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1:19:28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署办〔2010〕35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部门: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创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集聚,推动全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包括四个园区即:加格达奇园区(A区);塔河园区(B区);漠河园区(C区);呼玛园区(D区)。在合作区规划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标准厂房、招商项目等建设及入园项目管理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是合作区建设管理的主管机构;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区办公室)是指导、协调合作区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对园区建设情况的督办、检查和反馈;园区管委会是当地园区建设管理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管理工作,并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园区土地开发收益归地方政府所有。
(一)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机制。由行署、林管局、地方政府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安排,确定资金额度。
(二)建立园区建设资金匹配制度。园区所在地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的筹措,配套额度为所辖园区工程建设实际投资的20-40%。
(三)建立建设资金回收制度。地区投入建设资金在园区建设初期无偿使用期限为10年,从2017年始逐年回收,回收期10年,年回收比率10%。
(四)建立建设资金专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实行独立建账、专款专用。园区建设资金包括国家开行贷款、地区专项建设资金、园区政府匹配资金、向国家及省争取资金。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合格报告,报园区管委会或贷款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拨付工程款。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每年年初向合作区办公室上报当年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企业达产达效计划建议指标,由合作区办公室审定后向各园区下达专项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园区年度建设绩效的主要依据,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第六条 合作区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合作区管委会审定,报地委、行署、林管局批准后,由合作区办公室公布并由各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严格遵循总体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根据园区开发建设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其中投资强度原则要求每公顷不低于1000万元。园区的土地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园区的地上、地下设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进入园区后,项目业主须填报《项目建设申请书》,提交项目的基本情况。园区管委会按规划审批项目选址,并负责到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在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设计图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行备案制度。园区管委会作为招标人,具体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评标结果报送合作区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可委托园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也可自带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建设,自带施工企业须经园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资质、施工水平、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园区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法人和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园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应由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并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园区工程勘察设计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重要及特殊工程须经合作区管委会批准,由合作区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园区工程建设实行定期检查、抽查和跟踪核查制度,由合作区办公室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现不良质量行为及时通知相关监督部门和参建方,要求整改或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合作区管委会取消其在园区承接工程任务资格。
第十五条 园区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制度。工程施工完毕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工程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园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由园区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限和保修金执行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园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园区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须报合作区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入园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入园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与园区的主导产业关联度大,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
(三)经省(部)级以上认定高科技项目。
(四)高危险、高污染、高资源消耗型项目限制进入园区。
(五)入园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公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园区不予供地,可租用园区提供的标准厂房)。
(六)项目投资方入园前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园申请表
2、有资质设计部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人身份证明
4、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银行出具的资金到户证明(到位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20%)
第十九条 项目入园内部审批程序
(一)凡具备入园条件的项目,园区管委会随时受理。
(二)园区管委会对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县(区)经济计划局、商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各职能部门签署评审意见后,由园区管委会发放入园通知书(入园通知书要标明项目地块)。项目用地交付投资方后,园区管委会同时下达开工建设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
(三)园区管委会在项目审批后3日内,将相关手续报送合作区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入园审核内容
(一)规划与功能定位:入园项目要符合《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规划》、《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兴安岭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及各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是否在规划的范畴内,并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环保:入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注意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园区“三废”处理应采取集中治理方式,污染源防治要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审核重点要看项目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入园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导向、符合环评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的项目。要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科技含量、投资规模、产销及利税、环境污染情况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审核重点要看项目是否为土地政策允许用地项目。
(四)资源: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所需的资源储备、物料供应及其它生产要素是否有保障。
(五)财税: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是否能拉动区域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六)规模:拟入园的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入园企业数、生产规模和行业性质核定。原则上矿产品开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木材精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北药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绿色食品、山野产品、旅游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是否达到产业规模。对于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附加值大、财税贡献大、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高科技项目,在审核中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投资规模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服务
(一)项目入园前期,合作区管委会和园区管委会要为项目入园开辟“绿色通道”,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园区管委会指派专人代办和领办企业开工前的所有手续,各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项目入园后,要加强对项目中、后期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增强诚信意识,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切实做到保商、安商、扶商,为入园项目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二)对已批准入园、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重点投资项目,要成立项目服务协调组,县(区)主管领导或园区管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从入园到建成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对已批准入园、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合作区管委会及园区管委会要联合成立项目服务协调组,负责项目从入园到建成的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企业入驻园区后,必须接受合作区办公室和当地园区管委会的管理,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入园项目的注册地、结算地必须在园区所在地。
(三) 项目建设内容要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厂区规划布局不能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四)凡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类的项目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如入园手续不完备,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实行特事特办。
(五)入园项目实行地、县(区)两级备案制,即入园企业在完成项目审核后,分别在合作区办公室和当地园区管委会备案,建立入园企业档案。备案材料包括: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批复文件
4、工商执照及相关材料
5、验资报告
6、机构代码证书
7、环保、土地、建设、消防、银行、税务、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批复文件、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及资信证明
8、项目合同
(六)实行入园企业月报制度。项目在建期间,入园企业每月初必须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投产企业填报《入园项目达产情况月报表》,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反映企业建设和运营情况,园区管委会汇总后每月初报合作区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由合作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

