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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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财农申[1963]815号

1963-10-30财政部


  自从本部3月7日发出“关于免除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负担的通知”以后,有些省反映,有的示范繁殖农场,除了繁殖良种以外,还兼营其他农业生产;有的国营农场、劳改农场也用一部分土地繁殖优良种子,要求明确规定免税范围。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示范繁殖农场,系指农业部门所属事业性质的繁殖良种的农场。不包括农业部门所属园艺特产场、种畜场、种禽场、药材场和企业性的农、牧场。也不包括农垦部门、劳改部门、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农、牧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繁殖良种的土地。
  二、对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范围,限于繁殖粮、棉、油料、糖料、烟叶、麻类、蔬菜等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土地,以及从事农业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土地。种植一般农作物和果树、茶、桑的土地,照征农业税。
财政部

一九六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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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开展体育训练、竞赛、教学和社会体育活动的场所及附属设备。
第三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必须坚持为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服务,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市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多种形式兴办体育设施。
第六条 利用体育设施进行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县的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体育行政部门依法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必须符合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标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体育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住宅工程同时规
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居住区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原有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必须对社会开放,开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00天,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受季节限制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惠向儿童、学生、教师、老年人和残疾人开放。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
按照城市规划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
第十九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本市对体育设施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三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
(二)挪用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未按规定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四)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的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
(七)未按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设施注册登记手续的;
(八)聘用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或者年检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或者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以及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体育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0月28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6〕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有效发挥督查工作在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实过程中的职能作用,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府督查工作,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市政府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能。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促进各项工作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落实,特别是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能,确保市政府各项重要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负有对市政府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职能。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处室负责。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工作任务的督查落实;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依法督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确保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市委和市政府的权威性。

第七条 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第八条 注重实效。督查工作要重实效,以严谨的作风、务实的态度,着眼于及时、有效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主观主义。

第九条 严格保密。对各级机关、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反映的被列入督查范围的有关事项,凡不能向承办部门透露事项来源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督查时要注意内外有别,不得随意向承办单位、部门转送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落实督查责任。建立督查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督查工作要量化到岗、实化到人。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实要制订方案,提出具体目标和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请示报告。各项督查工作的立项、实施及督查结果的反馈,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市政府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要做到批必督、督必办、办必果。

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协调。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落实,如涉及部门较多,依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并指定承担重点工作任务部门的一名副局级领导带队。

第十三条 搞好督查通报。市政府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对落实督查任务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落实不利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督查人员要始终保持“认真严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自觉做到“三不”、“两坚持”。即:在督查工作中不准接受被督查单位、部门的宴请;不准打领导和督查室的旗号到被督查单位、部门办私事;不准在督查工作中实施有碍督查工作进行或影响督查工作形象的个人行为。严格坚持督查工作行为规范,原则上由2人以上组成督查组共同实施督促检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单个人实施督查工作;严格坚持督查结果汇总和认定工作行为规范,原则上每项督查工作结果的汇总和认定,由督查组组长和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材料报主管领导审定。有关部门联合督查时,督查结果的汇总和认定,应由参与督查活动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杜绝督查结果认定参杂个人感情或个人说了算。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分解立项。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制定具体方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上级交办和市领导批办事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督查立项后,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审核把关。对承办部门报来的落实情况报告严格进行审核把关,报送材料要事实清楚、报告全面、结论明确、格式规范。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重办、重报。对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适时进行现场抽查验证。

第十八条 情况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要及时汇总和认定督查督办结果,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并按市政府领导意见向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督查督办报告以及重要基础资料为正式文件,要按文件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六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应多样化,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督查对象较多,且属常规性、阶段性工作督查事项,一般可采取下发督查通知单,以书面材料调度的方式督查。

(二)电话督查。对督查内容相对简单,时限性要求比较紧,不必下达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地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督查事项或领导交办重点事项实施现场督查督办。可以采取全面督查、定期督查、重点督查、抽查验证、明查暗访等形式实施有效的督查督办。

(四)联合督查。对市政府重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相关部门或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联合督促检查。

(五)督查调研。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发扬严细认真、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适时开展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有质量的督查调研活动。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单位、部门督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上下贯通、左右相连、高效运行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相应处室承担协助市政府领导督办相关工作落实的责任。要结合实际,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和分工,履行好督促检查的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督查队伍自身建设。要紧紧围绕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学习相关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刻把握工作推进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履行督查落实职责,全面提高督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督查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