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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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重府发〔1996〕7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制止餐饮业暴利和价格欺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以餐馆、酒吧、宾馆、饭店、列车餐车、流动餐饮摊(车)等方式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市县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查处餐饮业的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对餐饮业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餐饮业的价格,属国家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国家定价执行;属指导价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字税金和合理利润定价。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并建立物价台帐。
第七条 经营才应当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并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第八条 餐饮业的食品加工毛利率按内扣毛利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
内扣毛利率=──────────×100%
销售价格
第九条 餐饮业的酒水加价率按顺加毛利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销售价格-购进价格
顺加毛利率=─────────×100%
购进价格
第十条 餐饮业为顾客提供音乐,歌舞、时装表演或卡拉OK等服务项目,需收取服务费的,应当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餐饮业销售价格计算方法为:
1.加工食品价格按内扣毛利率计算:
原材料成本
销售价格=─────────或
1-等级分类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
销售价格=────────────────
1-(等级分类毛利率 浮动毛利率
注: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辅料及调料。
2.水酒价格按顺加毛利率计算:
销售价格=购进价格×(1+毛利率)
3.服务费收取金额计算公式:
服务费收取金额=饮食销售总收入×服务费率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照《重庆市反暴利和人格欺诈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按星级饭店标准评定的餐饮业其等级确定,由市旅游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物价局验收审批。
第十四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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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22号 2005年3月1日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以下简称“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服务于社区老年人的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光计划”项目是指由民政部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金提供资金,各级财政投入、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帮扶而建成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 “星光计划”项目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实施“星光计划”项目建设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星光计划”项目,基本服务功能应包括老人入住、紧急援助、保健康复、文体娱乐、老年学校等。
社区居委会管理的“星光计划”项目,应设置医疗保健室、文化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和室外活动场地。
  第五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按照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档案,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杜绝封建迷信,禁止“法轮功”、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六条 “星光计划”项目均应向社会开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低偿或无偿的福利服务。低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能保证活动设施正常运转为限,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第七条 凡进入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社区老年人无偿建立健康档案,低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第八条 “星光计划”项目开展低偿服务场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自身设施维护,并坚持财务公开,接受民政、审计、财政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所有“星光计划”项目,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专用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一)“星光计划”项目建成后没有正常开展活动,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
  (二)服务人员不到位,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全同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全同制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明确企业是用工的主体,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使劳动关系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包括中直、省直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用工的个体工商户、用工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等(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固定工、合同工、混岗工、临时工、农民工等一律称为企业职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
第六条 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单位与职工必须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岗位合同。
劳动合同由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关系双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三年以内为短期;三至十年为中期;十年以上为长期,长期合同可以签到退休。
第八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九条 岗位合同由用工单位与职工根据不同的生产、工作岗位逐级签订。岗位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改变或企业转产等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后应重新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续订劳动合同,要在合同终止前由用工单位和职工协商办理,续订劳动合同可以不重新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职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条件下,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三)符合国家其它规定条件的。
男职工连续工龄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20年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企业应视其工作胜任程度,妥善安排岗位,与其签订长期合同。
第十五条 在下列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二)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履行劳动合同确有困难的;
(三)用工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的;
(四)本人参军、升学或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五)其它经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变更工作单位,经与原单位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长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和流动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招聘新职工时,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用工单位在所在城镇招收新职工时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可以自主决定招收的数量、时间、条件、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新招收农村劳动力须经辖区劳动部门批准后招收。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招收、招聘新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进行,实行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流动可以打破所有制界限,职工调动时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国有企业使用长年顶岗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应及时办理转为合同制职工手续,以保持其劳动手续的完备。
第二十四条 从外地调入本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以及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等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职工调往外地时,按其原有档案身份予以介绍。

第四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城镇各类国有企业,在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要参加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集体企业职工,现已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统筹的有关规定享受离退休金待遇。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国家和本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保险统筹,并按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国有企业职工,按国家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执行原规定的合同制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参照国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取消原劳动合同制工人15%的工资性补贴,国有企业可按工资总额5%提取资金,计入成本,其2%用于企业医疗费的补充;3%发给职工本人或企业为职工代存,作为风险和个人缴纳保险金的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