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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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教办发〔2006〕17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反馈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 教育 政务公开 信息工作 实施细则

抄报: 省教育厅,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日印发





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九江教育网》是九江市教育局实施电子政务的工作平台;市教育局电子政务工作以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月报、信息反馈、公文交换等的网上办公为主要实现形式。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指除涉密文件信息外,所有教育信息资料一律公开。

第四条 《九江教育网》上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是指各类信息的报送审核由各报送单位、科室负责,上网发布由市电教馆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所有信息的审校。

第五条 《九江教育网》上以科室、部门为单位的栏目及留言信箱实行科室(部门)负责制,由各科室(部门)负责管理和回复。

第六条 根据当前工作情况,发往《九江教育网》的各类教育信息主要分为:行政公文、教育信息、教育新闻、月度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及其它应公开信息等。

第七条 在《九江市教育局发文签审单》中增加“是否上网公开”栏目,由拟文科室请示分管领导(重大事项请示主要领导)后,明确是否上网公开。

第八条 局月度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编辑印刷,各单位、科室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必须在编辑前报送。

第九条 自本实细则施行之日起,发往局办公室的各类文件、信息、工作月报等资料必须采取电子文稿形式,否则不予接收。

第十条 网上办公系统启用后,发往局办公室的各类文件、信息、工作月报等资料必须通过九江市教育局内部办公网络平台报送,并按要求予以分类。

第十一条 《中国九江网》和《九江教育网》等渠道的教育类信息由局办公室和市教育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解、督办。

第十二条 转发到各科室、部门要求反馈的信息必须及时反馈。一般性问题1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重大问题2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每日负责查看、接收、反馈本单位、本部门各种政务信息。各单位各部门指定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必须在2006年11月15日之前报市教育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以月度为单位对各单位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九江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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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4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建立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调配管理体制,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第8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二)管理局会同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四)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提供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六)权属资料遗失不全的不明房屋、土地资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直接受理和办理有关确权手续。

(七)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拆除已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不得将机关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将占有、使用的房地产用于出让、联建、合建以及抵押和担保;需要装修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需报经管理局同意;已出租的机关办公用房,由管理局对有关合同重新审定确认,合同到期后,根据需要决定收回调配或继续出租。

(八)管理局应定期检查机关办公用房的数量,资产价值,产权变更,出租收益,房地产使用等情况。

(九)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经批准处置包括出租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获得的经济收入归市政府所有,依照市财政部门的“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二、调配和使用管理

(十)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单位提供市编委批准的机构人员编制文件,使用办公用房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管理局签订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领取《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证》。

(十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时,应在有关批准文件公布后依照前款规定到管理局办理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使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第一责任人,代表本部门、本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执行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安全完整和相关资产不流失的第一责任。

(十三)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十四)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 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提供良好服务。

(十五)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依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调配标准核定(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

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七)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后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负责收回。

三、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十八)办公用房独居一处,自成体系的单位和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综合办公面积核定。

其中:1、独立办公的市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

2、独立办公的县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3、独立办公的科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

(十九)综合性办公大楼,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和自然间数核定。

其中:正处级:每人使用2个自然间,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1个自然间,使用面积16平方米。

科级以及科级以下: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可以采用大开间,充分提高办公室的使用效率;也可以根据科室性质,办公室设计布局分别以2—3人占用1个自然间。

(二十)确因工作需要需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写明用途,原因等,经管理局批准后,另行解决。特殊行业或部门(如档案局、培训中心等)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确定。

四、基本建设管理

(二十一)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求向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管理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十三)办公用房建设原则上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建设项目,应由管理局和使用单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局的基建科为该小组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投标,并办理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二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及时组织办理工程验收、申请产权登记、土地使用证领取以及转入固定资产,办理财务建帐等有关手续。

五、维修管理

(二十六)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及装修工程,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七)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八)每年10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和专项及装修项目申请,报送管理局。管理局编制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下年年度部门预算。

(二十九)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统一的额定标准,列入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

六、物业管理

(三十)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三十一)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七、罚则

(三十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隐瞒权属资料,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

未按要求配备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管理机构,未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的;

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不及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办公用房安全隐患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租借、抵押、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改建、扩建、联建、合建以及动用其它专项资金购建办公用房的。

(三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管理局收回办公用房和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市财政。

擅自将办公用房租借他人从事盈利活动的;

未经批准挪用、挤占、救灾、扶贫、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或向企业单位(含个人)摊派资金修建办公用房的;

无正当理由闲置办公用房六个月以上的;

(三十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办公用房营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由市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九、附则

(三十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六)本细则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



为了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通知》(阳政办发[2004]21号)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一、 变更登记的范围及内容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市直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下同)及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受、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它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房屋及相应土地。

二、提供变更权属相关资料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所属房地产情况,向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

