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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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共同缴纳,每人每年80元。其中单位缴纳40元,个人缴纳40元。
第四条 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单位缴纳部分从公务员补助金中划扣。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大病医疗保险费负担80%,个人负担20%。
第六条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治疗终结后,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的配套办法,均适用于大病医疗保险。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与《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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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蚌政办〔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市政府金融办 人行市中心支行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商业银行、农发行蚌埠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持有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均可向各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
1.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权;
2.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五年;
3.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步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专利项目的价值经有资质的专利评估机构确认;
5.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借款人:
1.原则上经营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内连续盈利;
2.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通过工商部门年检。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专利权价值的50%。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但均不能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依规定浮动。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征询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借款人即可持专利价值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就签订借款合同事宜与金融机构进行磋商。
专利评估机构,经协商可以由借款人委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委托,还可以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委托。专利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承担。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自借款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质押登记情况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请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的;
(二)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剩余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上存在其它纠纷的。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并严格按照规程做好“三查”及贷款收回后的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应当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等。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经常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
笫十七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的,金融机构有权就质押专利权优先受偿。
笫十八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对于在合同期内及时还款的企业,以该专利权质押申请二次贷款时,金融机构可根据首次贷款专利评估报告以适当的额度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药行业有毒有害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行业有毒有害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明确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公司和医药企业,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综合平衡,统一审定后制订的。
三、本表所列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划分的范围标准及方法是:
1.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及工作场所内常年、直接、大量接触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成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对于非常年、间接、短期内接触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
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
2.本表所列均是毒性较大、危害比较严重的产品及工种、对有些有毒有害产品及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暂时不划入。
3.本表所列有毒有害的毒性、毒理是以国家及省(市、区)主管部门颁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标准为依据的。
4.根据医药行业实际及特点、化学药品生产原则上按产品进行划分,中药、医疗器械和化学试剂则按工种进行划分。
四、在试行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各医药工种必须与本表同产品、同生产方法、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并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八年者方可作为提前退休工种。
2.医药生产车间的机械维修保全工、分析化验工、常年跟班的技术人员〔如:车间值班长〕以及污水处理工、其劳动条件与同类产品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可根据各地企业具体情况,由各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征求省(市、区)劳动局同意后批准执行。
3.医药行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医药专业工种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市、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4.今后凡需要补充的产品、工种(包括新产品)如果劳动条件与本表相同的,可由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征求省(市、区)劳动局意见后审批执行,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如劳动条件与本表不同,各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可提供根据、资料报国家医药
管理局平衡审定、批准后执行。
五、在执行中,必须首先注意从工艺、设备、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以防止或减轻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的危害。企业(包括新建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引进新技术)、工艺改革或者由于原材料的变换、减少或消除有害健康因素后,各省(市、区
)管理局(总公司)应按变化后的条件重新审定。
六、原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字36号批准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所列的101个医药产品,继续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
七、本表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198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