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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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7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1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质量和水平,现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中有关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调整如下:自2001年9月1日起,将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中所附各申报单的填写说明中对申报用章的规定调整为:申报主体在申报单上[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除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三、对于申报单的填写和相关操作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报单中的结汇/购汇、现汇、其它金额和交易附言等统计要素均必须正确规范填写,银行均须将这些信息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须加大这方面的审核力度,确保申报单各项统计要素填制和录入的准确、完整。

(二)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和银行须在正式实施前做好各项宣传准备工作。各地应根据宣传对象的不同,针对其特点,充实宣传内容,并合理利用宣传手段,借助传媒的力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将通过新闻媒体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www.safe.gov.cn)进行宣传。

五、本通知第二、三、四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各支局和各级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68402146,68402144。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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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监测和客观评价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和特色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劳务经济及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任务,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收,实现富民强县。科学运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结果,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西部强市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
第三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坚持经济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突出经济监测考评;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要工作监测考评;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突出各县市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推动和引导县域经济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加快发展。
第四条 县域经济社会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以城镇为中心、农村为基础,由各种经济成分有机构成的一种区域性经济社会。根据全省确定的范围,我市的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兴平市共11个县市参与全省县域经济社会监测考评,秦都区、渭城区参与全省城区经济社会监测考评。
第五条 全市监测考评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社会发展指标、生态环境指标四大类,其中县域经济监测考评指标为31项;城区经济监测考评指标为30项。
第六条 经济发展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等。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指标,是一个地区社会生产活动成果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具体反映县域经济规模、综合竞争能力、项目带动和发展后劲,是监测考评县域经济的基础性指标。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主要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水平。采用人均指标体现监测考评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经济指标监测考评工作的重点。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主要反映各县域单位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工作实效。
第七条 经济结构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等。
第八条 社会发展指标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社会保障覆盖率、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财政支出中农、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公众安全感满意率、有线电视入户率、初中毕业升学率、人均城镇维护建设资金支出等。
第九条 生态环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农村安全用水普及率、常用耕地面积指数等。
第十条 直接采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结果,对比上年考核位次确定当年的位次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考评结果经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次年7月15日前。
第十二条 监测考评指标数据除来自统计部门外,还涉及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等多个部门。监测考评指标数据统一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并上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并按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监测数据质量,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填报的源头数据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数据上报前,须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市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指标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监测数据质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有关指标数据进行联合审核,数据审核无误后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五条 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中,与前两年排名中最好年份相比位次前移者,给予进位奖,分别授予年度“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和“咸阳市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称号,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从2009年起,设立工业化发展监测考评单项奖,对县域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快的前2名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年度通报表彰的争先进位奖和工业化发展单项奖前2名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分别为:对首次进入全省“十强县”和“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500万元;对保持在“十强县”和“五强区”中的县市区,以奖励100万元为基数,对照上年位次,每进1位增加奖励20万元,每退1位减少奖励20万元,减完为止。在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中,与前两年排名位次最好的年份相比,排名在11-20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20万元;21-30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10万元;30名以后的,每前移1位,奖励5万元。在全省城区经济考核中,与前两年排名位次最好的年份相比,排名在6-10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20万元;11-15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10万元;15名以后的,每前移1位,奖励5万元。对进入全省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快的前10名的县市区各奖励20万元;对在全市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快的前2名县市区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通报表彰决定和审定的奖励金额及时下达、拨付。
第十七条 全市的监测考评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市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市统计局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监测考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成立相应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统计部门次年3月底前将本级监测考评数据上报市统计局,市级统计局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15日前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整体规划。不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监测考评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监测考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监测基础数据。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要按照《统计法》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加强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咸办字〔2007〕69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该款项被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应当将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如果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其同谋或者怂恿其通过签订合同收取预付货款还贷的,预付款人可以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已经还贷的预付货款。
四、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预付款人承诺专款专用而又扣划该款项还贷的,预付款人也可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被其扣划的预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