(二)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

1、土地方面资料。须提供宗地图和指界委托书(四邻已盖章)。1986年以前占有使用,提供相关部门用地文件;1986年后占有使用,提供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房屋方面资料

① 房地产测绘报告

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立项文件

③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④规划红线图

⑤施工许可证

⑥竣工验收报告

⑦竣工平面图

⑧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房屋除提供上述①—⑦项外,还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变更权属登记工作从2004年5月20日至11月30日。

(一)整理和完善阶段(5月20日至7月10日)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方案,抽调专门人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补充完善,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报送审核移交阶段(5月30日至9月10日)

基层单位的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移交(附权属资料清单2份)管理局,管理局组织专人验收资料并到实地勘察。

(三)集中办理登记阶段(9月10日至11月30日)

管理局组织专人对移交的房地产资料分类整理,进一步补充完善。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虽未办理登记,但权属资料齐全符合办证要求的单位,可直接变更至管理局名下。

2、房地产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关系不明,管理局出具证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

四、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单位共用或合用的房地产,其权属资料由产权单位负责提供。

(二)房屋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由交出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负责从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收回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移交。

(三)房地产使用年代较长,权属资料遗失不全者,可提供建房年代,房屋结构,建房文件及资料。楼房提供栋数,层数;平房提供排数;土地是转让、出让合同还是划拨批复。遗失原始资料的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四)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须提供位置和面积等资料,以利确权。

(五)待报废和已报废的房屋,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这次变更权属登记工作 ,情况复杂,任务重,要求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变更权属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明确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瞒报、漏报、拖延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企业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法律综合防治

【内容摘要】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加强竞争等需要,一个企业经常会赊销商品给客户,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但是,商业信用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企业带来流通效益同时,也可能理下了的应收货款被长期拖欠的祸根。货款被拖欠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率降低,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危害非浅,所以,法律综合防治货款被拖欠产生的损失对企业来说很必要。
【主题词】货款 拖欠损失 法律综合防治

