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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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94年6月10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前言
近年来,我国海外旅游者的团队餐饮质量有不断下降的趋势,投诉的数量和严重程度也不断上升,这一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旅游服务总体质量的突出问题。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见到实效,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海内外各方面意见后,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目前旅行团餐饮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餐食的多样性太差。一是正餐菜品雷同,二是就餐方式雷同,都是传统的包桌包餐方式。这样的餐食无法满足不同游客的口味要求,更会使那些对中国饮食文化慕名已久的西方游客大失所望。
2.饭菜量少,无特色。有的甚至吃不饱。
3.餐食的质量较差。有的有异味、不新鲜、不卫生、又太咸。
4.餐馆的设施及餐具的完好程度和卫生状况不佳。如餐桌不洁、杯子有污迹、碗盘有残缺、地面有垃圾、餐厅有苍蝇等。
(二)造成旅行团餐饮质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原因是:
1.旅行社克扣旅行团的餐费,给餐馆的报价过低。近几年,国内物价上涨指数较大,加大了餐馆的经营成本,餐饮价格普遍大幅度上涨。而很多旅行社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保证一定的接团利润,就变相克扣旅行团的餐费,订餐标准基本没有什么变化。目前旅行社给餐馆的团队便餐的
报价标准一般为每人30—35元;订餐标准则降为25—30元。
2.司、陪人员吃喝占用,有的还向餐馆索要回扣和小费。在这种情况下,餐馆为了保全自身的经济利益,便克扣旅游者。据调查,加上这些层层克扣,客人实际用餐质量更差。
3.一些餐馆违反质价相符的原则,以高补低,严重挫伤高标准订餐旅行社的积极性,从而保护了恶性削价夺取客源的旅行社。
4.有的餐馆内部管理上没有一套完整的保证体系,接待团队时更得不到有序服务。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餐馆的定点审批标准不明确,审批制度不严格,审批后的检查监督不得力。

二、工作要求和基本标准
(一)对旅行社的工作要求
1.旅行社应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提高对外报价。同时,应将定点餐厅的等级标准、类型和餐食质量标准及价格报出,供海外旅行商选择。(见附件一)
2.旅行社和定点餐馆必须订立并遵守订餐合同。订餐合同中除标明价格标准外,还要有每餐的冷热菜道数、重量、质量,并标明是否含饮料和水果等。旅行社应强化质量监督意识,若所订餐食标准有变化,应书面通知餐馆,与餐馆确认,以保证客人的利益,结算单也必须注明餐食标
准,以备查用。同时,旅行社还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员,检查餐馆是否按合同规定提供餐饮服务。
3.旅行社还要深化改革团队餐的就餐方式,不仅要完善传统的包桌包餐方式,而且要提倡自助式、半自助式及零点等多种方式和多种菜品、菜系,以适应需求,提高客人的满意程度。
4.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全额拨付旅行团的餐费,禁止在餐费上做手脚。司、陪人员带团用餐时,要按一定的标准支付餐费。
(二)对旅游定点餐馆的要求
1.旅行团队餐饮的综合毛利率,按照社会用餐综合毛利率执行。
2.对不同的订餐标准,要在用餐数量、质量以及上灶的厨师力量上区别对待,保证质价相符。严格禁止用高标准旅行团队餐费来补贴低标准团队。
3.制定和完善旅行团定点餐馆的质量标准,建立餐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团队餐饮质量的重要内容。目前,旅游定点餐馆的标准已经列入国家标准计划,在该标准未正式出台以前,先提出一套初步标准。这套标准是定点餐馆应遵循的最低质量标准,各定点餐馆都应成立质量监
督小组,按此标准,逐条落实。并应定出奖惩标准,保证质量标准的落实。(见附件二)
(三)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提高团队餐饮质量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加强工作。
1.要把对旅行社和景点、餐馆、饭店的要求进行普遍宣传贯彻,并通过举办旅行社团队餐展示会等多种形式,加以推广。
2.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旅行社进行抽查。抽查时应要求旅行社提供与境外旅行社的组团合同和订餐合同及与餐馆的结算单。若出现投诉,对不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均要追究责任,对不签订餐饮合同的,要同时追究旅行社和餐馆的责任。
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餐馆进行抽查。对餐饮质量低劣、质价不符、达不到定点餐馆质量标准的,要按照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取消定点资格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为全面提高旅行团餐饮质量,国家旅游局拟定于今年九月进行旅行团餐饮质量月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1.名称:旅行团餐饮质量月。
2.范围:全国所有涉外定点餐馆及涉外饭店餐厅的团队餐。
3.内容:餐饮质量及服务的全过程。
4.标准:见附件二“定点餐馆质量初步标准”
5.形式:采取各地旅游局自检和国家旅游局抽检相结合。
6.各阶段工作及时间安排:
(1)二月底在全国旅游管理处长会上布置此项工作。
(2)六月底各地旅游局根据此项安排上报各地的实施计划。
(3)八月各地组织全面自检活动。
(4)九月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抽检。
(5)九月根据自检和抽检情况各地评出本地区10家优秀餐馆、并按检查所得分排出名次,将所排名次和前三名的文字材料报国家旅游局。
(6)十月下旬在《中国旅游报》、《中国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公布获“全国百家涉外餐馆质量优秀奖”的企业名单。并总结全国旅行团餐饮质量月的工作。

7.全国百家涉外餐馆质量优秀奖名额分配:
广东七家,北京、上海各六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三家。
8.宣传
(1)积极利用新闻媒介及时宣传各个阶段的实施计划及活动内容。
(2)《中国旅游报》开辟专栏对质量月的情况作专题报道。
按上述安排,各地旅游部门要把旅行团餐饮质量月的全过程作为本地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高餐饮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有具体安排,并认真执行。同时要注重抓好典型,推动全面,力争以此为基础使旅游团队的餐饮服务质量上台阶。

附件一:关于修订旅游团队订餐标准的通知
服务质量是旅游业的生命线,只有不断提高,才能有力地参与激烈的世界旅游市场竞争。抓服务质量是1994年我国旅游业的中心环节。
目前,在我国旅游业的行、游、住、吃、购、娱六要素中,总体服务质量有了一定的改善,有些方面能够符合国际旅游市场的要求。但六大要素之间却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旅游团队餐饮质量差是重点问题之一,已对我国旅游声誉和烹饪王国的美称形成了危害。
造成旅游团队餐饮质量低劣既有订餐标准低的原因,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
为了改变目前的状况,有必要在旅游团队的订餐标准,提供餐食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提供一个参照系,并做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餐食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排名、奖励的依据,引导全行业共同努力,提高旅游团队的餐饮质量。
一、早餐含在房费中,早餐订餐标准由旅行社和饭店签订住房合同时一并签订。中式早餐应为30—40元,西式早餐应为45—90元。三星级以上饭店可采用自助餐方式供应早餐。
二、午晚餐为正餐,对订餐标准较高的旅游团队应尽量安排在就餐环境相适应的饭店用餐。
