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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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确保项目评审的科学、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规定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的下列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有效最低价的评审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一)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
  (二)独立土石方、附属工程;
 (三)七层以下(含七层)房屋建筑(不含学校、医院、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工程、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投资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条 七层以上房屋建筑、装修、亮化、桥梁、隧道等复杂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招管局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方式。
  第四条 有效最低价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再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遇商务标或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则依次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 资格评审
  第五条 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信誉、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资格、联合体投标人和其它要求等,以上各项内容均符合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为有效投标人。
  第六条 评委会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存在偏差,应要求投标人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必须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
  第七条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委会应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第三章 商务标评审
  第八条 商务标评审分为投标报价修正、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第九条 投标报价修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为准;
  (二)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三)投标人填报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单位、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标准)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进行澄清修正,但所报的单价不变;
  (四)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综合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标出的综合单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合价金额。但综合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金额;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六)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自行投标报价,如需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报价的,修正价格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即就低不就高。修正后价格如改变投标排序的,其商务标将被视为不合格。中标价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投标人不接受调整或修正价格的,其商务标也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初步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税金、规费、不可竞争费等,投标文件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第十一条 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部分,根据投标人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按以下规定程序和标准,依次进行详细评审:
  (一)报价评审: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以及规费等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二)分项重点评审: 
  1.人工消耗量的评审:投标人报价中总人工工日消耗量低于各有效投标人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3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2.措施费的评审:投标人的措施费用报价必须与其技术标投标文件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相符,投标人的措施费用低于控制价中措施费的50%且低于各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算术平均值50%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3.重点子目的评审:各单位工程量清单子目合价由高到低排序,前20%的清单子目为重点项目。
  (1)材料价格评审: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黄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波动率、低于各有效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单价算术平均值1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2)材料消耗量评审:清单中有实体量,投标人所报的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评标委员会做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清单中没有实体量的,消耗量低于各有效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95%以下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3)综合单价评审: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低于各商务报价有效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2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企业能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判定规定为合理的,并经过评委会确认,可视为有效:
  (一)提供该施工企业在近3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因投标人的原因而增加费用。
  (二)能提供企业由于使用经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三)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四)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明材料。
投标单位应确保以上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招标方将保留对上述证明材料留存并调查取证的权利。凡弄虚作假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证明材料应在商务标中有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说明或补正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澄清时间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
  第四章 技术标评审
  第十三条 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须有经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或签章齐全的竣工验收报告;
  (二)主要施工方法: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并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三)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四)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五)劳动力安排计划: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六)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身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七)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八)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九)保证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
  (十)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合理性(该条款须和招标文件对应);
  (十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
  (十三)其它内容(如有)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定以上各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合格标准依据招标文件约定。
  第十五条 评委会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存在偏差,应要求投标人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必须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将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
  第五章 评标结果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2至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承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为除中标候选人外各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的差额),不按期缴纳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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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定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8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为促进我市金融安全、平稳运行,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加强横向沟通,促进辖内金融业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建立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及召集单位。决定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的是东莞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由固定成员和非固定成员两部分组成。固定成员包括:东莞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简称市人行,下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简称市银监分局,下同),非固定成员包括:市辖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代表单位。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负责召集,特别事项可由其他成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召开。
  二、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联席会议原则上于每年的1月中旬和7月中旬召开,视具体情况需要可适当提前或后延;如遇到重大突发性金融风险情况,可由成员单位提请,随时召开临时性专题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及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会议研究议题涉及其他领域时,则另行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参会。
  三、联席会议主要议题。
  (一)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传达省委、省政府各时期经济、金融发展的指导方针及政策;对我市经济、金融工作改革与发展作出整体部署和指示。
  (二)市金融办通报各时期地方金融机构总体运行及金融机构与市政府职能部门有关问题的协调进展情况;提出有关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人行通报我市货币运行情况;传达中央银行各时期的货币政策和调控措施,结合我市经济、金融发展状况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要求。
  (四)市银监分局通报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情况及风险状况;传达银监会各时期的监管工作思路和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五)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及保险机构的代表汇报本行业、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概况;提出行业发展需要市政府、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其他需经联席会议协商研究解决的事项。
  四、临时性联席会议。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会议成员单位提请或市政府决定,可召开临时性联席会议:
  (一)中央、省政府出台重大的经济方针、政策对辖内金融运行构成直接影响;市政府对金融作出紧急部署。
  (二)发生重大的突发性金融风险、案件以及可能严重危及我市金融稳定的事件。
  (三)金融运行发生重大异常变化,可能对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影响。
  (四)发生需全市金融系统共同商讨应对的其他紧急情况。
  五、联席会议有关要求。市金融办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应提前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方面作出安排,并组织做好会务工作。参会各方应主动根据会议议题做好准备,并将联席会议的有关精神贯彻落实好。
  六、其他补充事项。在今后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讨论研究后,予以修正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