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2:14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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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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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争创名优品牌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品牌战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本市境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各类企业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奖励。淄博市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条 凡本市境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的,均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既是新创商标,又是新创名牌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对以前年度已经认定,再复评的商标和名牌,不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档次为:
  (一)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当年新创山东省著名商标或山东名牌的企业,以其对财政的贡献率、产品科技含量、市场占有率为依据,分档次实施奖励:
  1.企业年上缴地方税金500万元以上,该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或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同类产品前5位的,奖励20万元;
  2.企业年上缴地方税金300—500万元,该产品为省内同类高新技术产品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同类产品前5位的,奖励15万元;
  3.企业年上缴地方税金100—300万元,该产品为省内同类高新技术产品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同类产品前10位的,奖励10万元;
  4.其他创牌企业,奖励5万元。
  第四条 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市属创牌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以下创牌企业,向所在区县、高新区财政局申报,由区县、高新区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
  创牌企业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名牌认定证明;科技含量证明;市场占有率证明;当地国税局和地税局确认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确定。企业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其品牌认定证明,确认奖励资金。企业当年新创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山东名牌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科技等部门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表彰决定,统一将奖励资金拨付获奖企业。
  第七条 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宣传、保护企业所创品牌,提高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63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有效控制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字〔2002〕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用于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1.市财政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的资本金及事业发展基金;2.市财政部门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市地产集团向各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3.符合政策规定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接收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从金融部门取得的信贷资金、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及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规定范围的开支,不得发生经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1.土地征购费:即征用、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耕地开垦费、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征地服务费或征地工作经费等。2.土地前期开发费:包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的费用。3.土地储备管理费:土地储备期间发生的场地看管、维护等费用。4.向政府或相关部门缴纳的基金、规划设计费、预决算编制及审核费、工程竣工验收费、评估费、拆迁管理及服务费、土地测绘费、公告宣传费等。5.贷款利息及经市政府批准的融资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前款中征地工作经费是指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征地费用,对实施土地征用工作的市内各区国土资源局,按土地出让后净收益额不突破2%支付的征地工作经费。

第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按宗地及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核算,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贷款利息应按各宗地资金占用量合理分摊,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完工后市地产集团应及时将开发成本报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成本核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宗地成本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整理的地块完成后,按宗地进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储备的地块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出让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储备成本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八条 除市财政初期投入资金外,市财政每年从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分别按15%的比例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以充实其资本金,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的土地储备和开发经营。市土地储备中心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全额核拨,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由市财政按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拨付;市地产集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按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拨付。

对于市政府指令性土地开发项目和旧城拆迁改造项目由市财政单独审核结算,并按开发成本的2%为市地产集团拨付业务费,计入开发成本。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于每季终了10日内、年度终了2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于每年度终了30日内将用于补充土地储备资金的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返还部分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四会计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