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
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2004年联合年检工作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为了做好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联合年检的领导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外经贸局为召集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佛山海关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年检中出现的问题。
二、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3月15日—4月3日)
1、印制、发放有关资料;
2、在《佛山日报》、政府网页等传播媒体发布联合年检通
告;
3、将年检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放在各年检部门的网页上,供企业自行下载。
(二)年检部门集中办公阶段(4月5日—4月23日)
年检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三)年检数据汇总及年检工作总结阶段(5月6日—5月30日)
三、年检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局
1、负责年检的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在《佛山日报》发布年检公告;
3、印制有关年检资料(各年检部门附加的年检表格);
4、制作年检资料的电子文档;
5、负责年检数据的汇总上报;
6、拟写总结报告。
(二)市工商局
1、印制《联合年检报告书》、《“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2、向企业发放有关年检资料。
(三)市财政局
督促指导企业到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企业年度审计和验资工作。
(四)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提供联合年检集中办公场地。
其他部门根据联合年检工作的要求,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年检工作。
四、年检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年检报告书后,将年检报告书连同各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送各年检部门审核,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企业先将有关文件送外经贸部门审核。
(二)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后,认为可通过年检的,在“企业联合年检通过表”中盖章。
(三)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况的,填写“年检不予通过企业情况表”,集中办公期间每3天交外经贸局汇总后,反馈给各年检部门。
五、企业向年检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与年检报告书数据一致的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生产经营状况统计表》。未领取该表的企业到外经贸局外资科领取;
⒎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企业提交有关企业出资期限的批文。
(二)市工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一式两份;
2、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报告( 在本年度出资的企业提交);
5、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6、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审批件复印件;
7、其它有关资料。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市财政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四)市外汇管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汇收支情况表》纸质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误,并在报表上签字确认,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6、外汇收支情况表软盘(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误,并在报表上签字确认后,在软盘签字确认);
7、企业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8、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表、变动反馈表(仅限于有借用外汇贷款的企业提交);
9、企业外汇账户对账单(2003年12月31日);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五)市国税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4、查帐报告正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须先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六)市地税局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审计报告正本;
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须先到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七)佛山海关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电子件(软盘报);
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包括报关员资格证、报关员证);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5、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6、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没有经营地址;
3、开业半年以上或连续一年没有经营活动;
4、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以验资报告为准)。
对不合格企业,各年检部门应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年检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七、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联合年检各部门。
八、年检的核查
联合年检结束后,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的力度,确保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九、各区按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区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17号 2005年1月10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税务登记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第四条 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执业登记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涉税事项,并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深圳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
上述机构取得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取得收入应当依法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发票。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自印“深圳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其所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和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当分别记账,分开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纳税期内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或按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以及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照《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不含个人所得税,下同)。
前款所列机构享受减免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税务登记证;
(三)代码证书;
(四)财务会计报表;
(五)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文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减免税,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税务登记证;
(三)代码证书;
(四)财务会计报表;
(五)章程或协议;
(六)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等其他经营收入,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前款所列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代码证书;
(五)财务会计报表;
(六)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等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无法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无证经营的;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的;
(四)改变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而不符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条件的;
(五)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而无法核实资金用途和赢利分配的;
(六)承包承租经营的。
第十三条 对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室”、“门诊”、“病区” 、“社康中心” 及 “医疗项目”,税务机关按外部承包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税,不能享受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以医疗卫生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该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核算;
(三)利益分配以医疗卫生机构的利润(收支结余)为基础。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征税款。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外部承包的“科室”、“门诊”、“病区”及“社康中心”、“医疗项目”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税务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