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2号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4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2004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凭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4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2年及2003年有关资料);
(三)2001-2003年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2003年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合格;
(五)没有违反原国家计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申请资格
(一)2003年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并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贸易商(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2003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但以羊毛、毛条为原料的制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公布的羊毛指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三)已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授权机构递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有实绩申请者,2004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2003年实际进口数量(指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无实绩申请者,2004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十条 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全部完成第九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指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可于9月30日后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一条 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与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三条 授权机构在收到商务部的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四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4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对2004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2005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配额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 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汇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不再受理其配额申请。
第十八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二十条 羊毛、毛条进口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2004年羊毛、毛条税目、税率表
2、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渝文审[2007]47)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47号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明确和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辖区内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重庆市地震局。
第四条 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的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提出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和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参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2.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3.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6.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重庆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 主要设备;
(六) 单位资历。
第八条 重庆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供核实意见后十日内一并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
行业务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五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重庆市地震局领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震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地震局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震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接受中国地震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