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32:00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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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整规办、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奶粉市场监管工作的部署,各地采取了有力措施,迅速行动,查处劣质奶粉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为尽快消除劣质奶粉危害,切实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到实处,保证奶粉市场核查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奶粉市场核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统一组织核查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及时沟通信息,避免多头重复抽检、重复检查,尤其不能出现重复处罚的问题。

  二、核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强源头追踪,深挖造假窝点。各地在核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和检验,核查工作要将婴幼儿奶粉作为重点核查品种,乡镇以下农村市场作为重点核查地区,批发代理商作为重点核查环节。为确保办案效率、严防违法犯罪分子逃匿,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中,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公安部门应及早介入,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案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涉及辖区外的有关线索,要及时向当地执法部门通报,加强配合,协同作战,不得相互推诿。

  三、加快核查进度,维护奶粉市场的正常秩序。当前,违法犯罪分子以劣质奶粉冒充合法企业的品牌奶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奶粉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保证广大消费者食用奶粉的安全,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各地各部门在核查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对可疑品种要加快认定速度,对确认为合法企业的合格产品要立即解除封存,恢复销售,避免合法企业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四、加强舆论宣传,正面引导消费。在对已查实的案件和不合格奶粉品种予以及时曝光的同时,特别要重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用奶粉的科学知识,以及如何选用合格奶粉的常识,以保证消费需求,并引导消费者放心食用奶制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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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起案件中“遗嘱”的性质及其效力

林 海


【案情】
陈通国与陈通华、陈通友、陈通学、陈永、陈通碧、陈通菊、陈素贞系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其父陈志仪继承有工农街121号111.4平方米祖房一套。1985陈通国夫妇与父母分家单独生活时,购买了陈志仪、陈庆锋、陈中羲、陈国荣四兄妹的共有房屋工农街175号房屋,总价款为3600元;当时仅支付2700元购房款给陈庆锋、陈中羲、陈国荣三人,应付其父陈志仪的购房款900元一直未付。1993年元月15日,陈志仪、梁利冰夫妇召集子女召开家庭会议,由五子陈永执笔共同制订了一份《关于现行家庭管理、赡养老人及房产的暂行分置章程》。其上除梁利冰之名系陈志仪代签,陈通碧系其父代签(因其在外地工作,陈志仪征求陈通碧对此无意见后代其签名),陈通国庭审中对签名表示记不清外,其他人均签名认可。章程制订完后,陈通菊、陈素贞将自己的名字划去,表示放弃权利,也放弃义务。该章程中特别约定工农街121号祖房,今后属陈通碧、陈通友、陈通菊、陈素珍、陈通华、陈通学、陈永继承;陈通国现所住的工农街175号房屋已享受了父母一股帐(即900元的份额),对此就不再享有121号住房。同年2月7日,陈志仪夫妇召开家庭会议,八个子女均到场,其间由梁利洪(陈志仪之妻弟)执笔陈志仪夫妇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陈志仪、梁利冰夫妻将祖业121号房屋分给陈通友、陈通华、陈通学、陈通永;女陈通菊、陈通碧、陈素贞,三女自愿不分房屋;陈通国享受工农街175号房屋;弟兄姐妹一致同意签字以纸为据。其上落款处无梁利冰签名,当时八个子女均在遗嘱上亲笔签字予以认可。2001年、2003年梁利冰和陈志仪相继去世。此前,陈通国、陈通友、陈通华、陈通学、陈通永均按照前述《章程》的约定履行着赡养父母的义务,陈通菊、陈通碧、陈素贞也不定时的给付了父母一定的生活费。其间,八兄弟姊妹从未对《章程》和《遗嘱》提出异议,也未对家庭房屋权属发生过争执。2004年4月陈通国起诉要求分割工农街121号的房屋产权。
【评析】
对本案处理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案件中所涉“遗嘱”是否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其性质和效力如何确定。
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作出处分,而在其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可以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我国继承法中对代书遗嘱做了严格的规定,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本案中,“章程”本身就是继承人代书,“遗嘱”虽是他人(兼见证人)代书,但其与部分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而且作为遗嘱人之一的梁利冰一直没有签名(或自己签名)。因此,本案中的代书人或遗嘱见证人均不符合法定要件,故无论“章程”还是“遗嘱”均不产生遗嘱效力,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陈通国、陈通华、陈通友、陈通学、陈永、陈通碧、陈通菊、陈素贞各自分别享有工农街121号的房屋产权的1/8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遗嘱最主要的特征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的符合法定要件的形式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立法对遗嘱的法定形式以及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遗嘱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受胁迫、欺骗所立及伪造遗嘱,防止非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本案中所涉《遗嘱》,是以《章程》为基础而形成的,虽名为“遗嘱”,但实为所有家庭成员间在一致合意基础上对父母合法财产有条件有期限予以处分(受让)的一种相互约定,其条件直接体现在章程中陈志仪夫妇与每个子女共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故本案中的“遗嘱”应当视为是一种有条件和期限交付财产的协议,与继承法上的遗嘱在性质和特征上具有明显的区别。由于本案中“遗嘱”各约定主体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内容真实、合法、明确,体现了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和约定,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就不应简单套用继承法上的代书遗嘱的规定,以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件轻易否认本案章程或遗嘱中对父母财产归属的约定。作为所有约定主体都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照共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一同维护团结、和睦、幸福、稳定的大家庭关系。因此,对陈通国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遗嘱”是陈志仪夫妇处分自己个人财产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所有家庭主要成员(父母与子女)在一致合意基础上对个人财产归属附条件期限的约定,所采取的形式既不同于一般继承法意义上的单方遗嘱形式,也不同于分家析产协议。采取此形式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稳定同父异母的大家庭关系,避免和减少老人死后各子女家庭间为争夺财产产生矛盾和纠纷。尽管“遗嘱”中部分形式与内容的结合不够准确,带来了丝丝遗憾,但毕竟形式还未足以影响到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事实上,一审按照第一种意见进行处理后,陈通华、陈通友、陈通学、陈永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表示了对一审结果不满,再审按照第二种意见作出驳回陈通国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则均高兴地表示服判。
由此想到,公民处分自己合法个人财产尽管是其个人的一种权利和自由,一般而言,国家公权对此不予干涉;但如何更好地处分财产,特别是广大老年人采取何种方式对自己生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达到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又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团结和睦的效果,笔者个人认为,本案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状况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状况的决定
颁布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备  注: 1998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内  容: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为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总得情况是好的。但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不足,突出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生均活动场地还远未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必将对我市发展教育事业,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又对我市部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进行了调查,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为切实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活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的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场地及规划预留发展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先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优于学校原办学条件标准予以补偿后方可占用。对擅自将学校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改变用途的有关责任人员,市人民政府要追究其责任。

  二、对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低于国家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规划,制订方案,逐步解决。城市新建。扩建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建或扩建中、小学校,并与住宅同时交付使用。零散开发住宅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义务教育配套费。

  三、须撤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的,由办学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