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村留地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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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村留地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村留地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05〕1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绍兴市区被征地村留地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被征地村留地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绍兴市区被征地村留地安置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市政府《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市政府第61号令)、《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3〕81号)文件精神,规范被征地村留地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现就被征地村留地安置具体实施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留地安置的标准
  在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当已征用耕地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60%以上和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可以实施留地安置工作。留地安置土地数量为被征地村2002年底耕地面积的2%与被征地村每千村民5亩的面积之和。
  鉴于越城区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部分村的耕地已经大部分或全部被征用的实际,一次性给予安排不超过这些村总留地安置面积10%的机动土地指标,由越城区政府负责这部分面积的平衡工作。
  二、留地安置地块的用途及供地价格
  留地安置一般应以镇(街道)为单位,按照“聚零为整、相对集中”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落实具体地块。安置地块可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农贸市场、超市、社区服务设施、外来人口居住公寓楼五类项目,不得开发建设商品房。
  供地价格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建设标准厂房的,供地价格为综合成本价,政府免收土地出让净收益;建设农贸市场的,按具体地块的规划用途、规划条件等进行评估,政府收取不低于土地评估价20%的土地出让金,最低供地价格不得低于综合成本价;建设社区服务设施、超市、外来人口居住公寓楼的,按具体地块的规划用途、规划条件等进行评估,政府收取不低于土地评估价40%的土地出让金,最低供地价格不得低于综合成本价。
  三、留地安置程序
  1、核定留地安置面积。当被征地村符合安置条件时,按年度先由被征地村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镇(街道)汇总;分别报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审核确定被征地村可留地面积,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核发“留地安置计划指标单”。
  2、立项和规划定点。以镇(街道)为单位向计划、规划等部门提出立项、规划选址定点申请,计划、规划部门根据留地安置计划指标单和具体申请项目,做好留地安置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定点工作。
  3、办理供地手续。市国土局在立项、规划定点和留地安置计划指标单的基础上,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情况,分轻重缓急,落实留地安置的用地指标,办理农转用、征(使)用及具体项目供地手续。优先解决耕地面积已全部征完的村,优先用于征用耕地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60%以上并已完成城中村改造的村,优先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或为城市服务的配套项目。如当年因土地、规划等原因未落实地块的,留地指标允许跨年度结转使用。
  四、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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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
1.宗旨
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便于建立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实行社会办学,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适应迅速发展的交通运输事业,依据《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制订本条件。
2.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条件规定了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设备、场地、教员、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基本教学条件及经营性教练场地开业时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附表)
2.2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和为汽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场地的经营性教练场。
2.3本条件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教练场地进行开业审查和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年度审验、新增培训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3.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分类
3.1面向社会开办,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称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
3.1.1具有50辆以上(含50辆)教练车并符合《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见附表)中的有关要求的驾校为一类驾校。一类驾校可以从事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3.1.2具有20辆以上(含20辆)至49辆教练车并符合《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中的有关要求的驾校为二类驾校。二类驾校可从事职业驾驶员培训。
3.2具有10辆及以上教练车并符合《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中的有关要求,为本单位培训职业驾驶员的机构称为汽车驾驶员培训班(以下简称驾训班)。
4.符合开业条件,并专为汽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有偿使用的教练场地为经营性教练场地。
5.驾校、驾训班和经营性教练场的组织条件
5.1有完善的章程;
5.2有合法的法人代表;
5.3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
6.教练车辆
6.1驾校须按教练车总数10%配备机动教练车。
6.2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13号令中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
6.3教练车须配备相应的副制动器、蓬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装置及教练车标志牌。大客车增加副转向盘。
6.4大型教练货车车长须在6米以上,大型教练客车车长须在8米以上。
6.5驾校须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的必要设备和维修人员。
6.6驾训班须有一定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和维修人员。
7.教学设施
7.1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故课教室须分别设置。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设备符合有关标准。
7.2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一个教室最大容量不超过60人,并备有必要的教学用具。
7.3维护、排故课教室应备有排故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实物,备有电教设备和与统编教材配套的驾驶、拆装、维护、排故等教学录像片。
8.驾校和驾训班必须有固定的教练场地或租用场地。租用场地须签定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9.办公和生活用房
9.1驾校和驾训班须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
9.2住读生宿舍人均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
9.3食堂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
10.人员条件
10.1驾校和驾训班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10.2驾驶操作训练工作的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
10.3教员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教员准教证》。教员须持《教员准教证》执教。
10.3.1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本专业教学能力。
10.3.2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修理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10.3.3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和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及教学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10.3.4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员,除10.3.3要求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10.3.5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员,除10.3.3要求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七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10.4每个教学班应配备一名班主任。
11.教学管理
11.1必须使用交通部颁发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统编培训教材。
11.2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11.3驾校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12.安全、保卫、消防符合有关规定。
13.经营性教练场
13.1必须具备容纳100辆以上教练车同时教练的技术条件。
13.1.1具备5公里以上的教练公路,车辆密度20辆/公里以下。道路标准四级以上,并具有上下坡道、弯道和桥梁。教练场地有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齐全。
13.1.2具备穿桩车位40个以上。每一个车位大型货车为350平方米以上;大型客车400平方米以上;小型汽车为250平方米以上。
13.2必须具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生活设施。
14.资金
14.1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需拥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14.2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在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15.附则
15.1其他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开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件自行制订。
1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
15.3本条件解释权属交通部。
15.4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条件有抵触的,以本条件为准。附表: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
-----------------------------------------
|适 用|教练 | 教 练 |理论(维护)|驾驶操作| 教 室 |拆装 |发动机|
| |车辆 | 场 地 | 课教员 |教 员| |整车 |台 架|
|范围 |(辆)|(平方米)| (人数) |(人数)|(平方米)|(辆)|(台)|
|---|---|-----|------|----|-----|---|---|
|驾训班| 10| 2000| 4 | 11 | 100 | 1 | 1 |
|---|---|-----|------|----|-----|---|---|
|驾 校| 20| 4000| 6 | 22 | 180 | 2 | 2 |
|---|---|-----|------|----|-----|---|---|
|驾 校| 30| 6000| 6 | 33 | 180 | 2 | 2 |
|---|---|-----|------|----|-----|---|---|
|驾 校| 40| 8000| 8 | 44 | 240 | 2 | 2 |
|---|---|-----|------|----|-----|---|---|
|驾 校| 50|10000| 8 | 55 | 240 | 2 | 3 |
|---|---|-----|------|----|-----|---|---|
|驾 校| 60|12000| 10 | 66 | 300 | 2 | 3 |
|---|---|-----|------|----|-----|---|---|
|驾 校| 80|14000| 12 | 88 | 360 | 2 | 4 |
|---|---|-----|------|----|-----|---|---|
|驾 校|100|20000| 14 |110 | 480 | 3 | 4 |
-----------------------------------------