周永坤


古希腊人所开创的学术传统是真善合一的,尽管他们区分自然的真理和伦理的真理。在希腊人看来,一个真的判断同时就是善的。这一真善合一的学术传统是人们的知识欠发达、学科分化不够的表现。真善合一的传统与科学方法的单一和不分同在。近代实验科学发展起来以后,实证的方法大行其道。由于希腊开创的真善不分传统的影响,实证方法向社会科学中传播,这大大促进了关于社会知识的科学化。然而,正所谓物极必反。由于忽略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社会科学患上了实证病。其不良后果之一就是社会科学中的价值相对主义在实证主义旗号下的复活。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学术研究的方法应当与学科性质相适应。再好的方法,如果用错了地方,也会适得其反。

出于这样的考虑,愚以为,讨论法学方法首先要给法学以正确的学科定位。而法学的学科定位又与科学观息息相关。让我们从科学观谈起。

科学大概有三大要件:概念、逻辑、实验。缺乏其中任何一项的科学都不是真正的科学。在西方,前两项在古希腊已经存在。但由于缺乏实验,真正的科学在古希腊是没有的。在中世纪,实验科学的开拓者们并没有像他们的继承者那样幸运,他们不得不伪装成疯子,以逃避宗教与世俗的仇视和迫害。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科学才取得了合法性。起初,科学只是众多话语系统中的一支,到后来,她逐渐取代了神学的话语垄断地位,成为最具权威性的话语系统。就像在中世纪许多话语都以神学的面貌出现以期取得权威一样,在实验科学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以后,许多话语都以科学的面貌出现。各种意识形态在最积极之列。这使得科学的概念模糊了。最典型的要数19世纪初法国以塔西为代表的意识形态学派。这一学派将意识形态称为“思想科学”。在塔西其时,这一思潮的影响并不大,拿破仑就对塔西的意识形态理论表示蔑视。他轻蔑地称“意识形态学派”为“意识形态者”,认为塔西等人只是一批对政治现实盲然无知的不切实际的教条主义知识分子。[①]但随着实验科学的威名日隆,将各种思想科学化竟成不可阻挡之势。各种思想的论争成为抢占科学殿堂之争。与此并存的、作为它的对立面的就是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旨在维护科学的纯洁性,他们强调只有实证的学问才是科学的。在马克斯•韦伯时代的西方,实证主义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科学与价值无涉”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今天还有谁会相信,天文学、生物学、物理学或化学,能教给我们一些有关世界意义的线索?……自然科学家总是倾向于从根底上窒息这样的信念,即相信存在着世界的‘意义’这种东西。”[②]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理论其实是较公允的,他在坚持科学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强调科学对价值问题应当有所克制,这实质是将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保障转向方法论。在现代西方,一个科学的结论和一个价值的言说或一个真的描述和一个善的理论的区别为学界大多数人认同。

