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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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5)2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司发通[2005)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于2005年7月5日前将资料目录报送我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

  联系人:张恒有 李钟军

  电 话: 010—65952849

  传 真:010—65952849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司发通(2005)48号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中央和国家 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2005年,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周年。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国已先后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次作出决议。为充分展示法制宣传教育的丰硕成果,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决定在今年下半年举办“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现就展览活动及展览资料征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展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集中展示20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二、展览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共建和谐社会。

三、总体思路

展览立足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的经验、成果和做法,既全面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历程,又突出重点、突出典型、突出特色。通过展览集中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展览将充分体现群众性和专业性,融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人民群众通过参观展览受到教育和熏陶,进一步认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四、资料征集

为充分展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的成就,展览将在各地、各部门广泛征集资料。资料征集的内容主要包括:

——图片。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拍摄的具有特色和典型意义的照片。

——实物。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制做的有特色的展牌、展板、挂图、宣传单、宣传画、漫画、书法.绘画作品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等。

——图书。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编印的有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手册、画册、资料等。

——音像。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制作的音像制品,包括法制宣传教育讲座、各种文艺作品等。

——文献。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印发的重要文件、决议和规章,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专家学者公开发表的有影响的理论研讨文章。

——其它。能够反映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做法和成果,有纪念意义的资料等。

展览资料的征集以图片为主,其它资料要精心筛选,确保适合于展览。



五、工作步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根据资料征集大纲确定的内容范围(见附件),认真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于7月10日前将资料目录报送全国普法办,7月20日前,全国普法办将需要的资料反馈到各单位。8月10日前各单位根据全国普法办反馈的内容集中报送(具体地点另行通知)。8月10日开始,由展览组委会对资料进行整理,并根据展览的要求,及时督促各地、各部门补报相关资料。

展览初步定于11月28日开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动员发动,确保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资料征集的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要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资料征集的质量。各部门和行业展览资料的征集整理由普法办负责,要结合部门和行业的实际进行组织。

(二)广泛征集,突出特色。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放开视野,广泛搜集反映各方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资料搜集,要充分体现地域、民族、部门的特点,多视角、多方位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就,力争把最优秀、最有特色的资料搜集上来。

(三)面向基层,生动直观。要把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基层,深入挖掘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鲜活事例,尤其是要注重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基层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场景进行集中反映。要充分考虑展览活动特点, 以生动直观的形式,形象地体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进程步骤、方式方法和经验成果。

各地、各部门搜集整理展览资料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全国普法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刘汉银 弥 濛

联系电话:010——65205809(传真) 65205869

电子信箱:sfb1988@sohu.com

附件:“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征集大纲

  附件

“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征集大纲

  主标题:弘扬宪法精神共建和谐社会

  副标题: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成就展

  第一部分 伟大的创举

第一单元:时代的呼唤

内容提要: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新中国走过的历程更深刻地印证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亘古真理,改革初期的中国,迫切呼唤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意识的确立。

第二单元:英明的决策

内容提要:健全法制,把法律交给人民。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作出了英明的决策:大规模地向全民普子法律常识。

第三单元:二十年历程

内容提要:从1985年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到2005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先后实施了四个五年规划,走过了20年辉煌的历程。

  第二部分 宏伟的画卷

  第一单元:举国行动

内容提要: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划和全国人大的决议,层层发动,广泛动员,认真策划,全面铺开。

第二单元:全民参与

内容提要: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共和国公民,都要接受法律知识的学习。20年来,从大中城市到偏远农村,从机关学校到厂矿企业,从东部沿海到西部边疆,从长城内外到大江南北,都积极投身于法制宣传教育实践中去。

第三单元:内容丰富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以宪法为核心,认真开展国家基本法律和各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

.第四单元:阵地建设

内容提要:20年来,各种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并立足固有形式不断发掘空间,探寻更广、更宽、更深的法制宣传教育新领域,以求适应当前和今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给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添了一道绚丽的风景线。

第五单元:普法品牌

内容提要:“四五”普法规划把每年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开展全民学法用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12。4”法制宣传日已经成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节日。

  第三部分 鲜明的特色

第一单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

第二单元: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始终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部分 生动的实践

第一单元:地方依法治理稳步推进 内容提要: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等地方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践,它充分发挥各地在普法工作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在各地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二单元:行业依法治理不断强化

