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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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
与分类代码(试行)

一、数据结构
(一)命名规则
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数据结构表中文名称为“户人口基本情况表”,英文名称为“WISTable0”。字段中文名称直接使用数据项名称,英文名称采用“‘WISField’+‘代码’”格式,长度为11个字符。
(二)数据结构内容
1.数据项类型:字符型用“C”表示;日期型用“D”表示;数字型用“N”表示。
2.数据项长度:以字节为单位,以信息交换时的数据项长度为准,如姓名数据项长度为30字节。
3.数据项代码:代码用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数字表示数据项类别,“0”表示人口基本情况;后两位数字表示各类中的数据项名称。
(三)数据结构表
见下表。
表 户人口基本情况数据结构表
代码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类型 数据项长度 采用标准或说明
000 户编码 N 20 小于等于20位
001 姓名 C 30
002 性别 C 1 GB/T 2261.1 见表1
003 现居住地 C 80 详细地址(省+地+县+乡+村)
004 现居住地代码 C 12 GB/T 2260,GB/T 10114 省(2)+地(2)+县(2)+乡(3)+村(3)
005 户籍所在地 C 80 省+地+县+乡+村
006 户籍所在地代码 C 12 GB/T 2260,GB/T 10114省(2)+地(2)+县(2)+乡(3)+村(3)
011 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12 出生日期 D 8 GB/T 7408
013 民族 C 2 GB/T 3304
014 文化程度 C 2 GB/T 4658 见表2
015 户口性质 C 1 GB/T 17538 见表3
016 婚姻状况 C 2 GB/T 2261.2 见表4
021 与户主关系 C 2 GB/T 4761 见表5
022 配偶姓名 C 30
023 配偶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25 父亲姓名 C 30
026 父亲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28 母亲姓名 C 30
029 母亲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35 进入系统日期 D 8 GB/T 7408
036 退出系统日期 D 8 GB/T 7408
037 退出系统原因 C 1 见表6
081 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 D 8 GB/T 7408
083 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期 D 8 GB/T 7408,可只填写到年份
085 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日期 D 8 GB/T 7408,可只填写到年份
(四)说明
1.“户人口基本情况表”是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GB/T 18848)基础上增加的一张表。其中包含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中“1.基本情况”表的主要内容。各地在实际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可根据“户人口基本情况表”,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GB/T 18848)中的“1.基本情况”表。
2.“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居住房间为一户进行登记。
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住在本户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也包括所有的外来人口;二是户口登记在本户,但未住本户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均应登记。
3.由于一个“户”中可能存在两个及以上育龄妇女,因此,在新增“户人口基本情况表”后,必须保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GB/T 18848)中“妊娠史”、“家庭子女情况”、“避孕史”、“生殖健康情况”,及“计划生育系统配套统计项目与分类代码”(国计生发[2002]108号)中的“流动人口情况”等数据表与育龄妇女的对应关系。
4.数据项022-029是描述家庭成员关系的重要信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补充完整。在“户”的拆分和户内人员的变动时,要注意保存022-029数据项的信息。此外,即使在配偶、父亲、母亲死亡的情况下,也要保留022-029数据项的信息。
5.育龄妇女超出育龄期(50周岁以上)的,其信息均需纳入当前操作的数据库。
6.数据项083和085描述户内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属性。各地在实际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相应信息不必再次录入,直接从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等系统中提取。

