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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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3]265号

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长航集团:

  今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非典疫情在我国大范围的传播,使我国水路运输和建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随着我国非典疫情的缓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正确把握和处理非典防治与水运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水运发展这个中心不动摇。为了减轻非典对水运行业的影响,把非典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确保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促进水运经济的振兴和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港口法》,继续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依法治港,促进港口全面发展。

  《港口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以国家主席第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港口行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将使我国港口行业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将为港口的全面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港口法》,部将在今年下半年召开《港口法》宣传贯彻会议,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的下放工作已于去年完成,但到目前为止,还有少数港口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请各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督促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的港口尽快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为加强港口行业管理和《港口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加快组织实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确定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同时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内河船舶结构调整,改善内河船舶状况,提高内河通航能力,实现水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京杭运河年完成货运量1.5亿吨以上,占内河总运量的20%以上,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京杭运河已经具备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条件,要通过试点,为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积累经验。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沿线五省一市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同时结合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近期部将部署长江和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作,并针对三峡成库后航运条件的变化,研究促进三峡库区航运及长江航运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继续抓好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月10日视察湛江港时的讲话精神,理清发展思路,抓住发展机遇,发挥港口优势,促进港口的快速发展。各地要努力探索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步伐,适应运输需求增长的需要。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二期工程、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大连港11#、12#集装箱泊位工程、湛江港铁矿石码头、三峡库区水运设施淹没复建工程、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工程、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等重点工程及部分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争取尽早形成生产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和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二期工程是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性工程,要按原计划进度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四、加强宣传,努力扩大水路旅客运输需求。

  根据全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利形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针对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需求不足的问题,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加强对港口客运站、客船采取的预防非典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的措施的宣传,增强旅客出行的安全感。在确保各项预防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鼓励和引导人员出行或旅游;同时积极配合旅游部门搞好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的恢复性增长。各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并努力改善港口客运站和客船的卫生状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重树水路客运新形象。

  五、改善口岸环境,发挥水运优势,努力为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提供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努力营造适应水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争取各地政府对水运行业的扶持政策。各地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口岸管理部门的协调,努力改善口岸软环境,提高口岸效率,促进港口发展。

  水运在能源等大宗散货和外贸运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国家对非典疫情的逐步控制和消除,国民经济将逐步呈现恢复性增长,并将出现更大的运输需求,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运能准备,各港航企业要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水运生产,努力为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运输提供保障,适应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研究建立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认真总结非典时期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查找暴露出的不足,针对这次防控非典过程中反映出的管理机制不顺、信息渠道不畅、统计信息不全等问题,加强水运信息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预案、有措施、有保障,确保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信息畅通,保障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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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 财建[2000]939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特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你公司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附件:

