得物权的方法,后者是债消灭的原因(因超过起诉时期)。

  从时效制度的沿革讲,可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罗马无时效制度,但法律上有取得时效的规定,这是时效制度的萌芽。在最高裁判官法时期,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同时发生,开始出现“法定期限诉讼”和“永久诉讼”的区别。在帝国时期至狄奥多西时代,进一步设定了消灭时效的规则,规定一切诉讼都须按期起诉,法定期限诉讼当然不必说,即使是永久诉讼也须在规定的三十年内起诉,遇特殊情况可延至四十年。从此,永久诉讼只徒具虚名了。这时,消灭时效的规定,也不同于最高裁判官法时期。消灭时效的效力只在消灭诉权,并不消灭实体的权利(最高裁判官法时期则相反,规定凡经过一年起诉期后,债权人丧失权利,债务人免除义务)。以后债权人虽不能起诉请求这种权利,但可以用诉讼外的方法来求偿,如法定债务因时间的经过而复为自然债务,此制为近代所采用。因时效而消灭的债务,不叫“自债债务”,而叫“不完全的债务”。英国有句法律彦语:“诉讼期限虽然对于救济有妨害,但权利依然存在”。这反映了对罗马时效制度的继承。

  计算诉讼时效,一般从有请求权之日开始,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停止进行或中断:

  (1)债权人未达适婚年龄(男14岁,女12岁)或未达成年(25岁)者,时效停止进行。

  (2)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曾经有认知表示的,从认知时起中断。

  (3)法院因故不能行使审判的,时效视为中断。

  (4)争讼期不发生时效中断,起诉期限经过至争讼时期才被中断。

  (5)时效因起诉而中断。

  (6)债务人下落不明,经债权人通知法院后时效中断。

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会计核算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减少差错,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提高电脑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稽核依据:我行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稽核人员以法稽核,有权调阅电脑程序的有关资料和电脑储存的各种数据信息,查阅会计原始档案。
第四条 稽核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审查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系统分析、程序设计、测试鉴定和验收工作。
(二)对电脑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核。
(三)对电脑操作和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
(四)对电脑核算系统的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条 稽核方法:
(一)运用手工稽核方法对从电脑系统外部得到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二)运用稽核软件,对各种会计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三)运用现有的电脑会计核算系统、控制流程进行稽核。
第六条 稽核部门对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稽核后,应及时写出稽核报告;发现违章操作和其他违规行为,应督促被稽核部门及时纠正;发现舞弊及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章 电脑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和管理的稽核
第七条 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电脑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是否坚持软件人员不得兼任操作员,操作员不得参与编制及其他方式接触有关软件的原则。
第九条 是否执行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原则,日终现金科目发生额、余额与库存现金登记簿是否相等,电脑输出的传票总张数与当天实际传票总张数是否相等。
第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操作员的密码,是否根据权限大小,实行级别管理,相互之间是否严格保密,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是否有错误密码企图进入系统的记录。
第十一条 操作员是否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进行操作,并遵守保密纪律,离开终端时,是否将终端退到初始状态。非操作人员不得上机操作。非营业时间加班,是否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无擅自修改变动程序或数据。在非正常情况下,启用修改原始数据的程序,是否经过主管
人员逐级批准。
第十二条 是否对电脑使用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电脑发生故障或停电等电脑不能正常工作时,是否按账户严格控制余额,确保受理凭证无误,防止发生存款账户透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登记制度。是否设立和认真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和销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电脑运行日记,是否有人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电脑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分户账、总账、余额表、科目日结单及各种报表是否注明操作人员代码,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及打印份数、日期,并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整理、装订、归档,由专人保管。打印作废的账表是否经有关负责人确认后,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保存电脑应用程序以及数据的磁带、磁盘等磁性媒体,属于重要会计档案,是否按会计档案的规定进行保管以及根据磁介质记录的保存期限,定期进行复制,并注意保管环境,以免被强磁干扰破坏。
第十六条 对保存期内的有效记录盘带,是否按制度经常进行检查。查询或调阅有关资料,是否做到有审批、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电脑机房是重要场所,是否注意保护环境卫生,是否注意设备、线路、管道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机房无水火灾隐患。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章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稽核
第十八条 操作员启动电脑,输入自己的密码时,此时其他人是否回避。输入的核算数据是否换人复核。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电脑处理核算业务的依据。柜台人员(包括经办和复核)是否认真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否认真核对印鉴,有关人员印章和业务公章是否齐全并符合制度规定;操作员输入的凭证是否合规合法;制票、接柜、操作、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是否严格
分工,职责分明;会计凭证传递签收手续是否严密。
第二十条 一些重要事项如开户、销户、存款账户冻结与解冻、款项扣划及科目、计息等信息的修改,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同意后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有无凭证积压;是否坚持“钱机分管、章证分管、账要复核、钱要复点”的原则;是否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它行票据收妥后入账”等原则,有无现金差错和银行垫款等问题,现金差错
是否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银行垫款是否得到有关领导批准;错账冲正是否调整积数。
第二十二条 当日账务处理完毕,经总账轧平后,操作员是否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及时打印出有关账、单、表,拷好备份,签章后交有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三条 日终结账时,是否编制科目日结单;是否将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与电脑输出的现金科目收付发生额、余额相核对。
第二十四条 结算前是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操作员是否打印结息一览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计息处理;计息处理后,是否打印输出有关表、单、证,签章后交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旬末、月末、季末、6月30日、11月末、年末是否按规定打印输出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度报表、试算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签章后交会计主管。
第二十六条 发生错账,属于当日错账,是否凭有关凭证及时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属于隔日错账,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办理错账更正处理,有无用虚假业务凑平账务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稽核,是在有关部门自查基础上的再监督,稽核方法实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稽核部负责解释、修改、补充,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