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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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着检察机关任务日趋繁重,办案中遇到的危险性也加大了,因公牺牲、伤残的人员有所增多。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国家充分考虑检察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点,规定了新的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抚恤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检察人员及其家属的关怀和爱护。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做好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对稳定队伍,激励广大检察人员的敬业精神和献身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政工部门要掌握有关抚恤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办事程序,主动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在贯彻通知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优发〔1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直接承担着其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检察人员(含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人员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家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检察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对在制止、侦查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的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检察人员,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由规定的审批机关比照因战性质办理评残手续,并予以抚恤。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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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
国办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期三年的治理整顿已告结束。在此期间,国务院和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总的来说,对推动治理整顿起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其中,有利于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现在仍起积极作用的,要继续贯彻执行;不符合当前情况和经
济发展需要的,应区别情况予以修订或宣布废止。
二、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所发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正在进行清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清理各自所发的文件。
三、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清理的文件,其内容涉及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有关规定的,应当继续执行有关规定,如认为哪些需要修订或废止,可以提出建议,函告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把清理结果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四、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必要的力量,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研究,抓紧把这项工作做好。



1992年4月1日

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7〕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首席技师(以下称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水平高超、创新能力较强、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企业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中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该职业领域的技术技能带头人。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选拔产生。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首席技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首席技师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首席技师从全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第六条 荆州市首席技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省内、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同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

(二)近5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的技能人才。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本职业领域绝招绝技和突出的技术特长,总结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推动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首席技师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由县(市、区)或市属行业、企业,中央在荆企业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或群众举荐,按要求填写《荆州市首席技师申报表》,报送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候选人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7日。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各行业、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后,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组织实地考核,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提出入选人员名单,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首席技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荆州市首席技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章 责任和待遇

第十条 首席技师可被企业行业或职业院校聘用。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对市政府授予“荆州市首席技师”称号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评选费用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解决。

(二)所在单位应组织首席技师定期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出外考察,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同时享受所在单位带薪休假待遇。

(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四)首席技师系农业户口,但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因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产生的技术成果,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归其单位所有,但是单位应当给予首席技师合理报酬。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进行综合评审。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纳入荆州市高技能人才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我市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为2/3,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应设立首席技师岗位,为聘用的首席技师颁发聘书,并为其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带徒传艺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首席技师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调往市外工作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并取消其以后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