内容提要:推进各行各业的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各地依法治理的主要目标,全国各行各业根据自身工作特点认真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卓有成效。

第三单元:基层依法治理蓬勃开展

内容提要:依法治理工作在基层蓬勃开展,使基层各项管理事务不断走向法治化轨道,加快了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化进程。

第四单元:专项依法治理持续深入

内容提要: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不断出现,各地认真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部分 丰硕的成果

第一单元:促进了国家法制建设

内容提要:二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法可依。

第二单元:依法办事风气逐步形成

内容提要:普法二十年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广大公民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第三单元: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内容提要: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四单元:普法宣传队伍不断壮大

内容提要:普法队伍是开展全民普法的基础。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全国普法队伍不断壮大,普法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为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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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已有不少外国(地区)的企业受托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对引进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合营企业的经营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对外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会有更多的外国(地区)的企业受托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
理。为了加强对受托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审批、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接受委托从事合营企业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应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受托方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应由合营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原审批机构审批。报送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受托方的合法开业
证明;(3)受托方的章程。审批机构应在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批复合营企业主管部门。
三、受托方应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得到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委托经营管理合同;(3)受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4)受托方的资信证明;(5)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核准受托方的登记后,暂颁发
《承包工程登记证》。受托方应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累计管理费交纳登记费,其交纳金额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同一受托方受托管理不同的合营企业,应分别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已经批准、登记的受托方,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涉及登记事项的条款发生变更时,应向原审批机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的,应向审批机构报告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承包工程登记证》。
六、受托方应在审批、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不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登记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承包工程登记证》的处罚。
七、本通知公布前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且受托管理期限未满的受托方,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1988年6月11日

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8日 昆政复〔1995〕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的改造管理,保证装饰质量,确保房屋的整体稳定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促进房屋合理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对城镇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改造和装饰,均适用本规定。
  凡使用和居住于同一幢房屋内的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原有房屋,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取得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和装饰,是指因功能需要和为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改变房屋原设计的结构布置和设施,使用装饰材料对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改造装饰处理的工程活动,包括拆墙打洞、移门改窗、改造厨房和卫生间,增设隔墙和阳台,影响房屋结构和承载能力的工程装饰及改造。
  居民住户在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进行面层涂料、贴墙纸、铺贴面砖等简易装饰活动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列。


  第五条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和装饰、改造的行政主管机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市辖四个区城镇房屋的安全鉴定、装饰改造的安全鉴定管理和审批工作,并对市属八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市属八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辖区范围内城镇房屋安全和房屋装饰、改造的管理及审批。


  第七条 市、县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及其质检机构,是全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机关,按市政府的规定负责对四个区和八县的装饰、改造工程的质量检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对城镇房屋进行装饰、改造管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房屋安全技术检测鉴定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


  第九条 房屋装饰、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削弱房屋结构整体稳定性和抗震能力;
  二、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按设计标准、规范文明施工;
  三、不得自行变更房屋的主体结构(含基础、柱、墙、梁、板、楼梯和屋面结构)和公共设施(如给排水管道、供电设施、气暖设施等);
  四、不得影响相邻住户居住安全和环境,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严重损坏房屋和局部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安全使用,方可装饰;整幢危险房屋,不得再进行装饰;
  六、房屋装饰改造,要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优化环境,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给排水、抗震防震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需要进行房屋装饰、改造工程,必须向市、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批准,然后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审批意见,报市、县建筑工程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抗震防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装饰改造房屋,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装饰改造范围、修缮、拆迁、补偿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装饰改造,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装饰改造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件(如租赁、协议、证明等);
  三、原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技术资料;
  四、新装饰改造的初步设计议案和施工图;
  五、文化娱乐场所营业用房,还应递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改造工程,应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装饰改造工程竣工,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监督、公安消防、抗震防震等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文化娱乐场所营业用房(含歌舞厅、卡拉OK厅、餐饮馆、茶社等)的装饰改造,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范和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实行定期房屋安全年检制度,由市、县房屋安全鉴定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对已营业不符合房屋安全的,由市、县房屋安全和公安消防管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业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未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擅自进行房屋装饰改造工程,按违章装饰改造处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和修复。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改造,损坏毗连房屋,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按规定进行装饰改造,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工修复、扣收房屋产权证等处罚。造成房屋安全使用事故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出具的房屋安全使用结论错误,造成房屋安全使用事故或不良后果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