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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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
  随着2012年春节临近,快递业务已进入高峰期,商务快递和网购促销叠加出现,业务量大幅增加,加上社会运力和企业员工集中返乡过节等因素影响,快递服务能力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好业务旺季的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安排部署,做好应对准备。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快递协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追究的措施,指导企业做好业务旺季的服务工作。
  二、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国家邮政局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重点省(市)邮政管理局要向社会发布业务旺季的有关情况,以及应对旺季的工作措施,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让广大用户理解、支持快递业务旺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邮政监管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旺季业务量的变动情况,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科学组织人力、物力,启动疏运方案,做好应急处置。业务旺季期间,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业务量变化、流量、流向信息公告以及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快递服务。
  三、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权益。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按照时限标准切实做好快件揽收和投递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业务旺季期间,要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增加处理频次,提高处理效率,防止快件滚存和积压,要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严禁出现野蛮分拣,避免发生快件延误、破损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服务和安全生产的督导和检查,督导企业切实落实快件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收寄违禁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运输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处理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快件丢失、火灾等不安全隐患,确保业务旺季期间服务质量和生产安全。
  五、严格依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停止经营(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好未投递的快件,不得擅自停止经营。业务旺季期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保证全网畅通运行。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快递企业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值班,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
  六、建立值班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在业务旺季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制度,落实工作安排、加强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沟通协调等工作。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
  七、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业务旺季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要高度重视业务旺季期间的维稳工作,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疑难问题的排查和疏导工作。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就地化解,严防出现群体事件,确保业务旺季期间生产平稳有序。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迅速向本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传达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有关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工作。
                             国家邮政局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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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可以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有领衔代表。以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团长领衔。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以下类型的议案:
(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
(二)人事选举案;
(三)罢免案;
(四)质询案;
(五)特定问题调查案;
(六)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七)其他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使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纸书写,一事一案。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的议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收集,待大会举行时转大会秘书处;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大会秘书处收集。
第八条 对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立为议案和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九条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
主席团认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代表议案,依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征求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认真办理,最迟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的三个月前
办理完毕,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05]11号


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严格管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省直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留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

  省直单位应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在提出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确认、候选中标供应商确认等方面,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第三条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应当采购国产货物,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省直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规范招标文件范本。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拟定评标办法,并相对统一类别基本相同项目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省直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单项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明显具有排他性的,修改后再招标。

  没有三家供应商投标或开标后没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技术、商务要求的,废标后,先调低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重新招标,严格掌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六条 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选择,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三家以上。

  第七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询价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六十。

  五家以内供应商参加投标的,直接计算平均投标报价;五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不含超出预算的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计算平均投标报价。

  平均投标报价的价格分值为50分;低于平均投标报价的,最多加10分;高于平均投标报价的,最多减20分。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规范和相对统一价格分值的计算方法。每个项目价格分值的计算方法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起草。

  第九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组建评标委员会,在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督下严格实行“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办法。

  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的,可在省级招标投标专家评委总库中抽取,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省直单位可推荐三倍专家候选人,按照“先使用、后进库”的原则抽取使用。

  省直单位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事先提出三名候选人,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一名。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工作,确保评标前严格保密。

  第十条 省直单位除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外,可派一名纪检监察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监督,但不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其他人员均不准到评标现场。

  第十一条 评标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评标专家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准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标场所,不准请假提前离开评标场所。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按规定领取政府报酬,其评标工作属政府委托行为,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在评标前,应先签署《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承诺内容包括: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公正履行职责,对自己的评标行为负责,遵守保密纪律,不私自透露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情况,必要时负责参加对供应商的质疑或项目的复评工作等。《承诺书》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起草,评标前宣读,评标专家当场签字,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对省政府采购中心起草的评标办法进行讨论并签字确认。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服务部分的评标办法,必要时可由评标委员会再讨论细化,每项分值控制在3分以内,并明确评分标准。

  对技术部分、服务部分的评标,逐步实行密封评标方法,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编号,并由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各评标专家的评分。

  评标专家按照评标办法和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独立评分并签字,必要时标明评分理由。

  价格分值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计算办法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各评标专家的评分,若发现评标专家评分相差较大时,可交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评标专家认为必要时可修改自己的评分。

  第十四条 最高投标报价供应商被评为第一候选中标供应商时,必须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劳务费。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人员不能支付劳务费。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按得分高低,向省直单位推荐前三名候选中标供应商。

  省直单位应当根据省政府采购中心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按规定确认中标供应商。

  省直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省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严格履行验收,及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七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本办法适当调整实施的,事先由省直单位或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按规定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货物类项目。省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省级服务类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