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45:52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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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996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沪银非银管〔1996〕11002号)条款在上海市使用。近日,我部发现,该条款在设计上不够完善,对标的物为金银饰品、有价证券等物品不易确定其保险价值,
对标的物为现金的损失更难以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文到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该附加险条款。
特此通知



19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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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办〔2006〕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若干规定》(琼府〔2002〕49号)第六条“大型工业项目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的规定,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工业项目是指在我省建设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投资额指首期投资额(不含二期及后续投资),包括静态投资部分(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以及动态投资部分(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
  第四条 大型工业项目由省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项目建设投资额以国家或省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准。
  第五条 被认定为大型工业项目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建设一回满足项目用电负荷的专用架空供电线路到项目主体(不含与项目主体不在一地的配套设施)的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若线路所经区域不允许架空,必须采用埋地电缆供电的,则由项目业主承担扣除架空线路费用后的差价部分。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项目业主不得利用上述供电设施(包括由项目业主出资建设的厂界内的用户专用变电站)对其他用户转供电。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在获得供电企业初步认可之后,将供电企业同意供电的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可研报告的支持性文件一并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在项目初步设计审定之后,项目业主应当书面向供电企业提出正式申请。供电企业对已经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按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实施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确保项目设备调试及生产用电。项目业主应当向供电企业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配合供电企业做好供电线路建设工作。
  第七条 大型工业项目建有自备电厂(不含备用应急机组)且正常情况下无需电网供电但需电网提供备用的,其厂界外备用供电线路由项目业主出资建设;如正常情况下需电网持续补充供电并提供备用,且最大供电负荷达到报装容量的70%及以上的,其厂外供电线路的建设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大型工业项目重要设备、部位的供电,项目业主应当投资建设满足项目重要设备、部位应急用电需求的自备应急发电机组、保安电源等。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建设由其出资的项目厂界外供电线路,确保供电线路的容量、电压等级适合项目用电负荷。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开展项目专用变电站接入系统研究;由项目业主委托供电企业对其专用变电站接入系统研究报告和专用变电站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条 大型工业项目厂界外供电线路按产权确定维护责任。属供电企业投资部分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属项目业主投资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维护。项目业主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委托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大型工业项目,在其供电线路建设前,项目业主须向供电企业交纳与厂界外供电线路建设费用同等的保证金。双方应当就保证金交纳、退还、抵扣等签订协议。保证金的退还或抵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若项目投资决算达1亿元以上的,供电企业应当在收到项目投资决算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项目业主。
  (二)若项目投资决算达不到1亿元的,则由供电企业将保证金抵扣厂界外供电线路的建设费用,并将该线路产权移交项目业主。
  (三)项目正式投产后,在正常情况下,若持续补充供电负荷达不到报装容量的70%,则保证金不退,用于抵扣厂界外供电企业投资的供电线路建设费用,该线路产权移交给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决算额由省造价主管部门或由供电企业和项目业主双方指定的部门进行认定,并由其出具项目投资决算认定书,认定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8月5日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现转发给你们,以便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 工商政字〔1989〕第170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你局在法院因办案需要了解被告办理企业登记的情况时,向法院收取咨询费,这种做法不对。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咨询,不得对此搞“有偿服务”。希望你局立即停止这种收费。
198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