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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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最近,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加大了行政推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将《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附: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费交纳
第五条 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 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条 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组织投保。
第八条 保险费分按月交纳和一次交纳两类。按月交纳标准设2、4、6……元等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设200、400、600……元等档次。
第九条 投保人可根据其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交纳保险费的分类和档次,也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的变化相应调整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
第十条 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应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对象。
乡(镇)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7%)提取并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纳保险费的,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暂时停止交纳保险费;恢复交纳保险费后,对于停止交纳期间的保险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交。

第三章 养老金给付
第十二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交纳保险费的档次及年数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期间调整过交纳保险费档次的,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所积累的保险费金额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
养老金给付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的,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应及时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十四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仍健在
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到身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将非城镇户口迁往异地的,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将其保险关系(含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以及集体补助的全部本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退还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
(扣除管理服务费)。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专学校等原因将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转入单位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转入其所在单位投保的保险机构,或将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退还给本人。
第十六条 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银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需现支付的养老金外,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使其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是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存入金融机构。增值部分并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直接用于投资。
第二十条 储存、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应保证向投保人如期足额兑付,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负责基金的安全运行和承担相应的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储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提取,实行分级使用,其提取比例为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和其他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民政、财政、计划、税务、乡镇企业、计生、教育、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
员,办公室设在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贯彻和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具有协调能力和法人资格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如数退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处以相当于虚报冒领款额3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及时足额支付养老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足;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擅自提高提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比例,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于投资的,责令限期追回投资,并没收其投资所得,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对农村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的现行保障办法仍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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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之比较   

    彭俊良 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在现代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培育,祖国大陆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使专业银行商业化。而我国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已经运行了较长时间。比较一下祖国大陆与我国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制度,有助于我们对海峡两岸的商业银行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  

  一、商业银行的立法  

  虽然商业银行这个概念在祖国大陆出现的时间不长,但祖国大陆很重视对商业银行的法制建设,于1995年5月10日便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专门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而我国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存在的历史较长,但并没有对商业银行进行专门的立法,仅在其“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作了专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分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91条,已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除了《商业银行法》以外,有关商业银行的重要法规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在银行业务方面主要有《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等等。  

   在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立法”中,最重要的当属“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银行法”于1931年制定,分通则,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国银行,罚则,附则等9章51条。当时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由于忙于内战,以后又爆发了抗日战争,该法实际上并未予以实施。1947年重新修订,条文增加到119条之多,并正式得以实施,到台湾后仍在实施。其后也多次进行过修订。其中以1975、1985、1989年的修订较为重要。1989年的修订为最近的一次大幅修订,涉及的条文达30余条;其目的主要在于配合民营银行的开放,健全银行制度,促进银行业务的自由化以及整顿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  

  除了“银行法”外,我国台湾地方有关商业银行的“法规”主要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有“交通银行条例”、“中国农民银行条例”、“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条例”、“中国输出入银行条例”等。在银行业务方面有“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银行办理限额支票及限额保证支票存款业务办法”、“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银行对企业授信规范”、“银行办理短期周转性授信作业准则”、“银行办理中长期授信作业准则”、“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等等。  

  二、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何谓“商业银行”,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与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在第70条中规定,所谓商业银行,指以收受支票存款,供给期限在一年内的短期信用为主要业务的银行;在第52条中规定,银行为法人。这都是从揭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入手来给商业银行下定义。比较而言,祖国大陆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充分揭示了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基本特征:即设立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成立)、业务的特殊性(特定的银行业务)和组织的法律性(必须是企业法人),概念完整、精确;而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既没有要求其设立的合法性,也没有对其作定性描述,仅在另一条款中(第52条)笼统提到银行是法人,概念显得零碎,使人无法从整体上来认识商业银行。  

  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来看,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与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范围大体相同,包括吸收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投资公债、中介代理等金融业务;但祖国大陆还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外汇、发放长期贷款等业务;而台湾地方只允许商业银行办理短期和中期贷款,不能发放长期贷款,不能直接吸纳居民储蓄存款,也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能否开展外汇买卖业务的规定。可见,台湾地区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比起大陆的商业银行要窄一些。’  

