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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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87号)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本市城区内的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社会停车场、公共建设的配建停车场、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执法局)配合市交警支队对城区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
市交警支队、市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联合成立“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市规划局审批有关建设手续时,对大型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场而未按规定设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市城建局负责城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道路维护。
第八条 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交警支队核准;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执法局核准。之后,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统一规范设置。凡未经市交警支队或市执法局预先核准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市交警支队和市执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机动车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引导、指示等交通标志。
第十条 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或者压占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阻碍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改作它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占用道路面积,不得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采取公开承包的形式确定经营者;承包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由省财政厅监制、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停车费票据后,方可经营;经营性停车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人员姓名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通讯设备。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服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六)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七)保持停车场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卫生。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凡未按规定出具专用停车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条件成熟时,在电子计时收费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应刷卡缴纳停车费用,超时停放应及时补刷超时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警支队和市执法局按照各自法定权限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二)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三)违反2007年9月1日实施的市政府第40号令第22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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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一九七五年边境贸易的换文

中国 巴基斯坦


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一九七五年边境贸易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团长阿塔乌拉先生
亲爱的阿塔乌拉先生:
  我荣幸地提及按照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一九七四年五月吉尔吉特换函规定,双方商队圆满地完成了一九七四年换货的交接任务。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和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自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至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就继续进行边境贸易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双方代表团达成以下协议:

 一、一九六九年开始的边境贸易将继续进行。

 二、根据协议,双方同意交换的商品货单,列于本换函附表“甲”和附表“乙”。上述货单中商品品种和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进行调整。

 三、吉尔吉特方面的交货地点为吉尔吉特,新疆方面的交货地点为喀什,双方商队出入境将通过吉尔吉特和喀什之间的主要公路。

 四、双方将在一九七五年九至十一月间交错互派商队前往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地点向另一方交货,直至交送完毕。

 五、吉尔吉特方面的第一个商队将在一九七五年九月第四周到达喀什。新疆方面的第一个商队将在一九七五年十月第二周到达吉尔吉特。

 六、双方商队将把所带的货物交予对方,在返回时运回从对方进口的商品。

 七、为了便于达成双方同意的价格,新疆出口一方和吉尔吉特出口一方将在吉尔吉特互向对方进口一方提供协议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样品、规格和价格,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看样议价。为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局派出的代表团将于一九七五年八月第一周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时间在吉尔吉特与吉尔吉特北区驻节使派出的代表团共同协商。经双方确认商品的规格、价格和数量后,出口一方将向进口一方安排交货事宜。

 八、双方将各出口价值二百五十万卢比的货物。

 九、新疆商队成员,将携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颁发的身分证进入吉尔吉特;吉尔吉特商队的成员将携带吉尔吉特北区驻节使颁发的身分证进入新疆。上述身分证只限商队成员在第三条规定的出入境地点过境有效。身分证的有效期由发证当局各自确定。

 十、双方互向对方商队免费提供膳食、住宿等必要的便利。

 十一、双方同意指定中国银行喀什办事处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吉尔吉特分行处理边境贸易帐务。双方银行将以巴基斯坦卢比记帐,不计利息,到年底核对帐目。为此,双方银行可在必要时商定记帐细则。

 十二、在一九七五年底如果任何一方出现逆差,该项差额将在下年度由逆差一方以出口商品偿清。

 十三、在交货时,出口商队的负责人将所交货物的发票一式六份交予进口一方,由商队负责人和进口一方的相应人员共同签署,各执三份。前往交货的商队从另一方接收回程货物时,亦照此办理。中国银行喀什办事处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吉尔吉特分行将分别凭以各自记帐。如发现商品的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不符时,由商队负责人和进口一方的相应人员联合在发票上注明,进口方得据以向交货一方提出索赔,对此,双方应努力在当场解决。

 十四、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分歧,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本函和你确认的复函将构成双方的协议。

