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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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现将《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紧紧围绕地区中心工作,搜集整理上报政府管理范围的各类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本地区、本部门和上级领导提供情况和决策依据,在信息搜集整理时,要做到喜忧兼报,特别是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做到限时速报。
  (二)为各级领导指导、协调工作和解决问题开通新的信息渠道,通过信息网络迅速将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意见传达到基层,将基层的意见、群众的反映和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协调和解决,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
  (三)沟通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地区外的相关单位的信息联系。本地、外地的情况和经验,通过信息网络及时传播和推广;开展政务调研,了解和掌握基层工作的情况,并对工作进行科学的信息预测和分析;某一县(市)、部门出现的问题,通过信息反映出来,引起其他县(市)、部门的注意,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确定1名领导和办公室1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各县(市)必须配备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2-3名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各部门配备2名信息工作人员(可兼职),但办公室要有一名具体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应该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设置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业务经费,完善现代化传输手段,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建立完善OA政府专用传输网络。要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思想敏锐、年富力强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要保持信息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信息工作人员下基层调研必须保证其交通工具、差费等。对信息工作人员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根据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搜集、整理、传递真实可靠的信息。不得编制、报送虚假信息。
  第七条 为了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应采取岗位培训、举办讲座、参加学习、跟班学习、短期离职培训、交流工作经验等形式培训信息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八条 加强信息通报。行署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县(市)、行署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工作情况。各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章 搜集 筛选
  第九条 凡与政府管理、决策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趋向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搜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署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的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和建议,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意见。
  (二)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有关单位视察、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的重要讲话及贯彻落实情况。
  (三)行署各部门在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经验;重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具有一定超前性的预测信息。
  (四)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众性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课、罢教、械斗事件及草场、地界、矿源纠纷等情况;各类重大并有影响的案件;各种突发事件;各种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险情和与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密切关系的社情动态;干部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各阶层中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参加会议、直接询问等方法,直接搜集信息;也可利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手段搜集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工作部门应制定阶段性信息需求要点,按要点要求搜集信息,并应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需求要点。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根据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原始信息进行筛选。筛选应做到:
  (一)真实准确,生动具体;
  (二)叙述清楚,中心明确;
  (三)系统完整,及时有效;
  (四)处理好点与面,正负反馈、对上对下服务的关系;
  (五)特别需要对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三章 编写 核签
  第十三条 编写政务信息应注意事实准确、文字简练、主题鲜明。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使用规范。在编写中遇有原始信息材料表述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第一编写人员必须署写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上一级信息工作部门核实。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稿件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标题要醒目,贴切、简洁、新颖、朴实。稿件用事实说话,减少议论,力求简短,一般以三、五百字为宜,较长的信息也不要超过一千字。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要简化手续,注意时效性,又要严格审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由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签发上报。
  
  第四章 报送 存贮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报送,应根据信息密级和缓急程度分别采取专网、电子邮件、邮送、传真、信息交换站等手段,密级高的信息应加密或委派专人呈送。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尽量利用OA专网电子邮件上报,以增强时效性和安全性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七条 各县(市)和行署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向行署反馈信息的工作。对本县(市)、本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动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等,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对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应及时重点反馈和追踪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作过批示的信息,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报送信息应注意的事项:
  (一)政务信息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对信息工作人员反映问题要予以支持和保护,不得打击报复。
  (二)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不得延误时间,不得漏报。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群体伤亡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社会动态,重要的社情民意,必须限时3小时内上报。各基层单位遇有重要的、紧急的信息,可越级向行署传递。
  (三)各县(市)报送信息每周不少于三条,各部门每周至少二条,行署办公室专门约定的信息,要按时报送。
  第十九条 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应将编发的政务信息,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保管存贮。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料要登记造册、分类存贮。凡信息部门产生的文件、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和领导批示的信息及信息反馈资料,都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政务信息存贮、保管、查阅、检索制度。
  
  第五章 考评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行署每年严格按照《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考核评分及奖励办法》对各县(市)、行署各部门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总结、表彰。各县(市)、行署各部门每年年底要总结信息工作,报行署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行署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考评。专、兼职信息员为优秀信息员考评对象;自治区信息刊物刊载的信息为优秀信息评选对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出一定数量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积极为地区政务信息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出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全地区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经采纳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工作规范、重要信息漏报错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通报批评,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以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行署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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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仔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仔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 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一些需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
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门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软件,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为60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1日后用原代开软件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扣税款。停止代开的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发生对原软件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






1997年2月3日

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4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和整体卫生水平,推动社会全国进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对于妨害国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常设行政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食品卫生、建设、劳动、建管、环保、园林绿化、城管、工商、教育、河道管理、环境卫生等部门均为同级爱卫会组成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有关爱国卫生的专业性监督、监察、管理工作。爱卫办有权监督、协调、检查、指导组成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的爱国卫生监察队伍均应持有自治区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在市爱卫办的统一领导下工作。
设立群众性“爱国卫生监督员”,由旗、县、区爱卫会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考核聘任上岗,发给“爱国卫生监督员证书。
第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弄虚作假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或工作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相应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爱卫办及其授权机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市区和城镇街道两旁等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污水和垃圾、丢弃杂物、随地吐痰和大小便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倍罚款。
(二)不贯彻落实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驻地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未设置明显禁烟标志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元30元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倍罚款
(四)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无证养犬,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五)凡在呼和浩特市区域内生产、销售除四害药品、器械,必须向市爱卫办申报办理《许可证》。对非法经营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器械的,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经营假冒伪劣药品、器械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除“四害”(鼠、蟑、蚊、蝇)工作不认真,达不到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并治理孽生场所,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车辆要车体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必须捆扎、封闭、苫盖。洒漏、飞扬的,扣留车辆、实物,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环卫部门、办事处不按规定完成道路街巷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任务或将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地区的,处以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个体营业户,不按行为卫生标准管理,环境、库房不整洁,出售掺假、变质、无三期食品,无垃圾密闭容器及防蝇、防尘、防鼠、防腐、消毒洗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进,给予批评教育,并由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旅店业、理发美容、公共浴池(包括桑拿浴室)、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不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消毒设施,场所内外和各类用品不能保持清洁卫生,从业人员不按要求接受体检、培训等相关卫生管理,由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或处罚。
第十三条 清洁事业、环卫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厕所,清掏不及时,影响爱国卫生和居民使用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供、排水管道跑、冒、漏和受水口破烂, 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卫生,限期不解决者,处以管道所属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修缮、更新,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经过市区的河道垃圾堆积,责令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各类商品交易点,由市场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负责设置增圾收集容器及清运车辆,做到日产日清,或由环卫部门有偿服务代为清扫、清运。否则对承办单位进行警告、限期改进,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各级爱卫办根据管辖范围有权进行停业整顿或取缔市场。
第十七条 市政、园林绿化、自来水、电力、排水、邮电、热力等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养护等所产生的渣土、砖块、污泥、废水、枝叶等废弃物,要及时清除,不准堆放过夜;大型工程,应边施工、边清理。工程竣工前,所有废弃物应清理完毕,平整好路面、场地。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听管理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倍罚款。
第十八条 建筑工地要实行文明施工,符合基本卫生条件,积极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并治理孳生场所。各级爱卫办要积极为施工现场提供有偿服务,每次服务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证件,填写处罚通知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妨碍、阻挠执行公务或者殴打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5日发布的《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