引言
据统计,我国大陆地区的货款拖欠发生率(即清偿期届满后不能收回的货款与总货款之间的比率)超过5%,大大高于欧美发达国家0.25-0.5%的比率,并且有不少被拖欠的货款最后都无法收回而形成坏帐损失①。企业收回货款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风险。
法律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问题。按时间顺序划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阶段、事中阶段、事后阶段。
一、事前阶段
事前阶段是指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即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了解客户的的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情况。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企业是否与客户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的决策依据。特别是对于新客户和要求改变交易习惯(如要求增加交易额、延长付款期限和改变付款方式等)的老客户,最好能对其开展资信调查,以保证交易对象都是资信良好的企业,增大应收款的回收可能性。一般说来,资信调查的方法有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两种。
1、直接调查方法
直接调查方法是指时客户采取查阅财务资料、参观经营场所和访谈管理人员等方式, 直接了解客户信息的方法。将财务资料去伪存真并进行合理分析后,对客户财务状况作出整体的评阶;通过参观经营场所,了解客户的资产结构、工作效率和员工团队精神等;通过访谈管理人员,灵活地了解对客户的其他信息,并进—步核实和验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间接调查力法
间接调查方法是指通过对客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间接了解客户信息的方法。间接调查的一般方法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客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了解客户的企业性质、股东构成、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向税务管理部门了解客户的纳税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作为客户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向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与客户有经济交往的其它企业等调查客户的行业地位和商业信誉;等等。
必须说明的是,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的资信状况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一般不能将客户以往的资信状况视为当前的资信状况并据此作出决策,需重新调查后才能对客户当前的资信状况作出准确的评价。另外,还要管理好与客户交往所产生的各种资料,认真地归档保存,以便在需要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时有一些必要的参考依据。
二、事中阶段
如果经过事前阶段的资信调查后,决定赊销商品给客户的,则进入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事中阶段。事中阶段是指签订商品买卖合同至货款支付期限届满前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签订好商品买卖合同并制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记录、采取债权(即应收帐款在法律领域的称谓)保障措施、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等。
(一)签订好商品买卖合同并制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记录
签订好商品买卖合同并制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记录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为债权的存在提供依据,二是为债权的内容提供依据。
对于第一个意义而言,法律规定只有依约履行了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义务且没有获取对等给付的一方才享有债权,所以,商品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的事实(该事实靠商品买卖合同证明)和企业自身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该事实靠合同履行记录证明,一般为公司的送货单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等重要,两者缺一个可,只有两者齐备才能证明企业的债权是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债权。债权合法地存在的证据能保障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获得胜诉,但其作用不仅体现于此,其更主要的作用体现为随时警示债务人,表明该债权债务是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从而督促债务人认真履行义务。
对于第二个意义而言, 合同条款必须合法、完备并且毫无歧义。如果合同条款不合法,会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使债权难于实现;如果合同条款不完备或有歧义,则可能使合同欠缺必要条款而不成立,或者合同己成立但因一些事项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从而埋下争执的伏笔,同样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二)采取债权保障措施
采取债权保障措施也就是为债权设定担保。债权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权的一般担保是债权本身效力的体现,此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是确保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 这一类债权被称为普通债权。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各普通债权都是平等的,没有优劣之别。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因正常的商业竞争或因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而减损,当减损到不足于清偿各普通债权之和时,普通债权的实现便面临很大的风险。债权的特别担保也就是《担保法》所指的担保,被特别担保的债权称为担保债权。在效力上,担保债权从两方面突破了普通
债权的限制:(1)扩大了为债权提供一般担保的财产范围 ,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第三人(即保证人)的财产;或者(2)被特别担保的债权具有特别的效力,可以优先受到清偿。所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风险被大大地降低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的担保,也称信用担保,主要是指保证的担保方式;另一类是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我拟只对对商品买卖关系中最常运用的保证和抵押作以重点介绍。
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一般性担保。保证担保方式具有设定简便、适用范围广泛等忧点。相对于没有保证的债权而言,有保证的债权扩大了为其提供一般性担保的财产的范围,既不仅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一般性担保,还有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一般性担保,从而使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但是,保证人的财力状况如债务人的财力状况一样,毕竟是一种可变因素,当出现保证人财力状况恶化的情况时,便与没有保证无异,这也是保证担保的局限性。所以,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不宜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保证责任可分为一股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相比较而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更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没有得到清偿,则连带保证责任条件下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中的任一者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两者一起履行债务;而一般保证责任条件下的债权人却只能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只有等到诉讼或仲裁的结果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综上所述,债权人应尽量选择资信良好、财力雄厚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同时尽量将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这两者又都可称为抵押入)提供特定的物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又称抵押权人)得以该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物的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担保方式的优点不但表现为对债权的保障性强,也表现为无须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不影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担保方式中,抵押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抵押物的价值是否相当于或大于债权债务额,这是实现抵押物价值时能否使债权受到完全清偿的最后保障。还有,抵押人是否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至关重要,
对抵押物没有处分权的抵押人的抵押行为无效,如企业将租来的厂房抵押给抵押权人的行为即是。这时,抵押权人不能要求以厂房的价值抵债,只能通过其它方式争取实现债权。所以 在设立抵押权之前,抵押权人必须先查清抵押人是否为抵押物的所有人,或者抵押人是否依法享有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另外,必须将抵押合同提交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这是大部分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全部抵押合同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前提条件。否则,严重的后果将使抵押合同不生效,债权不发生抵押担保的效力;较轻的后果也将使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后,抵押权人不能再提出行使抵押权的主张,与自始没有设定抵押权无异,从而使债权的实现缺乏保障。