  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股票经营,禁止向企业投资以及向非自用的不动产投资,违者将予以重罚。各商业银行原来自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要么与银行脱钩,要么停办信托业务,实行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彻底分离。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也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上述几项业务;并对自用不动产的投资额也作了明确的限制: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的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的,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项仓库时存款总金额的5%。此外,台湾地方的法规还规定,商业银行自身不得开展储蓄业务和信托业务;商业银行内虽可附设储蓄部和信托部,但各部的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而吸纳储蓄存款,正是祖国大陆商业银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法人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即依法定程序设立,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规定:银行的设立,须报经“财政部”许可;经许可设立者,应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收足资本金额;办妥公司登记后,再执有关文件向“财政部’伸请核发营业执照;银行及其分友机构非经法定程序设立,不得开始营业;银行所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式股票;并且,非经“财政部”许可,同一人持有同一银行之股份,不得超过其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同一关系人持有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5%。这里,所谓“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关系人”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二亲等以内的血亲,以及以本人或配偶为负责人的企业。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应开具分支机构计划及所在地,申请“财政部”许可并核发营业执照。  

  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也就商业银行的设立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与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规定有许多不同。首先,明确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该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 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 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专业有关的其他设施等。其次,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商业银行法》具体规定了设 立商业银行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书的基本内容,申请设立程序等;规 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商业银行法》还对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四,关于商业银行的股东限制方面,《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时相对要宽松些,只是要求任 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总额达10%时,要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台湾地方 的“银行法”规定的非经“财政部”批准,同一人持有同一银行的股份不得超过5%,同一关系人 持有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5%相比,允许同一人持有的股份百分比要高,而且也没有关于“同 一关系人”持股数额的限制。第五,在关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比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 的规定具体、全面一些。《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 机构,应按照规定拨付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 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办相关批准手续,并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 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针对以前全国性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导致机构重叠、各分支机构内部相互进行业务竞争、以及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不当干涉等四端,《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四、商业银行的形式  

  无论是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律,还是我国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法规”,都承认商业银行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如台湾地方的“银行法”第52条就规定,“银行为法人”;而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更是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因此,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既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也明确了它的经济性质,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任何银行都需通过特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鉴于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律及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法规”都不允许商业银行采用独资或合伙的形式,也不允许采用无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形式;但是,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却存在差别。  

  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在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时指出:“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第17条),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可见,祖国大陆的法律允许商业银行既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国有商业银行则只能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则规定:银行的法律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银行法”修正施行前经专案核准外,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五、商业银行的变更与终止  

  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名称变更、资本总额的增减、分支机构的增减、办公地点的迁移等等。我国台湾地方的“银行法”规定,银行合并或银行名称、组织结构,资来总额、本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经“财政部”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及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亦规定,商业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业务范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章程修改等变更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合并、分立的,必须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在关于商业银行的终止方面,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与台湾地方的“银行法”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关于终止的原因,台湾地方的“银行法”只是规定了银行自动解散、因违法而被撤消许可二项原因,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申请和宣告银行破产;而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测规定了银行解散、被撤消和被依法宣告破产三项原因,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可以破产。  

  第二,关于终止程序,台湾地方规定,银行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申叙理由,附具股东会记录及清偿债务计划,申请“财政部”核准;“财政部”核准解散时,应即撤销其许可。祖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则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事先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铁道部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198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铁路完成和超额完成不断增长的运输任务,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铁路运输的需要,铁路必须大力加强运输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提高铁路线路通过能力。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是根据现有技术设备、行车组织方法及规定的技术作业过程确定的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最大列车对数或列数。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系按区间、车站、机务段设备和整备设备、车站给水设备、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分别确定,以其中最小的通过能力,作为该区段的限制通过能力。
为了计算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本办法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办法。
第2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是指每一区间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列车数量(列数或对数)。
区间通过能力的大小,在一定的行车组织条件下,主要取决于正线数目、区间长度、线路纵断面、信联闭设备、牵引机车类型和列车运行速度等因素。
第3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先计算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再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一般应按货物列车对数或列数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系在规定旅客列车数量的基础上,以扣除系数的方法计算出旅客列车和货物列车的对数或列数。
第4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由各铁路局或分局负责计算,并填制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及区间通过能力汇总表,经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5条 本办法系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及多年来编制和执行列车运行图的经验,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一般计算方法。个别特殊情况,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图解和计算。