1.经济等旅游团队:每人每顿正餐的订餐标准应不低于30元;应提供的餐饮标准为每餐每桌四冷、五热、一汤加水果和茶水、桔子水等软饮料。四冷盘是二荤二素,五热应包括三个全荤菜肴,一个荤素搭配菜肴和一个全素菜。
2.标准等旅游团队:每人每顿正餐的订餐标准应为40—45元;应提供的餐饮标准为每餐每桌四冷、四热、一汤加水果和茶水、桔子水等软饮料。在经济等旅游团队的供餐基础上增加一个荤素搭配菜肴,其余相同。
3.豪华等旅游团队:每人每顿正餐的订餐标准应为65—75元;应提供的餐饮标准为每餐每桌四冷、八热、一汤加水果和啤酒、茶水、桔子水等酒水。其中八热为五个全荤菜肴,二个荤素搭配菜肴,一个全素菜肴。
4.风味餐:风味餐为旅游团队餐的最高级别,每人每餐的订餐标准应为85元以上;除提供与豪华团相同的菜式外,要增加葡萄酒,并采用分菜式的宴会服务方式。
三、冷盘要使用7寸盘,热菜要使用1.2尺盘,不得以小盘或大盘少菜的办法克扣。
四、由于近年来国内物价水平呈上涨走势,并且在物价上涨指数中副食品价格的上涨比重较大,因此,为保持合理的订餐标准不发生实有减少,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行社每年应在当地物价上涨指数的基础上,再增加五个百分点左右,按此幅度重新修订当地旅游团队的订餐标准。


五、各地除参照以上订餐标准以外,旅行社要努力提高并全额拨付旅游团队的用餐标准;供餐单位要执行合理的餐馆综合毛利率,厨师长要搞好成本核算,严格执行原材料的配料定额,并配备有级别的厨师上灶,保证旅游团队餐食的色、香、味、型俱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
和检查标准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公布。
六、旅游团队餐饮标准参照表:
等 级 订餐标准 备 注
经济等 30元 四冷、五热、一汤、水果、软饮料
标准等 40—45元 四冷、六热、一汤、水果、软饮料
豪华等 65—75元 四冷、八热、一汤、水果、啤酒、软饮料
风味餐 85元以上 四冷、八热、一汤、水果、葡萄酒、啤酒、软饮料及宴会式
服务

附件二:定点餐馆质量初步标准
一、餐厅环境及设施标准:
1.设计:服务流程合理、功能齐全。
2.装修:装修典雅、风格独特。
3.艺术品及绿化物:应与餐厅的设计装修协调。艺术品应无破损和变形,无污迹、无灰尘;绿化物修剪效果好、无枯枝败叶、无灰尘和杂物、防护措施有效、花木盆无破损。
4.地面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破损、干净、整洁、无污迹、无杂物、无水迹(潮湿)、无异味。
5.墙壁的保养和清洁状况:平整、无破损、干净、整洁、无污迹、无灰尘、无蛛网。
6.天花板的保养和清洁状况:平整、无破损、无裂痕、无污迹、无灰尘、无蛛网、无水痕迹。
7.门窗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破损、无变形、无裂痕、无明显划痕、无污迹、无灰尘、玻璃亮、无杂物。
8.灯具的保养和清洁状况:能正常使用,无污迹、无灰尘。
9.家具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破损、无明显变形、无明显烫迹、无脱漆、稳固、无污迹、无灰尘、无杂物、无水迹。
10.餐具(包括调味口盅、牙签盅、烟灰缸等):无破损。台布、口布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破损、无污迹、清洁卫生。
11.空调设备的保养和清洁状况:风口无破损、分离式空调外观无明显破损、能正常使用、无灰尘、无异味、无油迹。
12.艺术表演或背景音乐:艺术效果应与餐厅气氛协调。音响效果好,音质柔和。
13.噪音:餐厅隔音效果好,无餐厅外部及厨房等的噪音干扰。
14.温度:应控制在摄氏20℃—26℃内。
15.空气清洁程度:无异味。
16.“四害”的防治状况:器具齐全、药品投放合理、防范措施完备有效,无“四害”。
17.客用卫生间及洁具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无磨损、无破损、无滴漏、无堵塞、无污迹、无杂物、无异味。
18.各类标志的保养和清洁状况:正规、完整、无褪色、无脱漆和锈痕、无污迹、无灰尘、金属部分光亮。
二、餐厅出菜、出品标准
1.出菜、出品的时间要求:客人就座后即上冷菜、饮料。十五分钟后热菜全部上齐。
2.出菜、出品的的温度要求:饮料类:咖啡65℃左右、茶水80℃左右、啤酒10—15℃、黄酒应加热。冷菜的上菜温度不应高于室温、热菜的上菜温度应达到质量要求。
3.出菜、出品的的质量要求:饮料应在保质期内;出菜要求为新鲜、无异味、火候得当。
三、餐厅服务标准:
1.服务人员服装统一、齐全、整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敬语迎送、礼节周到、举止规范、服务热情。
2.服务人员能用至少一种外语提供服务、语言表达清楚。
3.服务员为客人提供毛巾、茶水服务、上菜时应掌握上菜节奏和时间、及时更换骨碟和烟灰缸、提供规范服务等。
四、消防安全标准:
1.消防设施要求:设施齐全、符合消防要求。
2.消防通道畅通。
3.消防指示醒目、规范。
五、餐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本年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食品、饮料出现变质;
3.本年度发生过火灾;
4.“四害”治理不善;
5.本年度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被食品卫生检疫部门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6.有重大投诉、情节恶劣。
以上前四项标准的评分办法:各项标准中达到要求者得2分,有个别不足得1分,有明显不足得0分。总分达35分,且无第五项情况之一者,为合格。



19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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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

林人发〔20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我国林业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林业建设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林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发展林业职业教育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
1.充分认识林业职业教育在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林和人才强林战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林业建设者整体素质,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林业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快发展林业职业教育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林业职业教育工作,大力推动林业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2.明确林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林业建设需要,加快发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林业职业教育。“十一五”期间,要巩固加强中等林业职业教育,优化发展高等林业职业教育,大力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努力提升林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二、以服务现代林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3.林业职业教育要为林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既要按照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建设完备的生态体系,发达的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文化体系,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要求,加快培养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又要适应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紧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4.林业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大力增加林农教育培训投入,将林农教育培训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促进“林科教”结合,实施科技下乡和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林业职业院校、林业成人学校、林区教育培训中心以及县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作用,根据林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围绕林业生产关键环节和技术确定培训内容,面向广大农村,特别是国有林区、集体林区、林业重点工程区,大规模培养林业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范围普及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