二、分类代码
(一)分类代码编制的原则与方法
1.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基本涵盖该领域的有关方面。
2.优先采用已有的国家标准。
3.分类采用线分类法。
4.代码类型采用数字型,数字、字母混合型的层次码和顺序码。
5.需要时,同层类目设“其他”作收容类目,代码一般为“9”。
(二)代码表
下面列出数据结构表中新增数据项的分类代码、近几年来被更新过的分类代码及标准号变更过的分类代码表。文化程度和与户主关系在登记时可只填到大类。
1.性别代码
采用GB/T 2261.1。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码,用1位数字表示。
表1 性别代码表
代码 性别 说明
0 未知的性别
1 男
2 女
9 未说明的性别
2.文化程度代码
参照GB/T 4658。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2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2位数字表示小类。
表2 文化程度代码表
代码 文化程度 说明
10 研究生教育
11 博士研究生毕业
12 博士研究生结业
13 博士研究生肄业
14 硕士研究生毕业
15 硕士研究生结业
16 硕士研究生肄业
17 研究生班毕业 研究生班: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属于硕士生层次的一种非导师制的方式。其招生和入学条件与硕士生相似;学制两年或一年半。完成全部学习项目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班不在此列)
18 研究生班结业
19 研究生班肄业
20 大学本科 大学本科
21 大学本科毕业
22 大学本科结业
23 大学本科肄业
28 大学普通班毕业 是指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毕业生包括高等专科、高等职业教育
30 大学专科教育
31 大学专科毕业
32 大学专科结业
33 大学专科肄业
40 中等职业教育 包括中等师范学校教育
41 中等专科毕业
42 中等专科结业
43 中等专科肄业
44 职业高中毕业
45 职业高中结业
46 职业高中肄业
47 技工学校毕业
48 技工学校结业
49 技工学校肄业
60 普通高级中学教育
61 普通高中毕业
62 普通高中结业
63 普通高中肄业
70 初级中学教育
71 初中毕业
73 初中肄业
80 小学教育
81 小学毕业
83 小学肄业
90 其他 学龄前儿童登记为此项。
3.户口性质代码
参照GB/T 17538。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码,用1位数字表示。
表3 户口性质代码表
代码 户口性质 说明
1 非农业户口 城镇居民
2 农业户口 农村居民
9 其他
4.婚姻状况代码
参照GB/T 2261.2。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2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2位数字表示小类。

表4 婚姻状况代码表
代码 婚姻状况 说明
10 未婚
20 已婚
21 初婚
22 再婚
23 复婚
30 丧偶
40 离婚
90 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原GB/T 4766中表述为“其他”,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实际居住在一起并有生育行为的登记为此项。
5.与户主关系代码
采用GB/T 4761二位数字代码表。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2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2位数字表示小类。