第二章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6条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应分别对区段内每一区间计算。运行图周期最大的区间通过能力,即为该区段的限制区间通过能力。
运行图周期,是指一定类型运行图的一组列车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其组成因素,在非自动闭塞区段包括:列车区间运行时分,起停车附加时分及列车在车站的间隔时间。在自动闭塞区段为追踪列车间隔时间。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的基本关系式如下:
1440
N=————……………………………(1)
T周

式中: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或列数);
1440——一昼夜时分;
T周——运行图周期。
电力牵引区段,由于每日须进行接触网检修,因此,其计算公式为:
1440—t网
N=----------------………………(2)
T周

式中:t网——接触网检修封锁时间(分)。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为进行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线路施工,须在列车运行图内规定空隙时间时,其计算公式为:
1440—t封
N=————————………………(3)
T周

式中:t封——运行图规定的施工封锁时间(分)。
在电力牵引区段,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应尽量与接触网检修作业时间相结合,以减少对通过能力的影响。
一、单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7条 单线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列车对数计算;单线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每一方向的列车列数计算。
计算单线区间通过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使区段内各区间的列车会车方式互相衔接,对限制通过能力的区间,采用最有利会车方式,以利缩短限制区间的运行图周期,提高通过能力。
装有自动闭塞的单线区段,应按照部分追踪运行方式计算通过能力。列车追踪系数,由铁路局根据区段内车站的配线情况确定。
第8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4)
T周 t′+t″+τ乙+τ甲
式中:N——单线成对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
t′、t″——下行和上行货物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其中包括必要的起停车附加时分;
τ乙、τ甲——乙站和甲站的车站间隔时间(分)。
第9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行车量较大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1440
N″不=————————————————————————…(5)
t″+β不(t′+τ甲+τ乙)+(1--β不)τ连

行车最较小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N′不=β不×N″不…………………………(6)

式中:β不——运行图不成对系数,为行车量较小
n′
方向列车数与较大方向列车数之比,即β不=———,下
n″
1
行列数n′=1,上行列数n″=2,β不=———=0.5。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第10条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按每次2列追踪并有部分列车不追踪运行,其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2
N=———————————————————————————
(2--α追)(t′+t″+τ甲+τ乙)+(Ι′+Ι″)α追
………………………………………………………………………………(7)

式中:α追——追综系数,为追踪列车数与总列车数之比,一个运行图周期内上下行8个列车中有
4
4列追踪运行,其追踪系数α追=——=0.5。
8
Ι′、Ι″——下行和上行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二、双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11条 装有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N=————(列)……………………………………………(8)
Ι

式中:Ι——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第12条 非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9)
T周 t+τ连

式中:t——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分);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三、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单双线区间以及区间内有交叉线和岔线的区间通过能力
第13条 计算补机区间的通过能力,应根据该区间采用的行车组织方法和补机运用方案,保证限制区间最小的运行图周期。
第14条 单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10)
乙 甲
T周 t′+t″+t换挂+t换挂

式中:t换挂——车站换挂补机的作业时间(分)。
如补机自途中折返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计算:
(1)补机自途中折返不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11)

T周 t′+t″+τ乙+t换挂

(2)补机自途中折返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

T周 t′补+t″补+t″+τ连+t换挂
…………………………………………………………………………(12)

式中:t′补、t″补——补机在由车站至途中折返地点之间的往返运行时间(分)。
第15条 非自动闭塞双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t′补+t″补≤t
T周=t+τ连;
(2)当t′补+t″补>t
T周=t′补+t″补+t换挂
第16条 在设有双线插入段和单双线的区段,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考虑双方向列车均不停车在双线区间内会车的有利因素,以利提高通过能力。
双线插入段见图11和图12,单双线区间见图13(图略)。
第17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路的通过能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计算。必要时,可用图解法。
第18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岔线的通过能力,应分别按照无取送车作业和有取送车作业影响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按照每日有取送车作业影响,其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T岔 1440--C岔(T′岔+T″岔)
N=—————————=————————————————
T周 T周
………………………………………………………………(13)

