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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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中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对阿尔巴尼亚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外长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和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会谈在亲切友好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进行。
  
  访问期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雷杰普·迈达尼、总理伊利尔·梅塔、议长斯坎德尔·吉努什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会见中,中国外长唐家璇向阿尔巴尼亚领导人转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基的亲切问候,转交了李鹏委员长致吉努什议长的信。李鹏委员长在信中邀请吉努什议长明年访华。
  
  会谈中,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实际水平表示满意,愿一如既往,在公认的平等、合作、主权、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中阿关系。双方愿努力扩大共同点,同时认为彼此间存在的差异不会成为双边关系向前发展的障碍。
  
  双方一致认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经贸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混委会的作用,妥善解决两国间经贸遗留问题。支持并鼓励两国公司、企业和各类机构加强联系与合作,履行在相关领域达成的协议。
  
  两国外长强调相互交换看法的重要性,同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继续进行双边磋商。
  
  双方指出,当今世界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谋求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已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目标,但和平与发展仍面临挑战。两国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加强在联合国范围内外的合作,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阿方高度评价中国顺利实现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中方积极评价阿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成就,理解、尊重和支持阿为实现与欧洲一体化所做的努力。
  
  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阿尔巴尼亚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签署了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
  
  双方认为,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对阿尔巴尼亚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国外长唐家璇对在地拉那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再次邀请阿尔巴尼亚外长帕·米洛访华。米洛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于地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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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高〔2006〕13号


各高等学校:

《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复查决定不服,向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成立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并设立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省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高等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省教育工委办公室、省考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有异议,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书面申诉时,应当向省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

(二)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未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的;

(五)已经向省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省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申诉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确或者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当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查询或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具体处理,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学校。被申诉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法规、章程等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处理学生申诉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可到被申诉学校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进行取证,被申诉学校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学校的处理决定及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在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一)学校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学校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成学校变更或撤销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少数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组长的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 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在收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可采取当事人签收或按通讯地址邮寄的方式。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在省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答复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5〕81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调整和增补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请示》(卫报农卫发〔2005〕12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保监会、中国残联、红十字会总会为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补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红十字会总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为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保监会的职责:负责协调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制定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和规范,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中国残联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以及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总会的职责:参与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同意调整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为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常务副组长,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民政部副部长贾治邦(正部级)、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为副组长,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江帆、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惠鲁生为成员。
  今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成员因故需要调整时,由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部际联席会议组长审批,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适当方式予以周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