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强奸罪和抢劫罪历来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二者均属常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暴力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36条),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263条)。可以看出强奸罪与抢劫的客观行为均包括三种即“暴力”、“胁迫”手段,而“其它手段”和“其他方法”在字面上也无甚区别。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人们往往用抢劫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理解,来简单的套用于强奸罪,这就大大缩小了强奸罪的范围。其实,如果借助于此二罪犯罪性质和犯罪构成的内在要求加以甄别,便可正确理解二者在客观性为手段上的本质区别,从而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讲,强奸罪属于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而抢劫罪是归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即财产犯罪。我国《刑法》对人身权的刑法保护是以人身权的具体化和类型化为罪名的主要界分标准,也就是一个罪名保护一个具体的人身权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是针对生命权、故意伤害针对健康权、而强奸罪针对妇女性的权利等等,而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则是以侵犯财产权的不同方法作为具体罪名体系构建的主要基准。从而使得在犯罪手段上刑法对二者的要求有所不同。
二、具体的甄别
(一)“暴力”方面:“死亡不能奸,但死亡亦能抢”
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暴力”含义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学学理上的解释抢劫罪的暴力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对人或物实施的抑制受害人反抗的强力打击或强制行为。例如殴打、捆绑、枪击、剥夺人身自由活动的能力。
强奸罪中的暴力行为,同样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学理和实务经验,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处于在不能或不敢反抗。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受害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由上可见,“暴力”在两个罪名中行为人都是要借助暴力达到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目的。但是,由于二罪在犯罪性质和犯罪客体上的不同,导致二罪的 “暴力”内容在具体的外延、范围方面还是有所不同的。二者的区别集中表现在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导致的人身侵害,尤其是致人死亡,是否包括在本罪名客观行为的“暴力”内容之中,从而最终影响是定一罪还是数罪、此罪还是彼罪问题,总的来说就是:“死亡不能奸,但死亡亦能抢”。
在抢劫罪中,对于行为人为获取他人财物而实施故意杀人究竟应当如何定罪的问题,我们应当结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由于抢劫罪在客体方面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又包括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所以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杀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并未超出在抢劫罪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仅如此,在主观上故意杀人亦未超出行为人的实施抢劫行为的故意内容范围。所以,我们认为此时故意杀人行为应未超出抢劫罪的“暴力”内容范围,应当定为一罪,即抢劫罪。而劫取财物之后,为灭口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则不属于抢劫行为的客体范围和主观故意内容,因此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根据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未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正是对这一争议问题的最好回应。
而在强奸罪中,对于行为人为实施奸淫行为而故意杀人应如何定罪的问题的处理则与抢劫罪中的处理有所不同。在强奸罪中,由于所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妇女的性的自主支配权,并且依据一般原理人身权的存续以生命的存续为基础,如果丧失生命则其他一切人身权利包括妇女的性的自主支配权都将随之消灭,故而在杀害人妇女之后而实施奸淫行为时,奸淫行为所侵犯的已然不是该妇女的人身权利,而是尸体的权利,从而也不可能构成强奸罪。所以杀人这一行为是不能涵盖在强奸罪的暴力行为内容之中的,即“死亡不能奸”。故而行为人为实施奸淫行为而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而不能定强奸罪。
(二)“胁迫”方面
在抢劫罪中,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使用立即加害公民人身的精神强制力的行为,如以暴力杀害,伤害的语言恐吓或者通过肢体行为表现出的威胁动作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凭行为人夺取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从胁迫的内容讲,各国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仅规定“以暴力相威胁”;有的则规定“以立即实施对被胁迫的人或者其他在场的人的生命、健康、名誉或者财产有极大的危害的行为来恫吓。”我国的刑法对胁迫的内容未作规定,但是,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规定来看,抢劫罪中的胁迫自应理解为 “以暴力相威胁”,且应当场实施。如果犯罪人以将来实施的暴力(针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威胁被害人,迫使其交出财物的,就不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敲诈勒索罪。故而可知,在抢劫罪中所谓“胁迫”强调时间上的当场性、对象上的特定性、胁迫内容上的单一性。
而强奸罪中的“胁迫”就有所不同,它往往泛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实施的精神强制,从内容上讲,胁迫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以暴力相威胁”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项,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胁迫,也可以通过对第三者进行胁迫,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威胁,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相胁迫。另外,从时间上讲,如果犯罪人以将来实施的暴力相威胁、将来要揭发妇女的隐私等,使妇女处于不能抵抗的情况下而奸淫的,也可构成强奸罪。
可见,强奸罪中的“胁迫”,其内容的范围和时间的限制都比抢劫罪来点宽。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此二罪在“胁迫”上的区分的理据在于犯罪性质的本质规定性所决定的刑法规制方法的不同,即我国《刑法》对人身权的刑法保护是以人身权的具体化和类型化为罪名的主要界分标准,也就是一个罪名保护一个具体的人身权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是针对生命权、故意伤害针对健康权、而强奸罪针对妇女性的权利等等,而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则是以侵犯财产权的不同方法作为具体罪名体系构建的主要基准。这使得在犯罪手段上刑法对二者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抢劫罪中的“胁迫”要强调时间上的当场性、对象上的特定性、胁迫内容上的单一性,否则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等其他罪名。
(三)“其他手段(方法)”方面
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1)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包括用欺骗的方法去奸污妇女。例如,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奸污;利用封建迷信奸污妇女;甚至还有假冒招工体检等方法奸污妇女。在上述情况下,性行为似乎是妇女出自“自愿”,但实际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这就符合了强奸罪的根本特征。被害妇女之所以与其发生性关系,是由于犯罪人的欺骗,因而产生错觉的结果。
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则不包括用欺骗手段取得财物。因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已经把用欺骗手段取得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为诈骗罪了。
这也是二者犯罪性质的本质规定性所决定的刑法规制方法的不同所致。
(2)强奸罪的所谓“其他手段”还包括犯罪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而奸污的情况。除此之外,犯罪人利用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进行奸污的也构成强奸,例如趁妇女熟睡、灌醉,患精神病等进行奸淫。在后一种情况下,不能抗拒的状态时妇女原先存在的,不是犯罪人故意用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犯罪人只不过是利用了这种状态。
而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也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施加某种力量,使其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从而掠走其财物的行为。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但是应当指出,在类似上述强奸罪的后一种情况下,即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状态不是由犯罪人行为所造成,而是原先就存在的时候,例如,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酒醉或者不备之际,掠走其财物的,则只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盗窃罪,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可见,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所包含的内容也比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更宽泛。
三、结论:实践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把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同起来,当成时一回事,否则,就会出现定罪量刑的错误。如果以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套用强奸罪,就会缩小强奸罪的适用范围,轻纵罪犯;相反,如果以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来套用抢劫罪,又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两种倾向都是应当避免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宣教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793?
