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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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现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定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在我省的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愿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力量者,不受学历、年龄限制,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在职人员应尽可能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对口专业。
二、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持单位证明和本人工作证,城镇待业人员持街道办事处理证明和本人户口,农村人员持乡人民政府证明,现役军人持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按规定时间,在户口所在市、地、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 (点)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每次可报考一科,也可报考几科。报名时应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因工作需要,未迁户口而长期在我省工作的省外人员,持原工作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证明,经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在就近所在市、地、州报考。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因工作调动,户口已迁移到我省,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证书继续有效。自学者可持调出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证明信件、单科合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及本人工作证,向调入市、地、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准考手续,可
以免试已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的相同科目,如无相同专业,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准,可改考相近专业。原来未考过的科目,均应按我省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参加考试。
同时报考两个专业的,按专业分别办理报名手续。两个专业共有的科目的考试成绩,可同时作为两个专业的该科成绩。
三、考试办法
考试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会同主考高等院校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由市、地、州主持考试,考场应适当集中,县以下的区、乡不设考场。
主考高等院、校拟定的专业自学考试计划,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查并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实施。主考院、校编写的各科考试大纲,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审查后公布。考试命题范围以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的大纲为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本科、基础科、专修科,以基础科和专修科为主。考试水平与普通高等学校四年制本科和二、三年制专修科的同类专业相同。基础科是大学的基础部分,其学历和专修科相同。基础科可以与本科衔接起来,使自学考试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
命题要严格掌握标准。按各科自学考试大纲进行命题,使单科考试合格者,能达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同专业、同学制该科结业的水平。基础科和本、专科衔接的专修科各科要达到本科同科结业水平,命题应注意考察应试者是否全面理解、掌握所学知识和综合分析及实际运用的学知识
的能力,覆盖面要宽,分布要合理,难易要适度。
考试一律采取笔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分科进行考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书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以后该科的考试,每科在数年内将考多次)。学分累计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者,经所在单位进行政治思想鉴定后,由省高等教育自? Э际灾傅嘉被岷椭骺佳7⒏弦抵な椤? 凡规定应考试的科目,报考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免试,过去在各类学校所取得的成绩,均不得代替自学考试的成绩。
报考者的学籍档案,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四、考试纪律
自学考试是关系到为四化建设选拨合格人才的国家考试,必须严肃对待,严密组织,严格纪律,对违反纪律和在考试上舞弊者,必须从严处理。凡犯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者,不管何种情况,一律取消该次考试资格,下一年内不准报考,在职人员还要由所在单位
给予纪律处分。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请公安部门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参与这类事件的应考者三年内不准报考。对失职、泄密、徇私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从严处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学历、待遇
根据国发[1981]8号文件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计划、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工
作需要并结合所学专业,择优安排适当工作。其定级工资和临时工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职工原工资高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工作标准的不变。
六、组织领导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确定开考专业;指定考试专业或科目的主考高等院、校;审定并公布专业考试计划和各科考试大纲;

组织编审自学辅导资料;组织考试;颁发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开展自学考试工作的各市、地、州、县应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的报名、考试、登分、统计、填证、建档、发证、宣传和成绩资料管理等工作。
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各开考专业的专业指导小组,负责掌握该专业的考试标准和考试质量。其职责是:审查专业考试计划、各科考试大纲;研究命题原则和命题范围,审定试题;检查评卷质量;编辑、审查自学辅导资料;开展考试科学研究等。
七、主考院、校
承担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高等院、校,必须将自学考试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在分管的校、院长领导下,成立自学考试领导小组,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三至七人。
主考高等院、校的任务是:提出开考专业的自学考试计划草案;选编自学书目;编写自学考试大纲和自学辅导资料;制作指导自学的音、像教材;对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提出学习要求;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命题、组织阅卷、实验等;在单科成绩合格
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
保证质量,是自学考试的关键,是主考高等院、校的首要职责。制订大纲、命题和阅卷评分等都必须坚持标准,严肃认真,严格细致。
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可根据本校的情况,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八、经费
自学考试经费,属省里开支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编制预算,由省财政厅专项下达;属地 (市、州)、县开展自考工作开支的经费,由地 (市、州)、县财政部门专项拨给,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不向地 (市、州)、县 (市、区)下拨经费

报考者缴纳的报名费和考试费,除一部分上缴省以外,主要用于地方组织考试。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主考高等院、校制订计划、大纲及命题、评卷付给报酬;对编写辅导资料、撰写稿件等,按规定付给稿酬;主考院校的日常办公用费和教师、干部外出开会旅差费等,由学校开支。
报考者的报名费、考试费、往返路费、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九、社会助学与自学指导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助学是帮助自学者进行学习,不是助考。社会助学辅导,经贯彻对考生负责、为考生服务的精神,保证质量,合理收费。各级自考机构要逐步加强对助学的指导和管理。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自学考试。在职人员报名和考试所需的时间,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奖金,并在考试前给以复习准备时间。对不误工作,自学考试成绩优秀者,单位可给以奖励,以鼓励在工作岗位上自学成才。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配合省高教电教中心和主考院、校,按自学考试大纲,逐步制作和发行自学考试各科课程的音、像教材。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把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组织起来,以利用现代电化教学手段指导自学,提高自学效果。



198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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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号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 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二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十三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0.2)。

第十四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0.2)。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GBXXXXX-XXXX/ISOXXXXX:XXXX。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的规定起草和编写我国标准。在等同采用ISO/IEC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国际标准时,我国标准的文本结构应当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

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

第十七条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标准有对应关系。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非等效(notequivalent)代号为NEQ。

第四章 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重点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应当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当积极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N)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

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

国际照明委会员(CIE)

国际内燃机会议(CIMAC)

国际牙科联合会(FDI)

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民航组织(ICAO)

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

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CID)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CRU)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

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ETF)

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TA)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

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GU)

国际制冷学会(IIR)

国际劳工组织(ILO)

国际海底组织(IMO)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国际电信联盟(ITU)

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

国际毛纺组织(IWTO)

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

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ILEM)

贸易信息交流促进委员会(TraFIX)

国际铁路联盟(UIC)

经营、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N/CEFACT)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国际海关组织(WCO)

国际卫生组织(WH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气象组织(WMO)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6〕9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淮北市是安徽省东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能源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淮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依托淮北市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工业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2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主城区功能,强化主城区与周边组团的经济联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9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96.2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淮北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充分重视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基础设施体系。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防洪、抗震和人防在内的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水污染,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以及浍河、南沱河、巴河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实施和发展,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
  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高度重视老矿区的改造工作,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切实改善矿区职工的居住条件。
  八、重视风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以主城区湖泊为中心,相山、龙脊山为背景,构建“双山伴湖”的山水城市框架。依托城市丰富的水系和周边山体,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建设,形成多种形式的公共绿地系统,突出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淮北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淮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淮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淮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淮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