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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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约束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有效落实的意见》等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督办、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电话函件催报、组织检查、跟踪督查、实地督办、调研核查、联合督查等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严格制度,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一)对政府系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目标进行督查。 
(二)对市政府发布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各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或负责同志、本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协调、督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开展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全会任务分解及市长、秘书长承担任务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织召开的专题会、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市委、市政府为民兴办实事的督办和考核;负责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由市政府或市长处理的批示件和省委、省政府督办件的跟踪督办及回复报告,负责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示件的登记、转办、跟踪督办和汇总;负责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交办事项、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所作指示的督办;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督办;负责市委、市政府公文中明确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落实事项的督办和反馈;市委、市政府领导特别批示,明确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落实事项的督办和反馈。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负责对口副市长分管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分解任务的督查落实;负责市政府相关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对口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组织召开的市长办公会、专题会、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市长批给对口副市长批办件的登记、督办和反馈;负责对口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批办件、交办事项、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所作指示的交办督办;负责市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
(四)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推动工作落实。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限反馈。对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按时办结并进行反馈。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组织的各类督查活动。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
第五条 办理及反馈
督查事项办理实行立项、交办、督办、报告、销号归档和限时办结制度。
(一)决策督查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督办和反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市政府决策督查落实进展情况。《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政府文件确定事项按照具体要求时限办理,每半年要向分管领导及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办理进展落实情况;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重点目标由具体承担部门每季度将完成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督查室、市目标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确定事项的办理承办部门每月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进展落实情况。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应在会后20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府专题会议、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召开的协调会议定事项应在会后15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办理落实情况。
(二)领导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对领导批示件特急件和急件要做到随时转办,一般件务必于24小时内转办。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督办件必须当日转办,除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急件3日内、非急件10日内办结,并完成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上级部门的回复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对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限的,急件应在3日内办结,非急件应在10日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办结报告应以承办机关名义报送交办单位,市长作出批示的要同时回复市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并经主要领导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交办单位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由领导批示指定的主办单位牵头或交办单位根据督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主办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要全力配合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以书面形式报告交办单位。
(四)回复和上报。由交办单位将承办单位的回复附上领导批示件后上报市政府领导。上级领导批示或督办事项,由交办单位拟定回复报告,其中批示由分管市长直接办理的,由分管市长签批后上报;批示由市政府或市长办理的,由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市政府督查室报请市长签批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督办事项的销号,由交办单位按程序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进行审定,认定为办结的,即可销号。对未按期办结和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要进行跟踪督查,承办单位要随时报告办理情况,直至办结销号为止。
(六)政务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情况,由交办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以《政务督查》的形式予以印发,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六条 政务督查制度
(一)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把督查工作作为推动决策落实和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通报评价、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重要政务活动及主要领导的调研检查活动要安排督查工作人员参加。   
(二)责任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经办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要确定1名督查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督查事项的衔接与联系,负责政务督查信息报送工作。
(三)通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各交办单位负责,通过《政务督查》对市政府决策督查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承办单位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交办督查事项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的;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反馈情况不属实的;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落实的;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
(四)责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逾期不办、落实不力、敷衍推诿,或上报的情况及办理结果内容明显失实,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提请市监察部门、市行政效能办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督查责任考核
(一)市政府将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全市效能建设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未达到及时办结和反馈要求的,按效能建设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不及时,经督查仍落实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和“优秀”等次。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确定的督查联络员年终考核要征求市政府督查室意见。
(三)对政务督查工作承办量大且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按照行政效能考核办法予以加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2007年5月8日发布的《兰州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兰政发〔200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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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站地区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天津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天津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天津站地区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天津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天津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天津站地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公交治安、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天津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天津城投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天津站城际广场换乘中心、海河广场地下结构、地面广场等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九条 天津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天津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十条 站区办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天津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办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天津站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天津站地区对外经营的场所应当设置卫生间,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 天津站地区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无拒载、无抢行、无强行揽客,规范有序运营。

  第十五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标语;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三)出租汽车拒载、扰乱站点秩序的;

  (四)长途客车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揽客、倒客;

  (四)流动散发广告宣传制品;

  (五)三轮车、人力车载客经营;

  (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七)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站区办责令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站区办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经教育即时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站区办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站区办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天津站地区是指:东至:李公楼立交桥西;西至:三经路D地块东侧建筑红线,至进步道口南侧建筑线,沿进步道东口西侧建筑线至自由道路口向南至海河东路口,垂直至海河堤岸;南至:海河堤岸;北至:惠森花园南侧围墙向西至综合配套楼东侧道路东边缘,再向北至新兆路北侧建筑。再向西沿建筑向北至华兴街与新环路交口,沿城市之光住宅小区围墙至1号风亭用地界,沿华碧道西侧地界线向南顺延至新兆(西)路地界线至华龙道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修订发布的《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7〕118号)同时废止。



本人于2006-4-22在贵站发表的《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现在已经作重新编排和补充并发表


评柏拉图《法律篇》中译本
——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修订版)
作者:宋飞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然而,该书中的翻译错误也是客观存在的。笔者作为一个该书的读者,简单找出以下几处以供参考,希望该书在再版时予以更正:
第1页 雷达曼萨斯——应为“拉达曼提斯”,这一点,可以通过周伊特的英译本原文和与张智仁、何勤华等人的中译本399页第2自然段开头的“拉达曼提斯”相对照从而看出的。
第80页 第5、7自然段中提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迈锡尼的王”,这里似乎把一个重要地名“迈锡尼”给调换了适用的地点。根据楚图南译的德国人斯威布著作《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迈锡尼”这一词曾被译作“密刻奈”,一般与阿伽门农相联系,该书中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墨塞涅的王”。“ 墨塞涅”一词后来又被人译为“美塞尼亚”或“梅西尼”。因此,我认为《法律篇》中译本中最好不要出现“迈锡尼”这种译法。
第87页 倒数第二段,把“客”说的话,译成了“克”说的话。不方便读者阅读。
第101页 第一段提到了“斯巴达人…当时进行…迈锡尼战争”,根据史实,马拉松战役时期,斯巴达人进行的战争被称为“美塞尼亚战争”,这正好印证了我在第80页中提到的那一点。
第393页 第2段中提到了“普特洛克勒斯”、“阿基来乌斯”、“西蒂斯”以及“梅诺伊迪奥斯”,这样一些人名,再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的中译本和楚图南译的《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一书中都被译成“帕特洛克罗斯”、“阿喀琉斯”、“忒提斯”和“墨诺提俄斯”。后面一种译法似乎更为权威。
此外,张、何等人的中译本主要是根据周伊特的英译本转译成中文的。因为英国人信奉基督教,所以反映在中译本上有不少“上帝”的提法。而柏拉图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那时的希腊人只信宙斯,基督教直到公元1世纪才出现。因此,中译本中“上帝”的提法不妥,应改为“宙斯”,这样才更忠实于柏拉图的原著。
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此文一经发表,受到多方好评,网友L-aw-ove专门撰写《经典译事之》一文以资助阵,详见他的博客:http://jjitao.fyfz.cn/blog/jjitao/index.aspx?blogid=87667

参考文献:
1.(古希腊) 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德国)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古希腊) 荷马:《伊利亚特》,罗念生、王焕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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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