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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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提高培训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计划应当结合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年度计划和其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或者设立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规定的场地、车辆、人员等条件,取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培训机构变更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所属教练员、教练车辆、教练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培训机构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应当向其设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站(点)不得开展实际驾驶培训等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训业务。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对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场地和教练员、安全管理措施、投诉电话等应当进行公示。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教练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资格的教练员进行培训,并与其受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工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与学员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即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如实填写培训记录,并按规定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学员培训结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学员凭培训记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考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辆和教练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并按规定设置专用标识。用于培训的教练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用于培训的教练场地应当同时符合安全标准,非教学车辆不得进入教练场地进行训练;非经营性教练场地不得对外开展培训业务。
  第十七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教学活动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二)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委托非教练人员代行教练员职责;
  (四)不得在未经核定注册的场地从事教练活动;
  (五)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管理档案,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对已经完成的培训学时和训练科目,指导学员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签名确认。对未发生的培训学时和训练科目,学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向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教练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教练员证;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教练车、教练员、教练场地发生变更或设立招生站(点)未按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所属招生站(点)开办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训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
  (二)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
  (三)使用非教练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车辆或者报废车辆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或者教练车辆未按规定设置专用标识的;
  (四)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学时对学员超时培训的;
  (三)未使用培训记录或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
  (二)从事教学活动时,不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或者转让、转借教练员证的;
  (三)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不随车教练或委托非教练人员代行教练员职责的;
  (四)在未经核定注册的场地从事教练活动的;
  (五)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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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瑞士禽肉免肉及其制品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瑞士禽肉免肉及其制品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2〕29号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瑞士联邦兽医当局从我农业部编印的《家畜传染病月报》了解到,中国有许多省、市发生了鸡新城疫病。为此,瑞方致函我局:要求今后对瑞士出口禽肉与免肉须按瑞士兽医当局证书内容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请各局注意当地的疫情动态,并严格按附后的瑞士进口禽、兔肉及其产品的兽医证书内容检验出证。

  附:瑞士进口禽、兔肉及其产品兽医卫生证书内容(英文本、中文稿)

 

  附一:

                兽医卫生证

 

  出口国:

  签证机关(官方兽医):

  1、产品来源

    地址:

    a、屠宰场:

    b、分割场:

    c、加工场:

    d、冷藏库:

    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2、产品的目的地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运输方式......

  3、产品鉴定:

    肉(肉制品)名称......(家畜种类)

    产品的标记

    包装的种类......   唛头标记......

    包装件数......    净重......

    屠宰日期和生产日期......

  4、卫生情况:

  (1)在屠宰场、分割场和加工车间以及冷库生产、分割、加工、储藏肉的过程中均在兽医人员监督下进行的。

  (2)用于生产肉的家畜

  a、在屠宰前或出生后已在出口国饲养停留三个月。

  b、畜群至少在三个月内未发现粘液瘤病、兔热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对于兔)和鸡瘟、鸡新城疫(对于禽)。          

  c、在畜群周围10公里内至少30天没有发生粘液瘤病、兔热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对于兔)和鸡瘟、鸡新城疫(对于禽)。

  (3)家畜禽在屠宰后经兽医检验,适合人类食用。

  (4)肉在加工过程中仅用瑞士法律允许使用的配料和添加剂。

  (5)运输方式和装载条件符合一般卫生要求。

  地址:             日期:

  官方印章            官方兽医签字

 

  附二:

 

88/86a           SWITZERLAND

 

 Anfmal and public health Cortificate for the fmportation of meat and

       meat products of rabbits and of poultry

Consifnor country:.....................................................

Issuing authority (official veterinarian):.............................

.......................................................................

I. origin of product

   Addresses of

   a. the slaughterhouses............................................

   b. the cutting plants.............................................

   c. the processing plants..........................................

   d. the cold stores................................................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

   ..................................................................

II. Destination of product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

   ..................................................................

   Means of transport:...............................................

             (Registration number of transporting vehicle)

III. Identification of product

   Meat (meat product) of............................(animal species)

   Designation of product:...........................................

   Nature of packing:.................. Marks:.......................

   Number of pieces or packages:............ Net weight:.............

   Date of slaughter and of production:..............................

IV. Sanitary Information

   1. The slaughterhouses, cutting and processing plants as well as

    the cold stores in which the meat was slaughtered, cut, processed

    and stored are under veterinary supervision.

