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4〕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减轻干部职工因子女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编的干部职工(以下统称申请人)的供养子女(以下统称参加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以下简称子女统筹医疗)。
第三条 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在落实资金后,其在编干部职工的供养子女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子女统筹医疗:
(一)区、镇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区、镇级财政定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三)中央、省直驻珠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供养子女是指申请人未满18周岁,尚未就业,户籍在珠海的子女(或年龄已超过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且正式注册并能提供学生证者)。
第五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一方单位办理参加手续。
申请人离异,其子女经协商或判决由申请人行使抚养权、且符合参加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子女统筹医疗。
参加人属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按实际人数办理。
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负担。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子女统筹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子女统筹医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子女统筹医疗金(以下简称统筹金)的收取及承办具体业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统筹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子女统筹医疗工作。
第二章 子女统筹医疗金的筹集
第七条 统筹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统筹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缴纳的统筹金。
(二)统筹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缴纳统筹金。
第十条 统筹金按一个社保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 子女统筹医疗实行医疗个人帐户与集体共济金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统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申请人缴纳的统筹金全部计入参加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统筹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计入参加人个人帐户,其余进入集体共济金。
第十二条 统筹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社保年度扣缴,纳入统筹金专户,单独设帐,单独管理。子女统筹医疗集体共济金当年不敷使用时,差额按统筹金筹集比例和资金供给渠道补贴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缴纳的统筹金,在单位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定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统筹金,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申请人个人缴纳的统筹金,由单位在税前代扣代缴。
第三章 统筹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人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子女统筹医疗卡,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人患病在门诊就医或到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从医疗个人帐户支付。参加人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就医及购药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参加人患病住院治疗,在一个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以下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待遇:
(一)新参加人参加时间不满6个月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0.5倍(含个人自付部分,下同)。
(二)参加时间满6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
(三)参加时间满1年以上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十七条 参加人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和限额内按以下标准和比例报销: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含2倍)以内的,由集体共济金支付70%。
(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6倍(含6倍)以下的部分,由集体共济金支付80%。
(三)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10倍(含10倍)以下的部分,由集体共济金支付90%。
第十八条 参加人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单次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集体共济金支付50%。
第十九条 子女统筹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一)非准字号的营养滋补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味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
(二)非治疗性费用: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会诊交通费、伙食费等。
(三)生活用品费用:脸盆、口盅、餐具、拖鞋等。
(四)各种按摩保健用品费用。
(五)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减肥、戒毒等的检查治疗费用。
(六)属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而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斗殴、自伤、自残等。
(七)各种通过性接触途径感染的疾病。
(八)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加人发生在港、澳、台及国外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不符合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统筹医疗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人患病在门诊就医的,凭子女统筹医疗卡到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需住院治疗的,凭子女统筹医疗卡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指定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子女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参加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转往上一级别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因病情确需市外转诊的,由本市三级指定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参加人到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不得提取现金。当年的节余部分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累计结余额超过上年度划入数2倍以上的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人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的自付费用外,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医疗机构按定额结算(含单次单价在1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材料费用)。对一些发病率极低、费用极高的疾病的住院费用,可按专项定额结算或项目结算。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支付原则,对全年度统筹医疗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十四条 平均定额结算标准,以本市同级同类医院前2年儿科病人实际发生的出院者平均住院费用(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日)为基数,结合医院等级、医疗收费标准、医药费用总量控制指标、住院病人年龄构成及物价指数等有关影响因素确定。同级同类医疗机构的平均定额数相差应在10%以内。平均定额可根据上述影响因素及统筹金结余情况调整,但原则上平均定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50%。
第二十五条 参加人经同意市外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长住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急诊抢救时发生在非指定医疗机构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执行。就诊时先由申请人用现金垫付,然后凭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门诊病历(急诊抢救的须提供急诊有关记录材料)、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机构收据(或发票)等就医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参加人长期(连续一年以上)在外地学习或居住的,应在当地选择1—3家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作为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执行。门诊费用凭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冲卡:门诊病历、付方、疾病诊断证明、医疗机构收据(或发票)等就医资料。
第二十七条 到非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未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符合子女统筹医疗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集体共济金支付50%(急诊抢救除外),所发生的单次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集体共济金支付25%。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统筹金的监督根据《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统筹金征集以及审核、报销、支付子女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私利的。
(三)造成统筹金损失的。
(四)有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行为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条 子女统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协议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进行处理。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统筹金或提供医保POS机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谋取利益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社保经办机构有权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用参加人的个人帐户资金支付非参加人本人就医购药费用的。
(二)将个人帐户资金用于购买自费药、保健品、美容及生活用品等的。
(三)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统筹金。违者除责令限期如数归还外,同时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织做好对子女统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的考核检查。每年对模范遵守子女统筹医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规及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子女统筹医疗管理适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参加人发生欠费的,自欠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共济待遇。按规定补缴统筹金的,从补缴次月1日起可恢复享受共济待遇,其在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子女统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予以支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对象的身份及条件,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入子女统筹医疗范围,对已失去参加资格的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参加时夫妻双方在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后来调离或辞职的应变更参加手续。
