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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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纺织总会


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纺织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与解困突破口的部署,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年度分流安置任务。根据中央提出三年压锭1000万,分流安置120万下岗职工的目标,纺织总会决定,在两年内基本完成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任务。1998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0余万人,1999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50万人,2000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0万
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部门要将分流安置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具体分流安置指标见附表。
二、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计划。职工下岗分流要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先易后难,精心安排,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于下岗的困难职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积极落
实各项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地成立的压锭小组,在负责压锭核实、监督工作时,要首先检查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情况,督促和落实分流安置计划。
三、要充分有效地使用压锭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
四、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要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发展三产和多种经营项目;要结合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创造条件,对下岗职工在行业、企业间进行余缺调剂,积极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劳务输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有压锭任
务的企业,在新上项目需要招工时,三年内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民工,不再分配农转非指标。
五、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精神,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实行托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原劳资部门或
劳动力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建立,不再单独设立机构。所需经费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承担。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有关费用,不能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经费中列支。
六、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纺织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与纺织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要把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设专门服务窗口,有专人负责,与纺织
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尽快实行计算机联网。要加强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竞争就业的意识。要指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招工标准和条件,尽量多地招用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劳动部门要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的再就业
服务。
七、大力开展转业转岗培训。贯彻落实劳动部《“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劳部发〔1998〕36号),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作为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部门、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普遍开展职业指导
,根据市场需求和其特点,确定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开展适应性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可以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职工,开始创业能力培训。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
负责培训工作,要将再就业培训计划与分流安置计划相衔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和办法。劳动部门要指导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优先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提供培训服务。所需费用,应从职工教育费中支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可从拨付给中
心的有关费用中支出。
八、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岗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九、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救助、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解决部分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问题。所需经费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各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部承担。
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实行提前退休。退休金要适当降低标准,所需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十、要充分利用国家及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的工商登记、税费减免、资金支持的优惠政策。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政策,劳动部门要督促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



19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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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严肃执法,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评议,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的所属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的执法和工作情况,及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论和审议的一种监督形式。
对国家机关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为工作评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民政部进行的评议为述职评议。
第三条 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工作,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人大代表在评议活动中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次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评议工作时,应征集全体代表对被评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直接参加评议工作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本级人大代表总数的10%左右。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人大代表的评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评议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的办事机构,也可以成立临时性评议工作办事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评议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议工作方案;
(二)安排评议工作活动;
(三)组织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评议工作;
(四)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五)起草评议工作总结。

第三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评议的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
(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前两项所列机关中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所属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省人大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评议的内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三)廉政建设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予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届任期内应向常务委员会述职。述职方案由常务委员会文任会议确定。
常务委员会对述职者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报述职者本人和有关组织。

第四章 评议的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 每次评议可以同时确定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进行评议,可以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某个时期的全面工作或单项工作进行评议,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述职进行评议。
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评议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可以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评议工作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组织代表评议为主,也可以采取上下配合,同步组织评议的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工作评议,每届一般不少于三次。
第十七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评议大会上对被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被评议单位应在评议大会结束后15日内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评议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听取和审议组织评议的报告和被评议单位接受评议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及时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后,转交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分别情况,要求限期纠正,要求责任人作书面检查,或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依法作出相应决定、决议,或建议原任命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工作成绩突出、积极配合和技术评议、整改落实好的单位或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或依法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评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8日

关于调整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通知

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体法行函[2005]31号



关于调整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
  根据交通部《关于调整部体改法规司及内设处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648号),交通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我司行业体制改革处负责组织实施。为此,我司对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行业体制改革处,负责人:朱伽林(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行业体制改革处处长);联系人:葛援(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行业体制改革处副处长); 电话:010-65292602、65292603。
  2、调整后,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见附表。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章)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
序号 交通工业产品名 称 审查部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传真/邮箱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箱 地址/邮编
1 机动车制动液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蔡凤田(主任) Tel:010-62079205,13501260972Fax:010-62079180E-mail:ft.cai@ rioh.ac.cn 刘 莉 Tel:010-62079179,13611185852Fax:010-62079180,62014130E-mail:Li.liu@ rioh.ac.cn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
葛援 (副主任) Tel:010-65292602,65292603Fax:010-65292603E-mail:geyuan@ moc.gov.cn 张学利 Tel:010-62079180,62014121Fax:010-62079180,62014130E-mail:xl.zhang@ rioh.ac.cn
2 公路桥梁支座 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1.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2.北京交通工程第二检测中心(原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3.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何玉珊(主任) Tel:010-62079574,62045675,13701255645Fax:010-62079595E-mail:ys.he@ rioh.ac.cn 国天逵 Tel:010-62079574,62045675,13601325786Fax:010-62079595E-mail:tk.guo@ rioh.ac.cn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
葛援 (副主任) Tel:010-65292602,65292603Fax:010-65292603E-mail:geyuan@ 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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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续)
序号 交通工业产品 名 称 审查部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传真/邮箱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箱 地址/邮编
3 救生衣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处) 武汉救生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黄世元  (主任) Tel:010-65136692,65136633-340Fax:010-65247524E-mail:syhuang@ ccs.org.cn 王海涛 Tel:010-65136633-343Fax:010-65136678,65247524E-mail:wht@ ccs.org.cn 北京市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909室邮编:100006
王海涛、龚暄威   (副主任) Tel:010-65136633-343、348Fax:010-65136678,65247524 龚暄威 Tel:010-65136633-348Fax:010-65247524E-mail:gxw@ ccs.org.cn
4 港口装卸机械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设在武汉理工大学)注:审查部待设立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陶德馨(主任) Tel:027-87651455,13907133072Fax:027-87880790(校办), 86534380(中心办公室)E-mail:dexintao@mail.whut.edu.cn 孙昌之 Tel:027-86534380,8656336513808668991Fax:027-86534380E-mail:scz@mail.whut.edu.cn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武汉港机质检中心(83号信箱)邮编:430063
葛援 (副主任) Tel:010-65292602,65292603Fax:010-65292603E-mail:geyuan@ moc.gov.cn 蒋国仁 Tel:027-86534380,86563365, 86581420(h),1380866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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