5.林业职业教育要为提高林业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林业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林业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林业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林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面向当地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林业企业分流转岗等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
三、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实用技能培养,不断深化林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6.坚持正确的办学思想。林业职业教育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实用技能和基础职业素质培养,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技能教育、素质教育和创业教育,切实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完善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机制,更好地实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林业行业岗位需求办学。
7.优化专业设置,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各林业职业院校要根据当地林业建设和经济发展需求,结合自身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专业并着力加强林业行业特色专业建设。国家林业局将实施林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扶持建设林业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促进全国林业职业院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8.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努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实践技能为主线的模块化课程体系。根据岗位要求,明确培养目标,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和方法。加强林业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标准,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林业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9.创新林业人才培养模式。林业职业院校要积极与林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办职业教育的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有条件的学校还要利用所办专业的优势,积极创办校办产业,依托产业发展优化专业,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切实抓好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要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林业职业院校综合实力
10.加强林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通过多元投资、自主发展,加强林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国家林业局将组织制定林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实训项目与设备配置推荐方案。各国有林业局、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要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必要的条件。林业企业、林业行业协会要与林业职业院校积极合作,共建满足林业职业教育需要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实训基地。
1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师资培训,鼓励林业职业院校教师以在职或脱产的形式,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全面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林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要积极参与林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可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学历教育等形式,帮助提高林业职业院校师资的业务水平。建立林业职业教育教师到生产一线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林业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要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根据需要从企事业单位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国家林业局将组织开展林业职业教育名师和优秀职业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五、积极发挥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企业作用,大力促进林业职业教育发展
12.建立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机制。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林业职业教育工作,林业职业教育要充分依靠林业行业技术与管理专业机构(单位)和林业企业的培训资源和教学力量。继续办好企业已有的林业职业院校。企业还可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要积极参与林业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根据联合办学协议向林业职业教育提供一定的经费、必要的设备、生产实习场地和选派部分专业教师,承担部分实训项目教学活动,同时享有优先录用毕业生的权利。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要与林业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密切的校企合作关系,共同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林业企业、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有责任接收林业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加强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13.积极落实林业企业教育培训经费。