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大桥的维护和管理,发挥厦门大桥在经济特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公路部分及其附属区域。
第三条 厦门大桥、高集海堤用地和桥堤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实行车辆有偿通行。
通过桥、堤的车辆架乘人员必须爱护桥堤,服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是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公路部份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处受市交通委员会委托,负责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及其附属区域的交通、收费、养护、建设以及其他事务的管理监督,并负责驻厦门大桥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驻厦门大桥的武警部队负责厦门大桥、高集海堤的守卫工作,保证桥堤的安全。
第七条 驻厦门大桥的交警中队负责维护厦门大桥、高集海提的交通安全,保证桥、堤畅通无阻。
第三章 桥、堤管理
第八条 桥、堤维修应定时定期进行。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桥堤畅通,临时不能通行的应事先发布通告。
第九条 装载机、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公交车、垃圾车、自行车、板车、行人,以及其他影响交通或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禁止从厦门大桥通过,一律从海堤通行。
第十条 厦门大桥为限速行驶区。主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立交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一条 厦门大桥限制载重标准。汽车每辆载重不得超过55吨,平板挂车每辆载重不得超过120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厦门大桥管理有关单位批准,不得在桥上停车观光、照像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在桥区海域捕捞、养殖和其他作业;过往船只不得揽靠桥墩;立交桥桥头、桥下不得摆摊设点,不准搭盖,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海堤取石、抓蟹,以及其他危害海堤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在海堤铁道或水渠上行走。
第十六条 桥、堤公园由厦门大桥管理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章 征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桥堤的机动车辆,除免征的车辆之外,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由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处负责征收,在出岛通行费收费点缴纳。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挂有军队、武警、警车牌照的车辆;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乘坐,有警车开道的车队;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
(四)设有固定标志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环境保护车。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减半征收通行费:
(一)厦门辖区内的城乡公交车辆;
(二)指令性计划重点物资运输车辆;
(三)位于杏林区、集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大客车。
其中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必须经厦门大桥管理处审批,并持减征缴费票据通行。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缴纳:
(一)收费站现金购票缴费;
(二)购买磁卡;
(三)购买月票按月缴费。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进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交通建设单位还贷、桥堤养护维修、大桥管理部门的事业开支和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挤占、挪用、滥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规定路线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在桥上停车观光、照像或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分别予以罚款:
(一)在桥区海域捕捞、养殖或从事其他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立交桥桥头、桥下摆摊设点、违章搭盖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过往船只揽靠桥墩的,在立交桥桥头、桥下停放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海堤抓蟹、取石或从事其他危害海堤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海堤铁道或水渠上行走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的,扣留其证件或车辆,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持票证与车辆不符的,处以200元罚款。
涂改、伪造票证的,没收票证,责令补交应征费额,并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交通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援助贝宁完善马兰维尔垦区排水工程以及考察种植茶树等问题的换文
中国 贝宁
关于中国援助贝宁完善马兰维尔垦区排水工程以及考察种植茶树等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贝宁人民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西蒙·伊菲德·奥古马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政府同意向贝宁政府无偿提供五十三万法国法郎,用于完善马兰维尔垦区的排水工程,该工程由贝方负责施工。
二、中国政府同意帮助贝宁政府无偿修复马兰维尔垦区因风灾受损的建筑物,所需物资和技术人员将从体育场工地筹集和选派,其费用从体育场总造价中扣除。
三、中国政府同意派遣专业考察组赴贝宁,就试种茶树的可能性进行考察。该组往返贝宁和中国之间的旅费,由中方负担;在贝宁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由贝方负担。考察所需资料由贝方提供。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陈 慕 华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陈慕华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代表贝宁人民共和国全国执行委员会向您确认您上述来函中的内容和条款。
顺致崇高的敬意。
西蒙·伊菲德·奥古马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