与此同时,中国也发生了一场几乎是与西方同样主题的讨论:以张君励为代表的新儒家同丁文江等人关于科学与人生观关系的讨论。张主张人生观应当由玄学实际上是由儒学去解决。丁则主张科学应当解决人生观的部分问题。这时候,以真理的代言人自居的一些人出来作裁判:张固然是唯心主义,丁以及包括较公允的梁启超、胡适之等均成了折衷主义。他们宣称,科学当然可以解决人生观问题,而且这可以在物质世界中找到根据。[③]这一思潮设定的任务不是维护科学的尊严与权威,而是以科学的名义强化新的思想权威,这就使对同一问题的讨论得出了与西方正相反的结论:意识形态的权威,这个新的权威恰恰是在科学的大旗之下的。科学替代传统的“天”成了价值权威的渊源,这个“科学”的靠山则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在社会中就是“物质生活条件”。进一步要问,谁是这个注定一言不发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代言人呢?当然是“物质生活条件”的支配者。这就是中国的逻辑。因此,上世纪初那场发生在中国的希腊式的诸神的战斗并未能维持多长时间,一旦有一神在物质上战胜了他的敌人,真正意义上的战斗便告结束。于是,新的统治者就成了科学的源泉,一切统治思想都是科学的、不容怀疑的。科学成了正统的代名词,科学成了清除不同思想的利器。由此可知,与西方正相反,在中国取得胜利的是意识形态而不是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在中国成为谬误的代名词。

上述描述告诉我们,科学这一概念在漂洋过海来到中国以后便患上了意识形态综合症,它承担了太多的意识形态重任。这使得国人的科学概念大大地宽于西方人,且不说相对于持狭义科学观的英美人,就是相对于主张广义科学观的德国人来讲,也是大大地宽的。[④]且这个中国式的科学的外延是不断扩展的。在陈独秀那里,他是明确把哲学的本体论排除在科学之外的,他的科学中有哲学,但不是哲学的全部,只包括哲学中的唯物史观。[⑤]但是现在,哲学完全成了科学的不容怀疑的成分,哲学甚至成了“科学的科学”,是评价一种理论是否科学的标准。只要是权力者的宣示,都以科学名之。这就是Merriam-WebstersCollegiateDictionary所说的贬义的科学主义或唯科学主义。[⑥]科学主义的方法论结果便是从权威出发的、解经方法成为主导的方法,依据这一方法,在研究之前结论已经产生———这就是权威早已认定的结论,一切所谓的研究只不过是在经典中寻章摘句,一切所谓的结论只不过是权威的复述或演绎。因此,真正意义的学术研究(社会知识领域)与学术争论便告结束,代之以各种形式的语录仗甚至是政治棍棒。

据当代学界的共识,科学的首要含义是方法意义的———实证的方法。除了方法意义以外,科学还指一种与信仰相对的精神,一种科学的实证精神、理性精神、臻美精神,本身具有普遍性、公正性、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的精神气质;由此衍生出独立性、独创性、异议、自由、宽容、公正、人的尊严和自重。

本着方法和精神意义上的科学观,我们可以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规范科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追求的是真,规范科学追求善,人文科学追求美。只有追求真的学问才是科学,追求善的是伦理学,追求美的是美学。

这一分析架构中的法学是什么呢?这一问题的回答与人们对法学的定义有关。德国的法哲学家德来尔(RalfDreier)说:“法学的用语在德文的语言使用上,虽有争议,但是通常是赋予广义的,广义的法学不仅涵盖了法律科学,还包括法官的、以及法律咨询的法律实务。”狭义的法学专指法律理论。艾瑟(Jo sefEsser)则将法学区分为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还算不上是科学。知识欠缺对个别表象所以发生的全观、各种关联和法则的理解。”[⑦]拉德布鲁赫则认为,“我们有三种观察法律的方式:涉及价值的观察,即将法律看作文化事实———法律科学的本质在于此;其次是带着评价的观察,即把法律视为文化价值———这是法哲学的特征;最后是超越价值的观察,即观察法律的本质或无本质———这是法律宗教哲学的任务。”凯尔森认为:“由于法律科学对人的行为的认识,只限于法律规范的内容,亦即限于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的行为,因此,法律科学呈现的是对于行为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的说明。”[⑧]也有学者认为法学可分为法价值论、法历史哲学、法方法论三界。[⑨][5]由此可见法学的范围历来是十分广的。

