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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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株政办发[2004]4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市各医疗单位:
现将《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株洲市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议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促进药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参与药品招投标的双方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株洲市物价局负责株洲市药品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药品集中招标(议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药品价格政策,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医疗机构经销的药品(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中药材除外)均纳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事宜。
第六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程序。
(一)药商出具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资料;
(二)开标公布投标价格;
(三)评(议)标确定中标价格;
(四)在中标价格基础上,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制定让利零售价格;
(五)发布医院执行的让利零售价。
第七条 药品经销单位竞标政府定价的药品,必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在湖南省物价局已进行药品价格公示的资料,经审核后取得竞标资格。
第八条 药品经销单位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的价格投标,排挤竞争对手,不得相互串通、刻意抬高药品投标价格。否则,一经发现,由物价部门建议取消其参与投标资格。
第九条 物价部门在收到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中标药品价格资料后10个工作日以内计算出让利零售价,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执行时间。计算让利零售价,应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以株洲市药品流通领域最具代表性的药品经销单位的市场零售价为依据制定医疗机构顺价后的让利零售价格。对投标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的,作废标处理;计算的让利零售价高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的,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执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包括政府定价的药品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执行进价加差的作价办法,即中标药品(含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用品)让利零售价格一律按中标价格顺加最高差别加价率制定。
计算公式为:
让利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加价率)
最高差别加价率:
中标价0.01-50.0050.01-500.00500.01以上〖〗最高差别加价率30%25%20%〖〗备注中标价格指某种药品最高
计价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格第十一条中标药品让利零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国家临床新药和未纳入集中招标而医疗机构有临床需要的药品,应经市物价、药监、卫生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入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招标,药品价格应执行物价部门顺价计算后的让利零售价。
第十二条 药品购销双方必须按实际中标价格进行结算,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监察、工商、卫生、药监、医保等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进行跟踪检查;对规避中标药品而使用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中标药品让利零售价格的,擅自扩大经销差价率,或向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索取利润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株洲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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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后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后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函(2007)10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此复。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2006年2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加林


主席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小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及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和2006年计划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5年省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这一主题,突出结构调整主线,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两大支撑,圆满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年初预期,全省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跃上新的台阶,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总的看,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是好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河北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主要预期目标与“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积极稳妥、符合实际,各项措施有力可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小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为确保“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坚持更快更好发展主基调,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下大力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服务业发展,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加注重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抓住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服务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把民心工程办实办好。采取综合措施抓好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治理、节能降耗等社会关注问题。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河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