必须注意的是,保证与抵押作为特别担保,除了担保效力强是其区别于一般担保的特征外,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也是其另一个重要特征。进行保证或抵押担保时,必须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者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保证条款或抵押条款.这样才能产生其应有的担保效力。
当然,企业在要求债权担保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机会成,客户有时并不愿意提供担保, 如果企业坚持担保要求的话。可能会失去一次销售机会。但是,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企业应尽量要求客户提供担保: (1)交易对象是新客户;(2)客户要求增加信用交易额, 特别是毫无征兆地突然要求增加交易额;(3)客户要求改变交易方式,如要求延长付款期限;(4)客户内部出现了问题, 如其在行业内的信用下降、诉讼缠身、投资项且出现重大失误等。
(三)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商品买卖可分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两个阶段。一股而言,合同签订后都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履行完毕。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合同规定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财务状况恶化或对方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则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为此提供担保,否则,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不安抗辩权。在商品赊销合同关系中, 约定由企业先交付货物,再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如果企业在交付货物前或交付了部分货物后发现客户有财务状况恶化或客户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证据,可以依法停止交货,以尽量避免货款无法回收而产生更大的损失。必须注意的是,企业在决定中止供货前必须掌握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客户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确凿证据,决定中止供货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如果客户在接到通知后提供了可靠的担保,企业应恢复供货。
三、事后阶段
如果超过了约定的付款期限客户仍没有支付货款,这表明货款已经不幸地被拖欠,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进入事后阶段。事后阶段是积极追收被逾期拖欠货款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在及时掌握货款被逾期拖欠信息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追收货款。
(一)及时掌握货款被逾期拖欠的信息
一般而言,如果客户方面出现了下列情况,则表明货款很可能被逾期拖欠:(1)在付款期限内以各种借口作为不能马上付款的理由, 如已把支票寄出、货物质量有问题、货物与单据不符等;(2)突然推翻付款承诺,如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要求延期付款或开出远期票据等;(3)在货款仍未还清的情况下要求继续赊购货物甚至要求增大信用交易额;等等。当此之时,企业应尽量调查和了解清楚客户当时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分析客户是否有意逾期拖欠货款,以争取主动。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追要货款
货款被逾期拖欠后,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追收,包括企业自追、诉讼追收和委托追收三种方式:
1、企业自追
企业自追是指企业以自身的力量向客户追收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货款刚被逾期拖欠的时候,并可区别追讨对象为大客户、一般客户和高风险客户而采取不同的策略。
对于大客户逾期拖欠货款,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处理好商业机会损失与货款回收风险之间的关系。根据“二八原理”(经济学上的重要法则,全称应叫“80/20效率法则”,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1897年发现的。它的意义是:一个事物20%的特性决定了事物80%的重要性,应该把80%的时间花在20%的事情上。说得再通俗一些,就是关键的往往是少数,少数决定多数)②。所以,企业20%的客户往往承销了企业80%的产品,对于这些20%范围内的大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企业应非常重视,最好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面访客户,了解其拖欠货款的原因。如属暂时财务困难而拖欠,则企业应持理解的态度,并尽力帮助客户度过难关。如属财务状况恶化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而拖欠,则企业应立即停上供货,并严密观察客户的情况发展,当客户的情况恶化到无法恢复的地步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进行大力追讨。企业与大客户的交易额一般都比较大,如果这部分货款无法回收,损失是巨大的,必须认真对待。
对于一般客户逾期拖欠货款,企业可采用一般追讨程序处理:如在货款被逾期拖欠的第一个月内,应发出要求客户付款的通知;如在货款被地逾期拖欠一个月后仍没有收回的,应适当采取措施增加客户的压力,如减少或取消信用额度、停上继续供货等;如在贷款被逾期拖欠两个月后仍没有收回的,应郑重向客户表明企业已将该项业务当作专案处理,如客户继续持拖延或拒绝还款的态度,企业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进行追收,如在货款被逾期拖欠三个月后仍没有收回的,应采取诉讼追收或委托追收的方式处理。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也可以采取向客户多次发出付款催告函的方式进行自我追收,并在催告函中表明:如果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款则可免予收取利息和滞纳金,甚至可以给予一定的折扣,否则,客户不但要依法支付利息和滞纳金,还要赔偿因此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企业也将减少、取消客户的信用额度甚或停止继续供货。一般客户特别是那些不是存心拖欠货款的客户在权衡利弊之后,有可能自觉地清还贷款。当然,企业在采用一般追讨程序的同时,应尽量了解客户逾期拖欠货款的原因,如属客户财务恶化而拖欠,则应立即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进行大力追讨。
对于高风险客户(即信用不良客户)逾期拖欠货款,企业应严肃对待,立即停止供货,尽快调查清楚客户逾期拖欠货款的原因。纵属暂时财务困难而拖欠,企业也应在严密观察客户情况的基础上起码采取前述一段追讨程序进行追讨;如属客户有能力偿还货款而又故意拖欠,则应立即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进行大力迫讨,以防客户利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申请破产或以欺骗手段注销企业等方式逃避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应非常注意法律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限制,最好能取得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企业曾经催告拖欠货款的客户还款或拖欠货款的客户曾经承认债权的确凿证据,以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从而使企业的债权一直受法律保护。否则,如果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企业也没有在这两年内提起诉讼,则企业将丧失胜诉权,法律将不再强制拖欠贷款的客户还款,企业收回被拖欠的货款也将变得非常困难(除非拖欠货款的客户自愿还款)。
2、诉讼追收
诉讼追收是指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裁判结果促使客户清还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企业自我追收失败以后,诉讼追收是目前比较常用的一种追收方式,其优点是由权威机构作出的裁决对拖欠货款的客户具有威慑力,且最后的裁判结果被依法赋子可强制执行的效果,取得最终裁判结果的企业能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货款客户的财产,从而使企业在往后的追收过程中居于主动地位。其缺点是企业必须预先支出一笔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申请费、律师费等;另外,拖欠货款的客户可能因经营亏损而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者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申请破产等途径逃避财产被强制执行。这时,企业被拖欠的货款同样难于收回。
3、委托追收
委托追收是指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要求客户清还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企业自我追收失败以后。委托追收的优点是企业一般无需预先支出费用,避免最终可能无法收回贷款而出现的双重损失;另外,受托单位一般都精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同时也依法拥有较多的工作手段,一般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结束语
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每一环节的工作都必须做好,否则,被拖欠的货款便可能因此而无法收回。总之,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后进行妥善的处理是做好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指导原则。同时,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每一环节的工作都必须依法办事,以使企业因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债权保持应有的法律威慑力,促使拖欠货款的客户不敢怠于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