表5 与户主关系代码表
代码 与户主关系 说明
01 本人
02 户主
03 小集体户户主 在集体单身宿舍居住者推选的户口代理人。其成员为非亲属
10 配偶
11 夫
12 妻
20 子
21 独生子
22 长子
23 次子
24 三子
25 四子
26 五子
27 养子或继子
28 女婿
29 其他子 包括前妻或前夫的儿子
30 女
31 独生女
32 长女
33 二女
34 三女
35 四女
36 五女
37 养女
38 儿媳
39 其他女儿 包括前妻或前夫的女儿
40 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
41 孙子
42 孙女
43 外孙子
44 外孙女
45 孙媳妇或外孙媳妇
46 孙女婿或外孙女婿
47 曾孙子或外曾孙子
48 曾孙女或外曾孙女
49 其他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
50 父母
51 父亲
52 母亲
53 公公
54 婆婆
55 岳父
56 岳母
57 继父或养父
58 继母或养母
59 其他父母关系
60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1 祖父
62 祖母
63 外祖父
64 外祖母
65 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6 曾祖父
67 曾祖母
68 配偶的曾祖父母
69 其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
70 兄弟姐妹
71 兄
72 嫂
73 弟
74 弟媳
75 姐姐
76 姐夫
77 妹妹
78 妹夫
79 其他兄弟姐妹
80/99 其他
81 伯父
82 伯母
83 叔父
84 婶母
85 舅父
86 舅母
87 姨父
88 姨母
89 姑父
90 姑母
91 堂兄弟、堂姐妹
92 表兄弟、表姐妹
93 侄子
94 侄女
95 外甥
96 外甥女
97 其他亲属 在亲属中同户主的家庭关系表现困难者
98 保姆 不包括亲属
99 非亲属 没有亲属关系但为共同的家庭成员或在同一户居住者
6.退出系统原因代码
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码,用1位数字表示。
表6 退出系统原因代码表
代码 退出系统原因 说明
2 死亡
4 迁出 迁出本乡(镇、街道)
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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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分流方案 职代会有审议通过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最近有些地方提出了国企改制分流的时间表,甚至限期彻底完成国有企业的改制。针对这样一些过激的做法,也有的一些学者提出改制国企尤其是变卖的方式快速实现国企私有制,是严重违宪行为。笔者也认为国企改制不应当一刀切,更不能简单变卖国有资产;那种非国有企业越少越少越好的观点是极其错误。从党和政府的文件来看,尤其是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国家是采取鼓励措施的,但是,是否改制关键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国家对于那种变卖国有资产的行径也是坚决反对的。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采取哪种形式改制,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国企改制分流,职代会说了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其决定权在该企业的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营企业。在国营企业的改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把国营企业的改革决定权误解成为是政府即国家。有些学者提出,国营企业产权不明晰是国营企业的要害。于是就在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其实就我国的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很清楚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就是说,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全国人民,而国家是代表人民对企业进行经营。所以企业的产权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全国人民,而国营企业的职工是该企业的主人,有权参与企业资产的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但是,有人却籍口宪法业已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依照宪法,职工不再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了,因为职工没有对国有资产即“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了,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职工的了。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逻辑。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最大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确巩固和发展。’”从宪法的这个条款之修改看,只是对“国营经济”换了一种表述方式即表述为“国有经济”,没有根本和本质的变化;宪法修正案强调“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就是国营经济。此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从这条的修改我们清楚地看到,“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但是,职工及职代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没有变化。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仍然肯定宪法的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从宪法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第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的改革必须由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第二,“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丝毫不影响职工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职工仍然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仍然具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即国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方案必须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否则,就是严重违宪行为。正是有鉴于此,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文件都明确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和审议通过;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及审议通过的,不能改制。

聊城市城区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城区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聊城市城区地租征收管埋办法》已于 2002年1月16日经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秋波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租征收管埋,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城区内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的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五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制中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划拨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租赁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分期缴纳出让金的或改变合同规定用途、容积率的;

(五)沿街破墙开店经营或用于转让、出租的;

(六)其他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

第六条 地租征收标准:

(一)以租赁万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征收;其中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按招标、拍卖成交价格确定年租金。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租赁的,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地租征收标准核算征收。

按原批准用途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地租征收标准的50%征收。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原合同规定用途、容积率的,按照不同用途和容积率补交差价;出让合同规定分期缴纳的,按分期缴纳合同征收;欠缴的出让金足额追缴。

(四)企业改制中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租金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地上多层建筑物用于经营、租赁的,底层按其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底层以外的楼层,按其实际用途和建筑面积分摊占地面积,分别计算租金。

征收地租时,要结合宗地用途、地理位置等按照《聊城市城市市区地租征收标准》(附后)核定、征收。

地租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区基准地价的更新而调整。

第七条 征收地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或地租征收合同。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按期缴纳。租赁期限不满一年或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汀土地租赁合同的,直接征收地租。

第八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让、转租、抵押。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租由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者缴纳:转租、抵押后末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租仍由原土地使用者缴纳。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足额缴纳地 租后,经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

第十条 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拒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也不缴纳地租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占 地处理,每平方米处以10-30元罚款,并责令交还土地。非法出租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应办理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及连续2年末缴纳地租的,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时,不予按经营用地标准补偿。

第十二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生租金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匹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阻挠、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租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井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干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地租属政府收益,主要用于:地开发整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地租收入,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收取时,使用1政部门统一票据,征收单位收缴后,按征收,额的5%提取业务费。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事处、居(村);会协助市地租征收机构收取的区属以下单,或个人的地租,暂按5:5比例分成。

第十七条 城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非农业生产、经营、租赁的,经政府依法批准 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参照本办法征收 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13日聊政发[2000]79号文公布的《聊城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