林业企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实用技术教育和综合素质、岗位技能培训。所有林业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林业企业支付实习学生报酬按规定在税前列支。林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林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志愿从事林业相关职业岗位的有关人员培训,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4.逐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林业局将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林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体系。林业职业院校要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省级以上重点中等林业职业学校和所有高等林业职业院校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充分发挥林业科研院所现有的林业行业特有的质量检验监测中心、评价中心等机构的作用,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建立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15.加强技能型人才的招录工作。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林业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对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在岗人员,必须限期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和引导各地办好林业职业教育
16.加强对林业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把林业职业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法规,成立由分管领导参加的林业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林业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林业建设发展需要,开展林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林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林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要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林业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逐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行业和用人单位积极参与的林业职业教育评估体系,引导林业职业院校更好地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17.进一步加大对林业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对林业职业教育的投入,支持、帮助林业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林业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林业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林业职业教育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18.健全扶贫助学制度。林业职业院校要执行国家有关贫困学生资助政策,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款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要把林业类专业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学校要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有条件的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
19.加强林业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交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对林业职业教育教学的研究,组织和指导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林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为林业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林业职业院校改革发展服务。充分依靠林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国林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促进与国外有关职业院校、机构和企业的合作,选派人员出国考察或短期培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方法,推动我国林业职业教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林业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
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
| | | 2 |
|套 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 )|
|----|--------|--------|
| 一类 | 2 | 34 |
|----|--------|--------|
| 二类 | 3 | 45 |
|----|--------|--------|
| 三类 | 3 | 56 |
|----|--------|--------|
| 四类 | 4 | 68 |
------------------------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方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方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方米。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方米;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方米。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方米;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方米;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方米;
4 单设便器的为1.10平方米。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平方米);
——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平方米);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套);
——套型阳台面积(平方米/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层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 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
| 类别 |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
|--------|-------|-------|
| 公用外门 | 1.20 | 2.00 |
|--------|-------|-------|
| 户(套)门 | 0.90 | 2.00 |
|--------|-------|-------|
|起居室(厅)门 | 0.90 | 2.00 |
