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实行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39:32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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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实行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实行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技术性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以下简称技术工种)属于就业准入控制范围。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是对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控制。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征书的人员中录用,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介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实施就业准入控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就业准入控制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人事、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就业准入控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技术工种的新增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的人员,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后开上岗。

第六条 对未经职业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职业务格证书的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录用。

第七条 己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作但未取得职业资格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限期分批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掌握相应职业技能要术后再上岗。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范围,用人单位招聘广告必须注明职业资格的要求。求职者凭职业资格证书填写求职登记表参加职业介绍。对不具备相应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主要指未经职业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职业介绍机构要指导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待取得相应的职业贵格征书后,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就业。

第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审验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无职业资格征书的不得办理开业手续。已经开业但无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个协或委托劳动部门,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工商部门不予年审,并要限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年审。

第十条 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鉴汪审核过程中,要审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就业准入有关规定的劳动合同不予鉴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依法子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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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改)

安徽省人大常委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4年4月12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2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五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需要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省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本级副职的人代理,则应先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之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应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决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而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由原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的时候,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常务委员会注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任期内逝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公布任免之前,任何单位不得公布。被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免前,不得行使拟任职务的职权或离职。


  第二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单位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人事任免案送至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逾期送达的,不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附有拟任职务人选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提请免职的,须附有免职理由。
  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召开会议,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人事任免案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单位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均应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审议中如发现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提请单位应作出说明。如有重大问题未能说清或分歧意见较大,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该项任命可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单位对拟任人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后,采用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的方式,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二十四条 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之前,在常委会会议上做供职发言;任命后由常委会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的任命书一周内转请提请单位颁发。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通知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向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送批准任命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省长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第二十七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职期间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针对台湾地区发现违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情况,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在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番石榴香精,广东省江门市高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粉、液态酥油和蛋牛奶香油,江门市展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酵素改良剂,杭州溢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香精、绿茶香精、杏仁香精等4家企业8种产品中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通知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上述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已采购相关产品的,应立即进行封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问题产品处置和召回工作。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上述问题产品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上报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每日17:00(含周六、周日、节假日)前,填报餐饮服务环节查出4家企业8种问题产品信息上报表(附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马朝辉、权娅茹

  联系电话:010-88330766、88330548

  传  真:010-88375603

  附件:餐饮服务环节查出4家企业8种问题产品信息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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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餐饮服务环节查出4家企业8种问题产品信息上报表
http://www.sda.gov.cn/WS01/CL0851/63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