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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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做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
目前,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的看是好的。除个别省份外,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完成了规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凡已完成规划修编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
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评审工作,确保规划质量。
在评审期间,各地应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重点审查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是否落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分解与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预留是否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体现了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有效控制等。通过评审的规划,先报省级人民
政府审查,待《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批准后,再正式行文上报国务院审批。目前,个别进展慢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省级规划的审批工作要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完成。
二、要加快地(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评审工作
总的看,地(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比较顺利。当前应重点解决一些地区县、乡规划进度慢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工作的领导,做到保质按期完成任务。
鉴于《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对地(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为使规划审批工作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保持一致,确保规划修编的质量,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前,暂停地(市)以下规划的审批。
凡已完成规划修编的地(市)、县(市)、乡(镇),可先作好规划的评审工作,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为规划的报批作好准备。待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即抓紧作好报批工作。为使规划的实施与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相衔接,地(市)以下规划的审批工作
应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完成。
少数地方按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审批权限,已经审批了地(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待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应报请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重新审核批准。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进行修订。



19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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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直辖市规划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对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大意义,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规划工作,促进城
市住宅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住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和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特别是今年的任务和目标,并积极实施。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及早落实一
批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紧做好选址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和规划实施管理。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研究制订近期内拟建居住区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规划设计要点,为居住区规划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为确保居住区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要开放规划设计市场,组织好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招标投标,坚持多方案比选,认真拟定评审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竞标评选。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要积极参加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投标,组织精干的技术力量承担居住区规划设计任务。为加强居住区规划与工程设计的衔接,提高居住区规划与设计的整体水平,鼓励有甲级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实行总承包。
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居住区详细规划的审批,为保证居住区建设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要注意加强批后管理。城市勘测单位要及时提供居住区规划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运用规划手段,积极推进消化空置商品住房。城市规划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市空置商品住房的现状及其成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办法。对因设施不配套而造成空置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规划手段,促进配套建设,将空置房尽快推向市场,实现其价
值。
四、各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并结合城镇体系规划的开展,尽快研究制定区域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建议方案,及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好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分散投资,提高
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投资效益。
各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水利以及环境保护等纳入国家计划的大型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要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协调其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做好超前服务,使大型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的发展有机结合、相得益彰。
五、加强和改善对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及调控。在加快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形势下,各地要本着积极、务实的精神,合理地确定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时序和规模,保证重点,量力而行。要继续认真执行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加
强监督检查。严禁炒买炒卖城市土地,防止以建设经济适用住宅为名建设国家严格控制的楼堂馆所和高档住宅。要加强和改善对住宅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严格“一书二证”的管理制度,依法行政,优质、高效地搞好服务,发挥城市规划“龙头”和宏观调控作用。


1998年4月20日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18号
2001年7月5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于2001年7月4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中央定价目录》)。为了贯彻好中央定价目录,规范政府价格管理,现将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1992年公布的目录比较,未列入新目录,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体制改革需要,在中央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明令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有35种,包括:乙烯,丙烯,锦纶析料,原煤,洗精煤,混煤,块煤,未煤(不含发电用煤),复合肥料(零售价格),水泥,铁矿石,治金用锰矿石,焦炭,生铁,钢锭 ,钢坯,铁合金产品,耐火材料,炭素制品,型材,板材,管材,载重汽车及底盘,消防车及消防器材,通信交换设备,中央“五报一刊”,棉花,国产轿车,烷基苯,水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铁路客运新型高档服务,部分电信增值业务,部分中介服务价格,原油价格等。
  (二)由于供求情况变化和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工作中未再审批但尚未明令放开,这次明令放开的有62种,包括:中药材,绵羊毛,统配木材,松脂,松香,卷烟纸,锦纶帘子布,丙烯腈及腈纶纤维,对二甲苯,农药乳化剂,丁二烯,裂解碳四,合成橡胶,铜,锌,锡,镍,钨精矿,越野汽车及底盘,汽车发动机,兽药,北方新闻纸,木浆,精对二甲苯,乙二醇,聚脂切片,金精矿,金块矿,金银产品,硫铁矿,硫精矿,磷矿石,磷精矿,硼矿石,硫酸,轮胎,矿用装载机,矿用挖掘设备,大型堆取料机,大型破碎粉磨设备,大型压力机,石油钻机,固井压裂设备,通井机,洗井机,拖拉机,柴油机,联合收割机,纺织机械,地质钻机,铁道机车车辆,烟草机械,民用飞机及发动机,铁道专用钢,水轮发电机组,汽轮发电机,汽轮机,电站锅炉,电力变压器,城市规划设计,外贸仓储,物资流通收费等。
  (三)这次结合实施新的中央定价目录,放开现行由中央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10种,包括:厂丝、边销茶,食糖,国产农膜原料,人民日报,解放军报,足金饰品,天然橡胶,发电用煤,中央国家机关招待所客房价格。
  以上各项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得截留定价权,以确保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发电用煤价格放开后,按2001年电煤指导价签定的合同执行到年底,从明年起不再发布电煤指导价。价格放开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蚕茧、糖料收购价格和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下放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去年已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在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上述商品和服务项目列入地方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