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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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经2001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2日

  一、规 章:

  (一)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暂行规定》的决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三)大同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四)大同市输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五)大同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六)大同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七)大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

  (八)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九)大同市教育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市教育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决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十一)大同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二、规范性文件: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原大同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原雁北地区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制定的所有的规范性文件;

  (二)1993年至2000年底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以下规范性文件:

  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派遣出国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3]4号)

  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3]10号)

  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旧城建设商业中心的几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政发[1993]11号)

  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捐资助教集资办学加快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同政发[1993]12号)

  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煤炭运销工作的决定(同政发[1993]27号)

  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同政发[1993]36号)

  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十八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3]43号)

  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和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的通知(同政发[1993]59号)

  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市石油市场的通知(同政发[1993]72号)

  1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贩私工作的安排意见(同政发[1993]77号)

  1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同政发[1993]86号)

  1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大同站候车室及广场环境卫生的通告(同政发[1994]38号)

  13、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同政发[1994]42号)

  1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市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实行预征、统征的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4]43号)

  1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摷式ǚ繑及私人买卖房屋征收契税的通知(同政发[1994]45号)

  1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同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同政发[1994]47号)

  1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同政发[1994]54号)

  1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同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4]55号)

  1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事业发展的通知(同政发[1994]56号)

  20、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劳动局、民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4]57号)

  2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撁徘叭鼣抵押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政发[1994]59号)

  2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60号)

  2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太西光缆干线通讯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同政发[1994]62号)

  2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71号)

  2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同政发[1994]77号)

  2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生猪收购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81号)

  2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4]86号)

  2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市石油市场的通知(同政发[1994]89号)

  2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石油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同政发[1994]91号)

  3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同市粮油市场和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4]96号)

  3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97号)

  3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油批发市场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4]101号)

  3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5]7号)

  3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5]9号)

  35、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5]16号)

  36、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大同市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5]24号)

  3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承包项目的实施方案(同政发[1995]36号)

  3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及企业内联的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5]54号)

  3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基本设施建设的通知(同政发[1995]72号)

  4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政发[1995]81号)

  4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5]97号)

  4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6]6号)

  4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矿业秩序的决定(同政发[1996]22号)

  4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加强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同政发[1996]40号)

  45、关于授权市经委等部门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同政发[1996]47号)

  4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市场供应及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6]50号)

  4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和使用小汽车的暂行规定(同政发[1996]63号)

  48、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工交企业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6]94号)

  4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6]100号)

  5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同政发[1996]107号)

  5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乡镇、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安排意见(同政发[1997]9号)

  5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贫困职工生活问题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同政发[1997]31号)

  5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等五个考核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42号)

  5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局摴赜谂袒畛钦虼媪抗型恋氐氖凳┓桨笖的通知(同政发[1997]58号)

  5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的意见(同政发[1997]60号)

  56、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关于大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62号)

  57、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关于鼓励困难职工和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63号)

  5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办矿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7]71号)

  5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重点超标排污单位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7]82号)

  6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摴壹蹲≌ㄉ枋缘阈∏鴶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政发[1997]85号)

  6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119号)

  62、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2号)

  6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政发[1998]4号)

  6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治理公路撊覕领导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同政发[1998]44号)

  6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承包项目的实施方案(同政发[1998]55号)

  6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农村电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的通知(同政发[1998]60号)

  6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残疾人事业摼盼鍞计划纲要》的通知(同政发[1998]73号)

  6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政发[1998]86号)

  6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加大力度搞好平坟、迁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97号)

  7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同政发[1999]11号)

  7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残疾人扶贫解困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同政发[1999]28号)

  7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9]33号)

  7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越层越界采矿活动的通知(同政发[1999]55号)

  7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执收执罚部门落实撌罩Я教跸邤规定的检查方案(同政发[1999]82号)

  75、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开展撌鍞计划和十五规划研究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发[1999]86号)

  7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民义务植树的通知(同政发[2000]26号)

  7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地震灾区重建家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00]42号)

  7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摯蚣贁联合行动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0]124号)

  7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办法的意见的通告(同政办发[1993]1号)

  8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授权市地质矿产局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继续监管摯笸腥嗣裾葱锌蟛试葱姓ΨWㄓ谜聰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号)

  8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政企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促进会简章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5号)

  8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对市属(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6号)

  8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0号)

  8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7号)

  8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同市继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9号)

  8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2号)

  8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5号)

  8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协、市规划处、市工商局对规范我市各类牌匾、招牌用字书写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41号)

  8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大同市拍卖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45号)

  9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72号)

  9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几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92号)

  9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增容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96号)

  9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维护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对全市无绳电话机销售、设置使用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26号)

  9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二商局关于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推行摴忻裼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37号)

  9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市区范围市场用煤销售价格请示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41号)

  9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局《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46号)

  9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加强各县、区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53号)

  9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规划区旅栈业征收城市增容费的批复(同政办函[1993]81号)

  9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大同市医疗广告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38号)

  10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要求进度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60号)

  10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第二物资集团总公司《关于加强生产资料市场发票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73号)

  10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拨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77号)

  10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煤炭生产补贴款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84号)

  10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大同市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0号)

  10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2号)

  10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名办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门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3号)

  10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市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混凝土构件监督检验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8号)

  10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摴赜诮笸信穆羯绦凶魑泄锱穆糇呕箶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11号)