1995年11月1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对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的管理,以利于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克服和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试行中的经验、问题,望随时
报告。

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互交往日益增多。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即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留成资金中提取少量的厂长
(经理)经营活动经费。”实践证明,设立这项经费,对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为便于执行这一规定,切实用好管好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要严格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提取。盈利企业从留利中提取;亏损企业有减亏留成的,从减亏留成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以留成资金为基数,留利多的一般以百分之一至三为宜,留利少的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此幅度内,企业可根据实际
情况,由厂长提出方案,经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由厂长(经理)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正常的礼节性应酬和厂长(经理)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礼节性应酬,应从严控制招待规格、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企业在协作、联营、供销等经营业务交往和聘请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讲学、咨询、技术指导时的招待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到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党政机
关干部,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6]2号),从俭安排食宿,按规定收取伙食费。
党政机关和业务部门,一般不要到基层企业召开各种会议。确需在企业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行,不准向企业摊派会议经费和会议伙食补贴;不准借参观、检查、评比、验收、经验交流等活动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企业招待外宾、外商,应按照财政
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1985]财行字296号)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扩大影响,厂长有权决定以优惠价格销售本厂带广告宣传性质的产品和赠送少量纪念品。但不得赠送贵重礼品及现金。不得向党政机关干部赠送礼品和低价出售产品。严禁以任何形式借礼节性往来之名行贿、索贿、贪污,中饱私囊

五、企业的厂长(经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增强全局观念,提高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在经济交往中,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得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更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单位谋利。
六、要加强对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责任明确。厂长(经理)应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年终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198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