 十六、本协议自你复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蒙确认以上各项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
                           团  长
                           高 燕 先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于乌鲁木齐
             (二)对方来文

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团长高燕先先生
亲爱的高燕先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以上各项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
                          团   长
                         阿 塔 乌 拉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于乌鲁木齐
王老吉商标争议受到高度关注,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争议大体上尘埃落定。加多宝又提起诉讼不服仲裁结果,加多宝应当只是通过诉讼为推出自己的产品去“王老吉化”争取时间,以及消化以前带有“王老吉”商标的产品。案件的来龙去脉大家已经弄得很清楚了,法律上也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我们不妨从文化的视角来审视这个案件。
1987年11月30日“王老吉”商标注册,但是直到1997年商标权利人与香港鸿道集团(下称加多宝)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加多宝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许可期限)至2010年。2002年至2003年加多宝又与广药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租赁时限延长至2020年。加多宝一次次修改合同将商标许可期限延长,但是不知道许可费是否增加了?加多宝采用贿赂的方式延长商标许可期,而不是和广药集团正大光明全面洽谈商标许可各项条款。而广药集团似乎也没有遵守合同的约定,看到王老吉产品销售情况好,自己还生产王老吉产品,后来还授权第三方使用王老吉商标。虽然王老吉有红绿之分,但是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能分辨红绿两个王老吉其实不是一家,显然广药集团有搭加多宝王老吉便车的嫌疑,从事件本身来看双方都没有很好履行合同约定,无论是加多宝还是广药集团都缺乏了基本契约精神,对基本的商业规则及商业道德缺乏尊重。
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很常见的商业模式,商标许可主要体现在连锁店上,像王老吉这样“租赁”商标的情况并不多见。我国的连锁店续约率不是很高,很多加盟商第二年就解约,学会基本管理模式就开一家自己的店,这与中国传统文化应当有一定的关系,中国人讲究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对使用别人的东西还支付费用这种商业形式不太习惯。商业活动本身就是博弈,博弈中各方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商标许可属于双务合同,如果各方都是在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双方的合作难以达成合意,因此必须有各方可以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商标许可各方的利益平衡点是动态的,平衡很容易被打破,致使利益的天平倾斜,必然导致各方合作心态发生变化,因此商标许可应当保持各方利益动态的平衡才能合作持久。王老吉在97年只是一个普通的商标,几乎没有市场价值,此时很低的价格广药集团都愿意许可,当加多宝把王老吉做到全中国家喻户晓,产品销售额超过百亿时,其支付给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费还没有变,此时利益的天平已经严重倾斜,加多宝没有及时去扶正,反而通过贿赂的手段以图单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争议是必然的。我们尊重契约,更要尊重契约对方的利益,这是契约精神的延续,现实中很多企业利用不恰当的手段达成契约,借助契约精神的外衣谋取单方利益的最大化,这不是真正的契约精神。其实在商标许可中达成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加多宝应当知道如何保持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像这种持续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简单地收取固定许可费是不行的,要保持双方动态利益平衡应当根据销售金额按固定的比例收取许可费,世界通行的比例是销售额的6%-12%,如果按照利润计算的话,一般按照利润的25%收取许可费。这样广药集团获得利益会因为加多宝销售额的加大而水涨船高,不会眼红加多宝赚太多,自己获得的利益太少,这样一个出商标,一个做销售,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生共荣,王老吉依然红红火火。
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的结局很容易猜测,广药集团最终收回商标权,另立门户做王老吉,但是要重建销售渠道;加多宝失去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却可以通过突出使用“加多宝”将原渠道和消费者吸引到新品牌下。但当初的合作者成为市场的竞争对手,最终的结局很可能是两败俱伤。王老吉商标纠纷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契约精神的不尊重,缺失深层次的商业文化。有人哀叹我国又一个著名品牌要倒下了,倒在我们的商业文化上。

作者:王律师,电邮: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