  10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郊区蔬菜基地和做好新菜地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34号)

  11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52号)

  11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第二商业局关于加强我市酱油食醋行业管理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63号)

  11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巩固全国地级卫生城市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0号)

  11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实施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20号)

  11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强化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流通秩序通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11号)

  115、关于印发《大同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19号)

  11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构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同政办函[1995]13号)

  11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农委《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财务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5号)

  11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煤焦整顿办关于整顿我市煤炭生产秩序废止一批乱收费项目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8号)

  11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36号)

  120、关于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我市旧城拆迁改造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通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39号)

  12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经委《关于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的企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定级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60号)

  12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经委关于市建材局对全市建材(含石材)企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83号)

  12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红旗广场园林景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90号)

  124、批转市优化资本结构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公交企业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94号)

  12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煤炭局《关于武警部队自办、联办煤矿行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26号)

  12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大同市调整产业结构领导组办公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30号)

  12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大同市房改办关于我市96?8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售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54号)

  12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试点工作的函(同政办函[1996]3号)

  12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化工局关于加强化肥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5号)

  13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关于整顿全市公路客运市场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83号)

  131、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06号)

  13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局关于大同市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责规范试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09号)

  13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七年列入试点国有工业企业职工试行提前退休的暂行规定(同政办发[1997]111号)

  13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申报手续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12号)

  13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57号)

  13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计算机病毒防护措施和计算机建档年检制度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71号)

  13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86号)

  13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97号)

  13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资局《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205号)

  14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物价局《关于大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扶散费、节约包装费的请示》的批复(同政办发[1998]28号)

  14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同市红十字会《关于全面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58号)

  14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撐迩逦褰〝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1998]72号)

  14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委关于《大同市科技型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及定量评估方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144号)

  14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151号)

  14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9市全民健身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33号)

  14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开展行业作风评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51号)

  14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计划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1号)

  14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2号)

  14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6号)

  15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地矿局摯笸惺迪挚笠抵刃蚋竞米ぷ鞴婊褪凳┓桨笖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93号)

  15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销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计算机产品的紧急通知(同政办发[1999]109号)

  15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33号)

  15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3号)

  15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煤炭促销清欠工作组摴赜诩涌烀禾看钭郧褰鹊慕背桶旆〝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4号)

  15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登记检查清理和换发统计登记证件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5号)

  15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18号)

  15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市客运出租汽车与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29号)

  15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6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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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市区各乡镇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引导、构建全民招商的大格局,推动吴忠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奖励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第二条 吴忠市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实施和奖励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吴忠市招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从市域外引进的在吴忠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向自治区、国家争取的各类项目和资金。

第四条 奖励对象系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个人)。奖励对象不受职业、身份、地域、国籍限制。

行政事业单位系指吴忠市委、政府下达了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太阳山开发区、金积工业园区及吴忠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组织(个人)系指上述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机构、咨询公司、以商招商企业等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奖励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认定时限。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范围: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在吴忠市境内投资的一期新建项目。

第七条 奖励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奖励四个程序进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标准: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以奖代补用于招商经费的不足,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组织(个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不含0.5亿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

第十条 奖惩方式: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褒奖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可以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优先考虑;自然人视招商引资的数额给予市级荣誉称号。

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对于在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税收缴纳在市级财政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税收缴纳在县(市、区)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吴政办发〔2008〕63号)同时废止。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进行奖励。自《办法》下发之日后确定的奖励对象,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重点奖励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指当年引进的工业生产类和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其他如商贸、旅游、物流、房地产、餐饮、服务等招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吴忠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督查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吴忠市招商局。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进行奖励:

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奖励;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

第六条 办法所指“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指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作出直接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多方引进的项目,由各方协调推举一名受奖人,奖金由各方协商分配。

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引进的项目,但落户在其他县(市、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以引进项目的单位为主。

第七条 办法所指“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范围”系指在吴忠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农副产品加工类新建项目的一期工程,续建项目及续建工程、中央及区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不在奖励范围。

第八条 奖励认定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认定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

1、《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对象登记表》;

2、《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

3、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有效引资证明。外来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投入的有效凭证,无固定资产投入的提供注册资本金中外来部分的有效凭证。

5、《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奖励对象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的,除填写和提供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审核。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公示。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并根据公示情况对奖励项目进行调整。

(四)奖励。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确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对象、金额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标准按照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超额部分进行奖励,指导性目标任务不作为奖励范畴。

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的奖金主要用于招商工作经费;市直各部门的奖金主要用于单位工作经费;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可以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含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税部门在兑现奖金时直接予以扣除。



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2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长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及保障金收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单位,应当至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二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本人自愿、就近就地安排的原则。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接受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直接向社会招收。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职工直系亲属中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录用。


  第七条 残疾人上岗前,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招聘手续等,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同时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录用的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身体状况,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都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不得非法开除、辞退残疾人职工或者解除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以及破产的过程中,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规定的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的差额,依据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应当安置的残疾人数减去已安置残疾职工数)。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年未之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和残疾职工花名册。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上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经过核定的再职残疾人职工情况,确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交纳的数额,向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 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其中,各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应当将收取的残疾人保障金按15%的比例,县、市(含双阳区)应当将收取的残疾人保障金按10%的比例上缴市残疾人联合会。上缴部分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巾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交纳和未足额交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本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