参加人失去参加资格应办理退出手续,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结算给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新参加人办理参加手续时其缴费时间不足一个社保年度或参加人距年满18周岁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收取统筹金。
年度费用收取后,参加人中途退出的不退费。
第三十九条 统筹金收取标准、子女统筹医疗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需作调整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突发性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政发〔2006〕27号),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大面积停电是指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对全市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分为Ⅰ级和Ⅱ级两个状态等级:
Ⅰ级电网事故: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的停电事件;一次事件中发生1座及以上500KV变电所全停;一次事件中发生3座及以上220KV变电所全停。
Ⅱ级电网事故: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的停电事件;一次事件中发生2座220KV变电所全停。
2、本预案用于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情况下,规范各相关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保证重点,减少危害。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协调小组)及其职责。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台州电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建设规划局、市贸易与粮食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电网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经委负责,主要包括:及时掌握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执行应急协调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社会应急救援措施。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经委:负责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电网恢复正常运行所需的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和衔接工作。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发电燃料、抢险物资、必要生产资料等物资的运输和公交保障工作。
6、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恢复城市供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作。
7、市林业局:负责发布森林灾害消息,查处因森林火灾引起的重点林区内电力设施破坏的森林案件。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与抢险、大面积停电后恢复等有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9、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调运,以及必要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10、台州电业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监督电力企业制订落实各项应急预案。
(三)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除Ⅰ级、Ⅱ级电网事故外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故所在地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并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
(四)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的职责
1、台州电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台州电网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台州电网黑启动方案》、《220KV及以上变电所防全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台州电网网络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随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事故过程、停电范围、初步原因、发展趋势等信息;按照事故处置预案、调度规程等,指挥电网事故处置,控制事故发展和事故范围,努力保证主网安全和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及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执行上一级电网调度指令;组织电网系统各单位做好输变电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台州电业局是电网事故处置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置。
2、地方发电企业。并网电厂应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应按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启动预案,并负责本企业事故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电力调度指令,配合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止水电厂大坝跨塌,水电厂在汛期应做好防汛预警的各项准备。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调度机构汇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防止和处置重大险情的各项措施。
3、110KV直供重要用户。负责制定《电网110KV直供重要用户停电应急预案》。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直供用户应按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启动预案,并负责本单位应急保安电源的配备和事故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报告
1、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台州电业局应立即向市经委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2、市经委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对发生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市新闻办。
3、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分管副市长立即召集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宣布启动本预案。
4、发生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和按规定需要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市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负责上报。
(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使公众对停电事件及处置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
1、市经委应会同市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通报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应对措施和公众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要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
2、各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宣传、教育群众,防止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坚决打击趁机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处置。当电网或电厂发生重特大事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各级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隔离事故区,控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尽可能保持主网安全和非事故区电网正常供电。
1、电网与供电恢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台州电业局调度所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台州电业局调度所负责协调电网、地方发电企业、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
??各地方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各电力用户的用电。
??停电区域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2、社会应急。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应急协调小组应迅速指挥调动流动发电设备、事故抢险队伍和储备物资;有关成员单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设备。受影响或波及的各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机场、铁路、港口、车站、矿井、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单位、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化工、钢铁、大型商场等重要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车站、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重要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电有序疏散或妥善安置,确保人身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停电区域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巡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避免出现交通混乱,维护正常秩序。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贸易与粮食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调集、采购、运输和供应,保证居民停电期间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四)应急结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市经委根据电网事故的处置和恢复程度向应急协调小组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由应急协调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结束。
1、全市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并与浙江主网恢复联网,主要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地方发电企业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主要地方发电企业、重要输变设备故障已被隔离,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不构成严重威胁;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四、后期处理
(一)事故调查。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性质和责任,编写调查报告。
(二)改进措施。台州电业局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组织生产、科研等部门研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各相关地区、部门应总结社会应急救援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处置体系。
(三)补偿理赔。对在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人力、物资、财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做好被保险人的理赔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力企业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的研究,加大电网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建立健全电网安全应急技术平台,不断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二)装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应积极利用现有装备,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于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三)人员保障。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调度、运行值班、生产管理、抢修维护、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市经委、台州电业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能力。
(四)其他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
六、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市经委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经委备案。
(三)市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