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一)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总责,总公司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在财政补贴后自负盈亏。总公司的财务责任包括:
1.结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战略;
2.管理各分公司、各直属粮食企业财务,指导承担中央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核算;
3.根据国家有关业务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须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管理公司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
5.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6.管理公司国有资产;
7.编制公司部门预算,审核、汇总财务决算;
8.对重大业务事项追踪问效,实施监督;
9.组织公司系统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10.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二)分公司在财务上为报账制单位,不独立核算,其财务责任是受总公司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事项。
(三)总公司直属的粮食企业,为独立核算单位,在总公司和该区域分公司领导下,处理本企业财务事项,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四)承担中央储备粮油的非总公司直属的粮食企业,代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储存、保管中央储备粮油,由公司拨付承储费用,接受公司的财务指导。公司对代理承储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五)财政部对总公司重大的资产与财务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备案、报告、审批制度。需备案、报告、审批的具体事项在本办法中规定。
二、费用补贴
(一)中央专项储备粮食(原粮)每年每斤补贴费用0.06元(含轮换费),专项和临时储备食油每年每斤补贴费用0.2元(含轮换费)。财政部按此标准和实际年平均储存粮油数量,对总公司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定3年。
(二)待处理的甲字、506粮油,在处理之前,1980年以来新增加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费用补贴,每斤粮食每年补贴0.06元、每斤食油每年补贴0.2元。1980年以前的老基数部分,由地方财政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给予补贴。
(三)总公司在按财政部规定提取公司经费、预留轮换费用后,应将财政补贴全部拨付到承储企业,不得留机动。总公司在费用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新的标准一经确认,原则上在一个包干期内不得变更。补贴标准须报财政部备案。承储企业在核算上按总公司核定的保管费标准作补贴收入处理。
(四)中央储备粮油的利息开支,从2001年起,由财政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储存粮油数量和当期粮油收购贷款利率据实结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承储企业收取中央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承储企业有权拒交。
三、费用补贴的拨付
(一)中央储备粮油费用补贴通过总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专户拨付。各分公司没有设立专户的,应尽快设立。
(二)中央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之前,财政部根据上季度粮油实际储存数量和包干标准,将本季补贴预拨到总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上。总公司收到补贴后,由财务部会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按核定的对企业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出。对中央直属企业,由总公司直接拨付到库点;对代储企业,由总公司拨到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原则上在一周内拨付到承储库点。
(三)由分公司转拨的代储企业费用补贴,总公司应明确对企业的补贴标准,分公司必须按标准对代储企业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四、公司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经费,在费用补贴中列支,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总公司核定。
(二)公司经费实行一年一核,总额控制,按季提取,结余滚动使用。在每年1月底之前,总公司向财政部申报本年经费预算。财政部按照确保需要、适度从紧的原则批复,批复日期最迟不得晚于第一季度末。分公司的经费由总公司核定。
(三)总公司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办法,健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经费开支必须遵守国家相应的财经制度,大额经费开支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总公司确定公司内部经费开支标准,要坚持从紧、节约的原则。
(四)公司经费应按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经费节余,给予适当奖励,用于职工奖励部分计入应付工资;用于企业发展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奖励办法另订。除经费节余奖励款外,其余经费结余款滚动使用,不得用于对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总公司不得用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国家拨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财政部拨入总公司的10亿元资金,是国家储备粮油轮换的专项周转资金,作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总公司要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下设立专账,单独反映此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此项资金只能用于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被挪用,财政部将全额收回。此项资金使用须向财政部备案。
(三)总公司动用此项资金轮换储备粮油,要选择好市场时机,确保保值增值。增值部分作为总公司的收入处理,发生亏损由总公司承担。
六、中央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管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总公司和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其他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二)总公司、各地分公司和承储企业一定要加强中央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管理,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账,反映分地区、分库点、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承储企业的会计账、统计账和库存登记卡都必须反映入库成本。总公司、分公司与承储企业之间要定期核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防止出现错误和混乱。
七、轮换、抛售、进出口和移库
(一)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总公司根据储备粮油质量情况,在年度末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总公司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轮出粮油销售处理由总公司自负盈亏,轮换费用含在包干费用中。在轮换期间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3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国家粮食局、财政部报告,否则,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三)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外,总公司、分公司和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情况。
(四)在费用补贴包干后,总公司必须对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负责。如发生因轮换不及时或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陈化和霉变问题,由总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五)中央储备粮油的抛售(竞价销售),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抛售(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就地解缴中央金库。价差亏损和收入均应经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核定。年终盈亏统算,净盈利部分,由中央财政对总公司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六)计划内进口粮油转中央储备粮油需新增规模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入库成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核定。进口粮油转储备用于轮换的办法,在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七)中央储备粮油出口,必须依据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出口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中央财政按国务院批准的补贴政策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由总公司集中解缴中央金库。价差亏损和收入均应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八)中央储备粮油调拨移库,必须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的移库计划。中央储备粮油移库发生的合理费用,经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核定后,顺加计入调入方入库成本。
八、损失、损耗的处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的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二)中央储备粮油的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损失单位向总公司报告,总公司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全额负担;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中央储备粮油损失、损耗的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国有资产管理
(一)总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试点单位,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按国家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其国有资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总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和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管理和监督公司运营的各类资产,包括国家以各种方式投入的形成的资产和企业负债形成的资产。
(三)公司大宗的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四)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予以清查核实,分清责任,由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审定后,报总公司法人代表批准。
对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总资产5%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公司在审批处理之前应当书面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在收到报告后3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公司即可审批处理。
十、公司的财务预算与决算
(一)总公司负责统一编制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预算,包括直属企业承储的储备粮油和代储企业承储的储备粮油。编制财务预算的内容、要求和报送时间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公司必须按季向财政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结束后,总公司负责汇总、审核、编制公司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审批,并抄送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制定下达。


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乌克兰 中国


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邀请,乌克兰外交部长阿纳托利·马克西莫维奇·兹连科于2002年1月27日至31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会见了兹连科外长一行。

  唐家璇外长与兹连科外长在友好、坦诚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两国在政治、经济、人文领域深化合作以及巩固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讨论了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邀请访华问题。

  双方满意地指出,建交十年来,中乌关系发展顺利,成果丰富。两国领导人共同倡导的长期稳定、高度信任、相互协作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是中乌双方在新世纪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双方将共同努力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全力推动中乌关系在新世纪持续发展。

  中方重申支持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乌克兰选择的发展道路,继续恪守向乌提供安全保证的承诺。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克兰政府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会谈中,双方讨论了在经贸、工业、建筑、新技术、金融等各领域的合作问题。中国支持乌克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双方指出,两国对当今许多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的观点一致或相近。

  中国和乌克兰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标本兼治,应在联合国和安理会主导下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双方支持提高联合国的作用和效能,愿继续密切双方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协调与配合,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努力。

  双方商定继续加强两国外交部磋商与合作。

  兹连科外长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并邀请唐家璇外长在方便时再次访问乌克兰。

  兹连科外长还赴上海访问,出席乌克兰驻上海总领馆正式开馆仪式。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期间,会见了特区政府领导人和商界代表。

  随同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的乌克兰实业界人士与中国同行讨论了扩大经济合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