|--------|-------|-------|
| 卧室门 | 0.90 | 2.00 |
|--------|-------|-------|
| 厨房门 | 0.80 | 2.00 |
|--------|-------|-------|
| 卫生间门 | 0.70 | 2.00 |
|--------|-------|-------|
|阳台门(单扇) | 0.70 | 2.00 |
--------------------------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
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
面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拉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
| | 侧面采光 |
| |----------------|
| 房间名称 | 采光系数 | 窗地面积 |
| |最低值(%)|比值(Ac/Ad)|
|------|------|---------|
|卧室、起居室| | |
| | 1 | 1/7 |
|(厅)、厨房| | |
|------|------|---------|
| 楼梯间 | 0.5 | 1/12 |
-------------------------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
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
面积Ad之比。
2 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
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
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
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
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5.2.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5.2.4 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5.3 隔声
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6.1.2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6.1.4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6.1.5 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6.1.7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6.1.8 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6.1.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6.2 采暖
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
| 用 房 |温度(℃)|
|---------------|-----|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 18 |
|---------------|-----|
| 厨 房 | 15 |
|---------------|-----|
|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 14 |
-----------------------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
宜按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3 燃气
6.3.1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6.3.2 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
6.3.3 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
2 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3 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6.3.4 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4 通风和空调
6.4.1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2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
6.4.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6.4.4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6.4.6 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5 电气
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
表6.5.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
| | 用电负荷 | 电度表 |
| 套 型 | | |
| |标准(kW)|规格(A) |
|------|------|------|
| 一类 | 2.5 | 5(20)|
|------|------|------|
| 二类 | 2.5 | 5(20)|
|------|------|------|
| 三类 | 4.0 |10(40)|
|------|------|------|
| 四类 | 4.0 |10(40)|
----------------------
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
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争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5.4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6.5.4的规定。
表6.5.4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
| 部 位 | 设置数量 |
|-------|------------|
|卧室、起居室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
|(厅) |线的插座两组 |
|-------|------------|
|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
|厨房、卫生间 | |
| |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
|布置洗衣机、冰| |
|箱、排气机械和|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
|空调器等处 | |
----------------------
6.5.5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要个。
6.5.6 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7 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
6.6 综合设计
6.6.1 住宅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各系统的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6.6.2 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6.6.3 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6.6.4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6.6.5 应合理确定各种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以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的需要。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