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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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医疗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的医疗需求,化解职工高额医疗风险,根据国发〔1998〕44号及川府发〔1999〕3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参加了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和 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均应参加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选择商业性团体保险方式,受理单位团体参保,不接受个人参保。
  (三)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代理投保人,受参保单位 和职工委托向保险公司团体投保。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 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协调及保费调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管理监督。
  二、保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充医疗保险200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以后根据保险金的收支情况可作适当 调整。缴费方式为参保时一次缴清。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元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 止。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待遇。
 (二)资金来源:经审核批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其 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有资金负担;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 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中央及省属驻泸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三、保险待遇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参保期(一年)内基本医疗住院费发生额超出2万元以上, 扣除非保险责任医疗费后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给予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15 万元。
  四、参保程序及赔付服务
  (一)补充医疗保险每人只能入保1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确认书》上填写的职工花名册为入保及缴费依据,参保职工于每年1月一次性缴纳全年的 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2001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缴纳2001年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待遇 从2001年元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要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手续,在缴纳全 年保险费后待遇从基本医疗保险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次年续保从元月1日起开始。
  (四)单位新增人员时,应按规定缴纳全年保险费。单位调入人员,调出单位未参保的,调 入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保。调出单位属市本级已参保的,调入已参保单位时,其保险手续可 转入调入单位;调入未参保单位时,如当年度未赔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可退还当年度未满期 限保险费。
  (五)参保单位中断保险,即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同时中断或单一险种中断,补充医疗 保险暂停支付。延迟缴费3月以上续保的,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 缴清全年保险费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全年额度)。跨年度 的,还需按规定缴纳新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
  (六)申请赔付及赔付服务
  1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住院费发生额超出2万元后,由个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须填 写《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医保中心出具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办理转院的外地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件(出院证明,药物处方及 检查治疗费用明细清单);
  (3)医保中心职工基本医疗超限报销凭据;
  (4)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医保中心加盖印章的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
  (5)患者身份证明。
  2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于10日内对保险责任内 的医疗费用及时赔付。
  (七)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住院费发生额超出2万元以上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无力垫付时, 由职工本人持预付申请、医保中心确认证明、医院预交费通知书向保险公司提出预付申请, 经保险公司审核后,按预交医疗费用的50%给予预付。结束医疗后,在申请给付保险金时相 应扣还。
  五、其他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可提请对补充医疗 保险保费标准及保险承办机构进行调整。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 职工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

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 340 份)


          泸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及非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2万元以上的,扣除非保险责任后的医疗费由 乙方赔付90%,被保险人自负10%,累计赔付最高金额15万元。
  二、非保险责任
  1门诊医疗费用(除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衰病人透析治疗以及肾移植术后排异反应的门诊 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住院费用发生额2万元以内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
  3、以下药品费
  (1)与诊断病种不符的药品费;
  (2)保健类药品费(健字号民药品);
  (3)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无法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4)出院带超1月量。
  4、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转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医疗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损坏物品赔偿以及水、电
气等费用。
  (5)陪护费、陪属费、护工费、洗理费、理发费、药浴
  (6)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7)膳食费(含药膳)。
  (8)卫生餐具、脸盆、床单、枕、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生活用品的费用。
  (9)污物袋、肥皂、灭蚊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5、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6、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家用检测仪、治疗仪、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检查 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7、治疗类项目
  (1) 国内未开展的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相关费用。
  (2) 近视眼矫形手术。
  (3)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法、催眠疗法、心理治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齐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班牙、烤磁牙等诊疗 项目。
  8、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打架、酗酒、自伤引发的诊疗项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付内的诊疗项目。
  (3)因各种原因在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健康疗养和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发生的医疗费用。
  (5) 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费。
  (6) 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及药品。
  (7) 未经居住地最高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审批的转市外或省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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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市政发[2002]3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拉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制止乱拉乱倒现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专业清运,有关部门配合管理。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是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专业清运和管理单位,全面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处理处置管理。市建设局是城市面上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规划、环保、土地、爱国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搞好清运和处置管理工作,共同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拆除或修缮过程中以及园林绿化工作中的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树枝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等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产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现在已有倾倒垃圾所的市政、拆迁、园林等部门在填满现有垃圾场所后,统一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民主指定的场地倾倒垃圾。

第五条 产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许可证前必须先向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领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并如实填写,经审查后,领取有山西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否则,主管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由市建设局统一管理,由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具体对用户核发。

第六条 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同时,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建筑垃圾管理中心预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每吨4元。5公里以内清运费每吨16元,5公里以上每吨20元。处置结束,按实际清运垃圾量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必须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审定批准并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方可运输,运输车辆必须苫盖蓬布,不得遗撒、飞扬、流漏。

第八条 未经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无证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由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统一核实发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倾倒在规划指定的填埋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逐步返耕还田。

第十条 有建筑工程或低洼地、废沟、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工的单位,应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有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垃圾处理(填埋)场。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填埋)场要加强管理,做到:

1、专人管理,环境整洁,设施完好,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措施。

2、按规定时间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行为。鼓励居民对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举报。

在市区出现乱倒建筑垃圾现象而又找不到用户处置的,由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及时清理处置。

第十五条 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要加强队伍 的自身建设,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懈怠失职,致使管理不力,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未办建筑垃圾处置证而进行施工的。执法检查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除责令其限期清理、纠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而进行施工修建的。

3、无准运证承运建设垃圾的。

4、有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但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抛撒和泄露的。

5、未按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指定地点任意倾倒的。

第十八条 对侮辱、殴打执法管理人员并阻挠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海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海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的请示》(琼人劳保
〔2002〕2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0元
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
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
准,要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进行分档。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