在我国大陆的学术传统中,法学包含了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所有知识体系。这一广博的知识体系中包括了法的理论知识、法律史知识、法律信息知识、适用法律的知识等等。在唯科学主义的时代氛围里,这一切都是科学。在方法论方面,法学的方法便与其他学科的方法没有区别。[⑩]①事实上,法学这一知识体系的内容是跨学科的。法医学是自然科学,侦查学的许多内容也属于自然科学,法律逻辑属逻辑学,法学作为知识体系的主干属于规范科学,而不是社会科学。除了规范科学的成分以外,法学也有社会科学的成分。这就是法学中有关经济分析的成分,及其他可以实证的、量化的成分。法学不仅是科学的知识体系,而且还是一门技术,技术的主要成分不是真假,也不是善恶,而是实用。对于法学来说,这个实用不是为任一法律主体所用,而是为追求正义、为实现公平所用。

法学的跨学科特点决定了法学方法的特点。

首先,法学的主要方法是价值评价,而不是实证分析。因为法学的主干是规范科学,规范科学追求的是善,它的任务是公平规范地发现与评价,其首要方法自然只能是价值评价。古罗马人将法学定义为“公平善良的艺术”是十分妥贴的。对于法学,对于法律,我们首先要问的不是科学与否,而是正当与否、公平与否。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它的主要方法应当是价值评价。法学的价值评价与一般伦理学的价值评价有所不同,法学的价值评价除了一般伦理学的价值评价方法以外,更多的是规范的评价,这是建立在规范等级之上的价值评价。

其次,实证方法也是法学的重要方法。这是因为法学也具备科学的方面。法学的科学方面主要是方法与精神。当然,法学也有“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成分。法学的科学方面包括:(1)法学中有关史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信息知识的部分。史和法律信息要求的是真,主要使用实证的方法。用实证的方法寻求法律存在与发展的真实面貌与常态,寻求法律的真实信息。(2)应然规范建构中的经验基础部分,以及法律实践的描述与总结部分。这部分要求真实地叙述人类的经验,以作为建构合理规范与评价法律的经验基础。(3)规范的建构与评价部分的内容。这要求适度的价值中立,贯彻的是一种实证的科学精神。所谓“适度中立”是指作为价值研究的一种要求,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而完全以自己的价值代替一般价值又是允许的。因此,法规范的建构与评价必须在体认人类基本价值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建构,同时在价值宽容的基础上进行价值批评。这些法学的科学部分适用的方法就是实证的方法。实证方法又可分为社会实证、经济实证、逻辑实证,价值分析也可依其基本立足点及涉及的领域分为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等等。应当指出,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也不是完全无关的,实证分析的对象可以是价值问题,或者说,我们可以对价值问题进行实证的研究。

其三,法学不仅有科学意义上的方法,还有技术意义上的方法。因为法学不仅研究规范的正当与否,不仅研究法律的历史与常态和实际社会效果,即法学不仅仅是认识(分析也是认识)与建构规则,不仅仅是发现真理,描述实在。一句话,法学不仅是科学,还是一门指引人们行为的手册,是一门技术。[11]它源于法律问题的特殊性。因为法律是一个关涉人际关系的高度职业化的知识体系,这个知识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从事法律实践或影响法律实践。法律实践是一种特殊的实践,它的目的在于善,这就需要有一套追求善的特殊技术。由此决定了法学特殊的方法:法律实践的方法、法律操作的方法。这一方法不同于前面所说的价值评价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实证方法和价值评价方法都是认识的方法,实证的目的在于正确描述法律,在于认识法律是什么,法律怎么样;价值评价的方法在于寻找良法的标准,在于认识善,在于认识应然的法。作为技术的方法是实践的,是从事法律事务的方法。这已越出了传统方法论的范围。作为技术的方法包括与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相关的方法,以及其他法实践行为的方法,这里的方法表现为在相关领域中追求善的规范。例如:立法方法、法解释方法、法规范选择方法、法事实认定方法、法推理方法、法辩论方法,甚至合同的制作方法、法律的起草方法等等。

其四,方法论是法学的重要内容。由于法学的方法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方法,也由于方法在法学中的特殊地位,方法学问就成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学者将法学分为法哲学、法历史哲学和法学方法论,这是很有见地的。