   2. The animals from which the meat derives -

   a. were kept in the country of export during three months prior to

     slaughter or since birth (resp. since hatching);

   b. stem from herds where, for at least the preceding three months.

     no case of myxomatosis, of tularaemia and of viral hemorrhagic

     disease (relates to rabbits) resp. of fowl plague and of Newcas-

     tle disease (relates to poultry) have been officially reported;

   c. stem from herds in their surroundings of 10 kms no cases of my-

     xomatosis and of tularaemia resp. of fowl plague and of Newcas-

     tle disease have been officially reported for at least 30 days.

   3. The animals were subjected to a veterinary examination after

    slaughtering; their meat was declare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4. In the case of any processing of the meat, the only ingredients

    and additives used were those which are permitted under Swiss

    law.

   5. The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and loading conditions are in accor-

    dance with general hygiene requirements.

 

Place:.........................   Date:..............................

   Official stamp        The offical veterinarian

                  (Signature)

 

当前林区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及对策

王金锋 余新英


  盗伐林木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这类犯罪在国有林区刑事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特别是近几年来,盗伐林木案件有增无减,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盗伐数量之大、参与人之多、参与人员之复杂、危害之严重都是历史上未曾有过的,这一严峻的事实,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有森林资源,而且对林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免遭破坏,是摆在各级领导以及司法机关面前刻不容缓的大事,必须引导起高度重视。本文试图从盗伐林木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遏制对策进行初浅的探索,为其治理提供参考。
  通过近几年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伐林木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发生在林区的盗伐林木案件与前几年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归纳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由单独作案向内外勾结联手作案发展。随着国家对林业木材生产政策的调整,林区木材生产由原来的段队组织生产转变为委托个人承包经营,木材生产作业点超过300多个,遍布整个林业局施业区,给生产、林政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些不法分子看有空可钻,利用一切关系或不惜送礼想方设法搞到木材生产承包经营权,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以合法的身份干着非法的勾当,他们随意加大采伐强度,改变采伐方式,多采、滥采、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为了获取暴利,他们勾结一些木材商贩,共同贿赂握有木材生产、运输、销售、检查、稽查权的公职人员,使盗伐、运输畅通无阻,形成了有组织、有分工、有合作的“产、供、运、销”一条龙的盗伐林木的严密组织。
  二是主犯不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从犯多是临时雇佣人员。盗伐林木的组织者在实施盗伐林木过程中均不到盗伐现场,到现场的都是一些临时雇佣者去具体实施,这些雇佣者都是外地盲目流入林区的无业人员,住址不清,身份不明。他们只负责将木材伐倒,运到指定地点,再由负责运输的人组织将木材运到事先联系好的木材加工厂,各环节分工明确,单线联系,案发后,任何一个环节中断,就造成了整个案件证据缺乏,或是木材来源不清,或是木材去向不明,使案件难以定罪处罚。
  三是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参与盗伐林木犯罪。一些盗伐林木的犯罪分子为了寻求一种保护,和行政人员(包括公安、林政检查站、林政稽查、林政管护人员)勾结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这类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作案前安排周密、谨慎,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很难被发现,一旦被发现,他们就把非法行为说成是行政执法行为,欺骗各级领导。即使被识破,大多数案件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诉讼,因此这类犯罪危害性极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分析了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之后,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预防和遏制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一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规范木材的加工和销售。企业内部要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约机制,规范木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管理,木材生产委托经营应严格限制承包人的资格条件,即懂生产、懂管理、懂法规的企业内部人员。清理整顿木材加工厂点,原则上在山上林场不设立木材加工厂,山上生产的木材一律运贮木厂。木材销售由统一的专业销售部门专门负责,取消山场地拨销售,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杜绝盗伐者将木材在山场就地卖给木材加工厂,也可以避免木材加工厂以购买地拔材为名大量收购盗伐的林木,减少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使林区的木材产、供、销逐步步入正轨。
  二是要加强执法打击力度。面对盗伐林木案件日益上升的趋势,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查处盗伐林木案件过程中,要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快立、快捕、快诉、快判。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力度,对在办案中徇私舞弊的政法干警要坚决查办、彻底扭转以罚代刑的局面,不断提高执法不平。对参与作案的政法干警、行政执法人员也要坚决查办,切忌官官相护,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三是要严肃政纪,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林政、检查站、林政稽查、林场管护队)担负着全局的行政执法任务,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执法水平。因此,人事变化在用人上要严格掌握标准,严把进人关,杜绝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将有事业心、作风正派,公正执法的人选派到领导岗位,要对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严肃整顿,对有劣迹或直接参与作案的,或为作案提供保护的要坚决清除。以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廉政、高效。
  总之,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形势紧迫,任务艰巨,势在必行,这是一项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系统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王金锋 余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