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奖励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旅游奖励办法
(2011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8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对我市旅游的推介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本市景区(点)旅游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奖励工作。
第四条 旅游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旅游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旅游奖励分为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和旅游大团队奖励。
第六条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年度内向本市累计输送或者招徕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可以获得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输送或者招徕游客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5元;
(二)输送或者招徕游客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7元;
(三)输送或者招徕游客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9元。
第七条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包机、自驾车、入境团队、会议团队等来本市旅游的,可以获得旅游大团队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旅游专列团队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奖励5000元;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10000元;500人以上的,奖励15000元。
(二)旅游包机团队在80人以上120人以下的,每架次奖励10000元;120人以上的,每架次奖励20000元。
(三)自驾车团队在30台以上50台以下,且人数不少于100人的,奖励5000元;自驾车50台以上,且人数不少于140人的,奖励10000元。
(四)入境旅游团队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含港澳台游客),奖励5000元;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奖励10000元;200人以上的,奖励15000元。
(五)会议团队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奖励10000元。
申报旅游大团队奖励的,不得再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
第八条 外地组团旅行社交由本地地接旅行社接待的,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申报旅游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游览时间不少于2日;
(二)在本市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A级旅游景区(点);
(三)有在本市住宿、A级旅游景区的消费证明及结算发票。
申报旅游大团队奖励的,团队成员应当同批到达本市,且来自同一城市,并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
第十条 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旅行社年度奖励申报表;
(二)旅游团队确认单;
(三)旅游团队行程单;
(四)导游接团计划;
(五)游客意见反馈单。
第十一条 申报旅游大团队奖励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旅行社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二)旅游大团队来吉确认表;
(三)旅游大团队行程单;
(四)导游接团计划;
(五)游客意见反馈单。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7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奖励意见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有零、负团费现象的;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有旅游投诉记录,且影响恶劣,或者年度内被投诉3次以上的;
(五)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账目不清、业务档案管理混乱的。
第十五条 旅游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惩处
第十六条 旅行社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外,并处奖金总额20%的罚款。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擅自改变奖励专项资金用途、截留和挪作他用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旅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旅游奖金从市财政设立的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办〔2004〕175号
北政办〔2004〕17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
为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解决投资者办事难问题,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北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以下简称“代办”)是指北海市以外来北海市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自愿委托的要求,承办单位依法依规无偿为其全程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代办范围及内容
1、代办范围(不含房地产项目)
(1)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2)市里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3)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
2、代办内容
(1)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新设立的企业,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审批手续。
(2)规划报建。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开工的规划报建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代办原则
遵循“便民、公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依托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以下简称“办证大厅”),按照代办范围及内容,做好协助办理工作。
第四条 代办机构及组织领导
1、市招商促进局为具体的承办单位。为加强代办工作,成立“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代办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证大厅窗口单位一把手领导以及市法制办等部门领导组成。
2、代办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促进局,具体负责代办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市招商促进局的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外来投资项目协助办理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调配,人员要精干、固定。
第五条 代办程序
按照“受理、承办、回复”程序组织与实施。
1、受理:市招商促进局在办证大厅设立外来投资项目代办窗口(联系电话:0779-3211164),受理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事项。
(1)无偿服务制: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向企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承办单位无偿提供各项服务。
(2)全程服务制:市招商促进局承接代办项目后,统一协调,指派专人对协助办理的事项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使每项服务落到实处。
2、承办:根据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内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2]135号),在办证大厅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1)即办事项:办理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2)限时办结事项:涉及1个主管部门,需经过2个工作日以上(含2个)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均制定承诺时限,代办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联办事项:需由2个以上(含2个)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联办事项参照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
3、回复:代办员把所有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文件和有关手续件及时反馈给外来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员(下称“服务对象”)。
第六条 代办制度
1、对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实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
(1)由代办协调领导小组召开市行政审批联审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行政审批,协调有关工作,限时办理。
(2)联审会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业主的申请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3)参加联审会的部门为办证大厅各有关窗口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邀请有关综合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
2、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实行承办单位负责、相关单位协办制度。
(1)承办单位(市招商促进局)从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受理开始,由代办员对项目各环节的行政审批跟踪到底,直至项目手续办结为止。
(2)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指定一名协办员,负责对本单位这一环节的行政审批进行跟踪,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
(3)代办员与协办员之间、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互相积极主动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代办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代办员、协办员的职责、权力、素质及工作要求
1、代办员和协办员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为外来投资者协助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等手续。
2、在合法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地为代办员和协办员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保证协助办理事项能够快速办结。
3、代办员和协办员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的人员组成。要求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挂牌上岗、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遵守代办的各项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资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代办员和协办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八条 服务对象要求
1、服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代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明确代办内容,填写有关表格。
2、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齐备、有效。
3、服务对象要及时与代办员沟通,积极配合代办员的工作,使协办工作顺利地进行。
第九条 代办监督机制
1、建立代办例会制度。由代办协调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集有关部门,听取重大项目的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和《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系列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对代办员拒不接待、故意刁难;
(2)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3)对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交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
(5)违反《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有关规定的;
(6)违反北海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的。
3、强化投诉督查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成立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779—3070851);市招商促进局设置投资投诉科(投诉电话:0779—3211154)。这两个机构负责受理、处理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对行政效能和投资有关问题的投诉。一经查实,由市监察部门按照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辖县、区和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实行代办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