上述法学方法可以一分为二:作为科学的方法和作为技术的方法。如果从方法问题的抽象性程度来划分,法学方法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作为方法论的方法,这是方法本身的学问,或关于方法的方法。它研究方法问题和法学方法的一般知识,研究方法的本体问题,研究自然科学方法和社会科学方法的异同,研究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何种方法是不可取的,研究方法宽容的哲理,研究法学方法的内容与特点,等等。二是理论研究使用的具体方法以及规范,或作为科学的方法。这一层面上的方法包括实证分析和价值评价两种,以及这两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或延伸———比较方法。三是法律实践的方法,或作为技术的法律方法。

总之,法学是一门十分特殊的学问,它是以规范科学为主干的一个知识体系,它又兼有社会科学的内容,甚至有自然科学的内容(例如,法医学就属于医学,侦查学有许多物理学和化学的成分,法律逻辑则属于逻辑学)。这一跨学科的属性决定了法学方法的多元。规范科学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主要方法是价值评价方法。法学还是介于科学和技术之间的一门学问,因此法学的方法除了科学意义上的方法以外,还有技术意义上的方法,而且法学方法可以说主要是指技术意义上的方法。因此,方法论在法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的中心内容之一。如果说近代法学的任务在于建构合理的规范,重塑法律的精神,其核心在于法律本体论和法律价值论的话,那么,现代法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这一价值的实现。因此,现代法学的核心就在于方法论。这从西方法学的方法论转向中可以得到确证





--------------------------------------------------------------------------------

[①] 郭仁孚.曼汉与康乐勒在意识形态研究上的突破与贡献[J].东昊政治学报,2002,(14)

[②]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33.

[③] 陈独秀.科学与人生观序[J].新青年,1923,(3).

[④] 笔者在香港中央图书馆看到,其图书分类中,与socialscience相对称的是puescience,可见,英美的科学观是狭义的,只是指自然科学"这与德国人不同"德国人的科学包括社会科学在内"国人正统的科学观来自德国,自由主义者的科学观则来自英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6]2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邮电部:
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已取得显著成效,通货膨胀得到进一步抑制,市场物价明显回落,实际利率水平已经由负利率变成正利率。为了适当减轻企业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6年5月1日起,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存、
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98个百分点(附一)。
(一)取消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种类,执行相应期限档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
(二)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中,一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3.96%;九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8.19%。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仍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为5%。
(三)定活两便存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打六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四)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下调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报总行备案。
(五)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18%下降到8.82%。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附二)。
三、降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附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48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再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48个百分点。
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仍按下浮5%—10%执行。
定期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2.42%下降到10.53%,定期邮政储蓄转存人行比重由按93%计算,下调到按80%计算。
四、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水平相应下调(附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缩小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
(一)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20%下降到10%;城市信用社(含城市合作银行)由现行的30%下降到10%;农村信用社由现行的60%下降到40%。各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下浮幅度仍为10%不变。