2000-10-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除保留上述两大石化集团公司外,同时又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这一新的实际情况,现对上述规定作如下补充,即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其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鉴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机构重组,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计划下发较晚,请以此计划对各单位的实际供应和生产数量进行清算,多缴税款留待下一纳税期抵扣,少缴税款予以补征。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石油化工企业每年度生产销售给使用单位的石脑油,使用单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各有关供应企业每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使用石脑油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应对供求单位的供求情况认真核实,并向供应单位出具相应供应数量证明,供应单位应将其实际供应数量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一同报主管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以此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石脑油供应计划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石脑油供应计划量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量 备注
林源石化公司 7.13 大庆石化公司 3
林源炼油厂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3
哈尔滨石化公司 5 大庆石化公司 5
前郭石化公司 7.7 大庆石化公司 3.8
吉化股份公司 3.9
抚顺石化公司 10 吉化股份公司 6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2.5
鞍山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15
吉化股份公司 7.3
盘锦乙烯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2
抚顺顺成化工厂 1.5
鑫达聚兴化工厂 0.5
宏伟化工总厂 1.2
辽阳化纤公司 2.1
西锦石化公司 24 吉化股份公司 11
盘锦乙烯 6.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9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2
鞍山千山石油化工厂 2
锦州石化公司 8 盘锦乙烯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
大连石化公司 32.9 吉化股份公司 10
盘锦乙烯 6.2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5.8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5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19.2 大庆石化公司 8.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
辽河石化总厂 10 盘锦乙烯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吉林油田炼油厂 4.2 吉化股份公司 1.8
盘锦乙烯 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1.2
兰州炼化公司 1 宁夏化工厂 1
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实业公司轻烃厂 0.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 兰州炼化公司 2.4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4
中原乙烯 3
大同云中化工厂 2
塑州科达化工厂 2.2
克拉玛依石化厂 6 中原乙烯 4
金陵石化 2
玉门炼化总厂 1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中原乙烯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
长庆炼化油工总厂 12.4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46
中原乙烯 6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华北油田炼油厂 2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5.5
河北清县航天涂料公司 0.6
中原乙烯 3.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5
呼和浩特炼油厂 10.8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山东新星化工厂 0.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计 240.29 240.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0
石家庄炼油厂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64 上海吴泾化工厂 2.64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2
上海高桥石化股份公司 26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6
扬子石化公司 1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8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上海永城助剂厂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1.3 扬子石化公司 14.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7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69.48 扬子石化公司 1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3.5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14.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8
东方乙烯化工厂 11.78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0.8 扬子石化公司 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 8.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5
湖北枝江化肥厂 4
安庆曙光化工厂 0.6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7.2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2
东方乙烯化工厂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3
巴陵石化公司 0.7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
山东东明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4
巴陵石化公司 1.7
湖北枝江化肥厂 1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5 巴陵石化公司 0.3
湖北枝江化肥厂 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
巴陵石化公司 2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4.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6
洛阳实验炼厂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0.5
滇黔桂油田分公司 4 广州乙烯 3.4
茂名乙烯 0.6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21.5 广州乙烯 3.37
东方乙烯化工厂 18.13
保定石化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青岛石化厂 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4.6
清江石化厂 1.75 扬子石化公司 1.75
杭州 2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297.22 297.22
总计 537.51 537.51
附件2:
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计划产量 备 注
总 计 179.31
大庆石化公司 1.2
林源石化公司 2.3
吉林股份公司 7.8
抚顺石化公司
2
辽阳石化公司 2.9
锦西石化公司 1.85
锦州石化公司
9
兰州炼化公司
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4.12
克拉玛依石化厂
1
独山子石化公司 0.61
玉门炼化总厂
9
南充炼油厂 3.43
大港油田炼油厂
3
华北化学药剂厂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65.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
天津第一石油化工厂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
齐鲁石化公司 0.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7.7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石家庄炼油厂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0.4
保定石化厂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高桥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茂名分公司 1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2.2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8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5
杭州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扬子分公司 5
长岭炼化总厂 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4
江苏清江石化厂 9.3
泰州石油化工厂 1.5
西安石化厂 1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
代管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