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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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崐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崐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和崐个人 (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崐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确定本市、县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崐目,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查处价格欺诈、价格龚断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崐为。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税务、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崐和金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以不崐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查处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其经营崐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具体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由市、县价格主崐管部门确定,成熟一个,公布一个,逐步实施。凡群众反映较大、价格比较混乱的崐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先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范围。 对未列入制止牟取暴利范围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崐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依照本办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暴利的测定、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经营列入制止牟取暴利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其实际价格水平、崐差价率、利润率及其幅度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崐档次的同种商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崐否则,视为牟取暴利。
  第七条 对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其市场平均价格、崐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以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崐均利润率为基础测定、认定,予以公布,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的市场崐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认定,应当取决于商品与人民崐生活密切程度、商品单价高低,并应全面反映社会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
  第九条 各行业价格管理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崐人三者利益,积极协助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崐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测定工作。

第三章 价格欺诈、价格垄断

  第十条 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者以正当的价格行为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崐合理利润,禁止以欺诈、垄断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在明码标价之外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崐虚假的价格信息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明码标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且未标明价格可以协商议定的; (四)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垄断行为: (一)行业组织之间、生产经营者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互相串通,订立协议或达成崐默契,联手提价,或者强行附加条件提高价格,且其价格超过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崐的同种商品服务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 (二)囤积居奇或故意减少、限制商品供给,促使或诱发价格上涨的; (三)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或凭借其特殊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崐务的,或者强迫他人出售商品、为其提供服务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应有核算价格成本的资料,并应建立、健全崐商品和服务价格台帐,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崐供成本资料和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不出商品进货成本以及定价资料和有关证据的,由价格崐主管部门按照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认崐定,或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时扣除购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崐费用及合理利润后,其余所得视为牟取的暴
  第十五条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崐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举报人、投诉人要求予以保密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崐应当予以保密。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投诉,应提供购货发票、收费凭证以崐及其他相关证据,并在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在接崐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时,有崐权询问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有权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崐据、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审理,崐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国条院崐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向消费崐者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崐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崐机构依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崐定,处以警告,责令其向消费者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崐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中崐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国崐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崐定的,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件,崐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纵容、包庇价格欺诈、价格垄崐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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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口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195号)转发你关,请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规定,
向财政部补报今年1—6月份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铁应返还税款情况,并将汇总表抄送总署关税司。同时请你关对该厂欠税认真清理,届时下达的返还税款首先用于抵顶欠税,多余税款予以退还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政字〔1997〕195号(略)



1997年8月7日

关于严厉查禁非法传销培训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关于严厉查禁非法传销培训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严格规范传销培训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
定,加强对传销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查禁非法传销培训活动的重要性。非法传销培训活动是非法传销组织和个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一般集中在居民住宅或宾馆、礼堂、会场、影院等场所,其形式隐蔽,监管难度大,极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迷信、帮会、邪教、煽动
性宣传及虚假广告宣传的重要途径。如不及时予以查禁打击,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将会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将非法传销培训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禁非法传销培训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传销培训活动。凡举办和承办传销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提前15日,将培训申请书(载明培训场地、人数、时间、授课内容、授课人等事项)报培训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传销培训活动,也不得为非法传销培训活动提供场地等便利条件,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秉公执法,从重从严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对传销培训活动进行监管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



19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