式中:∑T岔——一昼夜内岔线取送车作业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分);
T′岔——往岔线一次送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C岔——一昼夜内车站向岔线取送车的次数;
T″岔——由岔线一次取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第19条 对于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及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和岔线的通过能力计算资料,应附记在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内。

第三章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20条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包括货物列车数和旅客列车数以公式表示如下:
N非=N货+n客……………………………………………………(14)

式中:N非——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N货——货物列车数(包括快运货物列车、
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等)
N货=n货+n快货+n零+n摘;
n客——旅客列车数(包括市郊旅客列
车)。
第21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能力,根据理论计算和实际利用情况分为计算能力和使用能力。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一般应用公式计算法计算。个别情况以图解法检验公式计算的结果。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货=N--〔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
n零+(ε摘--1)n摘〕……………(15)
式中:N——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对数或
列数);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快货、n零、n摘——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
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对数或列数)。
第22条 扣除系数,是指开行一对或一列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须要从平行运行图上扣除几对或几列货物列车。
扣除系数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区间正线、行车闭塞方法,同时也受下列因素影响: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此等列车在运行图上的排列结构,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在区段内的作业站次,各种列车的运行速度,区间不均等程度及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等。
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和行车组织方法,对各种列车的扣除系数,暂定如下表:
------------------------------------------------------------------------------------------
|区间| | |快运货物| 快零、 | | |
| | 闭塞方法 | 旅客列车 | | 零担摘 | 摘挂列车 | 备注 |
|正线| | | 列车 | 挂列车 | | |
|----|------------|--------------|--------|--------------|--------------|--------|
|单 | 自 动 | 1.0 |1.0 |1.5--2.0|1.3--1.5|α追 |
| | | | | | |=0.5|
| |------------|--------------|--------|--------------|--------------|--------|
|线 | 半自动 |1.1--1.3|1.2 |1.5--2.0|1.3--1.5| 摘挂 |
|----|------------|--------------|--------|--------------|--------------| 列车3 |
| | |I=10|2.0--2.3|2.0 |3.0--4.0|2.0--3.0| 对以上 |
|双 |自|--------|--------------|--------|--------------|--------------| 时,取 |
| |动|I=8 |2.3--2.5|2.3 |3.5--4.5|2.5--3.5| 相应的 |
|线 |------------|--------------|--------|--------------|--------------| 低限值 |
| | 半自动 |1.3--1.5|1.4 |2.0--3.0|1.5--2.0| |
------------------------------------------------------------------------------------------
注:其它闭塞方法,可参照半自动的扣除系数值。
快运货物列车及分段作业的摘挂列车,在无作业的区段不考虑扣除系数。由支线进入干线的零担摘挂列车或摘挂列车,在干线的区段内无作业时,不考虑扣除系数。
第23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使用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使=N货×f……………………………………(16)

式中:N使——货物列车使用能力(列数或对数);
N货——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列数或对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考虑了设备故
障、列车运行时分偏离及运输不平衡等影
响能力因素,暂定如下:单线0.85,双线
0.90。
第24条 现有线路货物输送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N货×f 1
Γ年=(————×Q×ψ载×γ摘×365)———————
K波 10,000
…………………………………………………………(17)

式中:Γ年——货物输送能力(万吨/年);
N货——重车方向货物列车计算能力;
K波——月间货物列车行车量波动系
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
Q——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牵引重
量(吨);
ψ载——货物列车载重系数,即货车静
载重与货车总重之比值;
γ满——货物列车满轴系数。
第25条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n零
图 封
+(ε摘--1)n摘+(n货--n货)
K=—————————————————————

…………………………………………………………………(18)

式中:K——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
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客、n快货、n零、n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

n货——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数量;

n货——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内铺画的货物
列车数量。
第26条 多线区段的区间通过能力,应根据各该线路的行车组织方法,分别用单线和双线通过能力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27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以对数表示时,不足0.5者舍去,0.5以上不足1对者按0.5对计算;以列数表示时,不足1列者舍去(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