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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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2000.09.19
财税字【2000】第91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

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

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

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

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

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

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

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

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

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

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

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

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

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

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

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附件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

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

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

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

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

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

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

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

润)。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

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

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

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

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

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

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

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

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
├────────────┼─────────┤
│  饮食服务业     │  7—25     │
├────────────┼─────────┤
│  娱乐业       │  20—40    │
├────────────┼─────────┤
│  其他行业      │  10—30    │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

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一费用,—而减少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

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知除

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

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

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

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

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

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

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

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

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

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

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

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

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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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浅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


案情介绍:
被告人仝某某(男,28岁),自2002年11月10日至21日十天内先后在睢宁县睢城镇牌坊村抽水站、睢宁县桃园镇王营村抽水站、睢宁县官山镇龙山村抽水站、睢宁县睢城镇常青村抽水站、睢宁县桃园镇邱湖村抽水站采取撬、砸等手段作案5起,共盗窃四个抽水站内的电力补偿器4台,盗割一个抽水站内铜芯电缆线15米,致使五个村的灌溉系统处于瘫痪状态,造成7个村庄的冬季农作物不能如期灌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仝某某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告人仝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抽水站内的电力补偿器,其行为目的是弄钱使,没有破坏电力设备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不能客观定罪,应主客观相统一 ,其次是被告人作案时间为11月份,系枯水期,被盗的电力补偿器亦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笔者认为,本案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其理由如下:所谓破坏电力设备,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止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正确把握两罪的界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别:
1、性质不同。这两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罪名,破坏电力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盗窃则属于侵犯财产类罪。
2、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侵害的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金钱。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电力设备的破坏行为,破坏手段多样,如砸坏、剪断、盗窃,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知晓的人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具备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而不要求实际上的后果发生,就构成此罪,亦不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求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电力设备有此限制条款。
4、主观方面不同,破坏电力设备主观故意只能是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动机可以是破坏生产,也可以是窃取电力设备,从而就取非法利益。盗窃罪主观故意只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劳而获。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线路。
综上,被告人仝某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线路和其它设备,次数多,且被告人仝某某生活在农村,对农村使用的高、低压电线及抽水房内的电器设备的性能、用途是知道的,对割取电线,破撬电力补偿器要造成的后果也是明知的。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惜砸坏盗割这些电力设备,对造成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这种故意是明显的,所以本案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睢宁县人民法院刑庭 黄正席 魏志名)


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对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2000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9年。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历次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三)有无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行为;
  (五)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七)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部门、重点收费项目要下查一级,具体检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确定。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了解进度。
  (三)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从10月初开始到12月末结束。各地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安排自查、抽查和全面检查的具体时间。对一般检查对象,可安排收费单位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对取消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逐项进行检查,对土地管理系统、建设系统的收费情况及举报、投诉案件要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土地管理和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检查。要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配合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三)各级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不严格进行自查以及抗拒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对检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专项检查的意义,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价格、财政、监察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六)认真做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完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管理政策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土地、建设部门要在2002年1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分别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