为了更好地发挥浮动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各金融机构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信用等级、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资金占用结构较为合理、产品不积
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对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和对贴现贷款、抵押贷款以及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等,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反之,则要上浮。
全国性金融机构制定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要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区域性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办法要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执行。
(二)各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除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六、降低贷款罚息水平。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由现行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即贷款逾期后,改按此利率计息,而不是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再加此利率。下同。)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由现行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至八计收利息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六
计收利息。
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由现行的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由现行的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
若贷款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各金融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做好利率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利率调整按时执行。各分行要积极组织当地各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公告、答记者问和利率调整的文件,做好利率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营业机构,对利率调整后各项存款的变动情况等
进行跟踪调研,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 利 率 |
| 项 目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993年7月11日)|(1996年5月1日)|
|-------------|------------|-----------|
|活期| | 3.15 | 2.97 |
|--|----------|------------|-----------|
| | 一、整存整取 | | |
| | 三个月 | 6.66 | 4.36 |
| | 半 年 | 9.00 | 7.20 |
|定 | 一 年 | 10.98 | 9.18 |
| | 二 年 | 11.70 | 9.90 |
| | 三 年 | 12.24 | 10.80 |
| | 五 年 | 13.86 | 12.06 |
| |----------|------------|-----------|
| | 二、零存整取 | | |
| | 整存零取 | | |
| | 存本取息 | | |
| | 一 年 | 9.00 | 7.20 |
| | 三 年 | 10.98 | 9.18 |
|期 | 五 年 | 12.24 | 10.80 |
| |----------|------------|-----------|
| | |按一年期以内定期 | |
| | 三、定活两便 |整存整取同档次利 | 同前 |
| | |率打六折执行 | |
----------------------------------------
附:二 金融机构对客户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 利 率 |
| 项 目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995年7月1日) |(1996年5月1日)|
|---------------|------------|-----------|
|一、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贷款) | | |
|---------------|------------|-----------|
| 六个月 | 10.08 | 9.72 |
|---------------|------------|-----------|
| 一年 | 12.06 | 10.98 |
|---------------|------------|-----------|
|二、固定资产贷款(中长期贷款)| | |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12.24 | 11.52 |
|---------------|------------|-----------|
| 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 | 13.50 | 13.14 |
|---------------|------------|-----------|
| 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 | 15.12 | 14.94 |
|---------------|------------|-----------|
| 五年以上 | 15.80 | 15.12 |
|---------------|------------|-----------|
|三、罚 息 | | |
|---------------|------------|-----------|
| 逾期贷款 | 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 | 日利率万分之四 |
|---------------|------------|-----------|
| 挤占挪用贷款 | 日利率万分之六至八 | 日利率万分之六 |
------------------------------------------
附:三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 利 率 |
| 项 目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995年7月1日) |(1996年5月1日)|
|---------------|------------|-----------|
| | 存款准备金 | 9.18 | 8.82 |
| 存|------------|------------|-----------|
| | 备付金存款 | 9.18 | 8.82 |
| |------------|------------|-----------|
| 款| 邮政储蓄转存款 | | |
| | 活期 | 3.15 | 4.17 |
| | 长期 | 12.42 | 10.53 |
|---------------|------------|-----------|
| | 二十天以内 | 10.44 | 9.00 |
| |------------|------------|-----------|
| 贷| 三个月以内 | 10.62 | 10.08 |
| |------------|------------|-----------|
| | 六个月以内 | 10.98 | 10.17 |
| |------------|------------|-----------|
| 款| 一年期 | 11.16 | 10.98 |
| |------------|------------|-----------|
| | 逾期贷款 | 日利率万分之五 | 同 前 |
|---------------|------------|-----------|
| | 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 | |
| 再 贴 现 | | 同 前 |
| | 下浮5%-10%执行 | |
------------------------------------------
附:四 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 利 率 |
| 项 目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995年7月1日)|(1996年5月1日)|
|-----------------|-----------|-----------|
|第一类 | | |
|-----------------|-----------|-----------|
|1.粮棉油贷款 | 11.16 | 10.08 |
|-----------------|-----------|-----------|
|2.(8+3)万吨天然橡胶收购贷款| 11.16 | 10.08 |
|-----------------|-----------|-----------|
|3.(50万吨)食糖收购贷款 | 11.16 | 10.08 |
|-----------------|-----------|-----------|
|4.船舶工业卖方信贷 | 11.16 | 10.08 |
|-----------------|-----------|-----------|
|5.(5+2)万吨羊毛储备贷款 | 11.16 | 10.08 |
|-----------------|-----------|-----------|
|第二类 | | |
|-----------------|-----------|-----------|
|1.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 | 10.62 | 9.54 |
|-----------------|-----------|-----------|
|2.广深珠高速公路贷款 | 10.62 | 9.54 |
|-----------------|-----------|-----------|

|第三类 | | |
|-----------------|-----------|-----------|
|1.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 9.36 | 8.10 |
|-----------------|-----------|-----------|
|2.白银专项(生产设备)贷款 | 9.36 | 8.10 |
|-----------------|-----------|-----------|
|3.贫困县办工业贷款 | 9.36 | 8.10 |
|-----------------|-----------|-----------|
|4.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贷款 | 9.18 | 8.10 |
|-----------------|-----------|-----------|
|5.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建储备贷款 | 4.68 | 4.68 |
|-----------------|-----------|-----------|
|其他 | | |
|-----------------|-----------|-----------|
|1.扶贫贴息贷款(含牧区) | 2.88 | 2.88 |
|-----------------|-----------|-----------|
|2.特区、开发区差别利率贷款 | | |
|-----------------|-----------|-----------|
| 五年以下 | 2.88 | 2.88 |
|-----------------|-----------|-----------|
| 五年以上 | 4.32 | 4.32 |
-------------------------------------------



199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