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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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



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建设“四型机关”,更好地发挥市直单位的职能作用,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为使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通过考核,促进市直各单位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运作机制,科学民主、权责统一的决策机制,准确及时的行政信息公开机制,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的满意度,从而实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制度提效、素质提高、形象提升的目的。
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绩为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公论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直副处级以上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当年6月30日之前新组建的单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当年7月1日之后新组建的单位,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有关情况报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考核办”)审核后,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该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评定档次,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考核内容
  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指定目标确定考核内容。主要是:
  (一)职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完成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六)机关作风建设情况;
  (七)信访处理情况;
  (八)市直有关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窗口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标准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考核档次分别对应如下标准:
  (一)优秀。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受到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强,群众公论好;班子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落实;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二)良好。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比较明显;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较强,群众公论较好;班子比较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比较落实;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三)合格。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基本能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工作任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群众公论一般;班子基本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基本落实;内部管理基本规范。
  (四)不合格。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不够好,未能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缺乏为基层为群众服务意识,群众公论不够好;班子不够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不够落实;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较多。

  五、考核方法
  采取“一考核三评议”、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的方法进行。
  (一)考核。制定三级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考核时按照自查自评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前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提出工作任务目标及相应考核分值,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市考核办初审后,提交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在年终考核时,各单位按照审定的考核指标进行检查对照,对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未能完成年初拟定指标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市考核办核查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2月上旬至次年1月上旬,各单位按照年初审定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经市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后,交市考核办汇总并在河源日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市考核办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对干部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二)评议。主要采取“三评议”的办法。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由市考核办于每年1月上旬分别发函至各被考核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征求他们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工作的意见,并请求书面复函综合评价的档次意见,市考核办根据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评定的档次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免去此项评议。
  2.市领导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市考核办根据评议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3.群众评议。主要采取本届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窗口服务对象)代表评议及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市考核办根据群众评议的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1)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代表评议。参加评议的代表共80名,分别为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界代表各20名。代表名单由市考核办从相关单位提供的名单中随机抽取。评议时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位代表,各位代表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2)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党政正职对所有被考核单位进行评议,常委、副县区长对其所分管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议。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市考核办根据以上“一考核三评议”(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为“一考核二评议”)所取得的档次,按评分办法计算出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得分并确定档次。
  (三)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在考核和评议的基础上,市考核办将考核评议情况汇总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若被考核单位在年度内有“一票否决”情况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四)市委常委会议审定。考核评议情况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审定结果为各被考核单位该年度工作考核的最后结果。

  六、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职能管理占60分,综合管理占40分。考核评分按70%计入总分。
  (二)“三评议”评分。“三评议”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定。优秀为100分,良好为80分,合格为60分,不合格为40分。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
  2.市领导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3.群众评议分。按各类代表评议、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分别按各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各平均得分再按 6∶4计算最后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评议平均分值计算方法 :平均分值=〔(100×优秀票数)+(80×良好票数)+(60×合格票数)+(40×不合格票数)〕/总有效票数。(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三)获得奖励加分。被考核单位得到国家级表彰嘉奖的,加5分;得到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嘉奖或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重大会议中做经验介绍的,加3分;创新成果被省部级得到推广应用的,加2分;得到省直部门表彰嘉奖并作经验介绍的,加1分;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重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1分。若同时得到国家和省、部级表彰、嘉奖的,只作一次最高加分。
所有得到上级表彰嘉奖需要加分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对市直单位进行评价,造成数据不准、评价不公等现象需要扣分的,由市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四)确定考核档次。其中,总分90-100分为优秀档次,80-89.9分为良好档次,60-79.9分为合格档次,59.9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当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50%时,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50%的单位为优秀档次。

  七、奖惩办法
  对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加发奖牌一块。
  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当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或连续两年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经组织部门核实,班子成员原则上进行组织调整。

  八、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了加强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的组织与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抓好抓实,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考核办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强化监督,坚决杜绝考核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查实被考核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该单位考核等次应作重新调整,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做好考核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在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之前,不得对外泄露关于考核的得分情况,如有泄密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其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的资格。
  本办法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1.市直副处以上被考核单位名单
2.市直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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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
(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公派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市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
(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5%以上;
(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创业园领导小组是创业园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对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审定;
(三)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四)创业园的管理与指导;
(五)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六)负责申报项目和资金;
(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第七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九江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内。创业园内的服务机构应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处理、融资服务、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同时也可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市、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支持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吸引留学人员来浔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连续三年每年筹集不少于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市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不低于20%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科技项目开发。
第九条 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5-10万元。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则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20-50万元。
第十条 对留学人员进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工作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50%收取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三年内按市场价的50%收取租金。留学人员在九江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累计半年以上在九江居住,三年内租用自住住房按500-6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需要在九江市区购置自住住房,并在创业园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定比例不超过1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第十一条 具有教授、博士或副教授、硕士职称或学历的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工作,5年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入地方库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列支全额奖给企业。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园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等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留学人员企业3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进创业园孵化或创办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领办或者参与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5%;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至5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按有关规定一次审批,企业所聘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多次临时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的,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居留证明。
第十六条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随迁及子女入学入托,在九江市内可按有关规定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学校,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或者工作过程中需评定职称,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优先支持,也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第二十条 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章 进驻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欲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格和项目资料,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进行资格、项目的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经有关部门审查后,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
(二)企业生产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企业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发[﹡﹡﹡﹡]﹡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园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 万元;
(二)九江开发区财政自2008 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 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企业依照申请条件可以向办公室提出资助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扶持在园区内兴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的界定见《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资助:
1、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2、重大成果的中试费用;
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研发;
4、为创业园提供支持的重要科技中介机构。
(二)用于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经费匹配:即在获得国家部委的项目资助后,创业园专项资金将按1∶0.5的比例匹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创业园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项目的开展,有利于调动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所申报的项目,须持有专家评审的意见和有关机构的论证或推荐材料。
第七条 申请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留学人员创业、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六份);
(二)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或评估意见。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的经费资助,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公平公正、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审批确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留学人员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将建立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跟踪检查制度。在科研过程中,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条 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每年年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审计部门和办公室在年终和结项时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受助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创业园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调整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的;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用于其他与研发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获得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发表论文、专著或产品说明书上,可以注明“得到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19920427

交函外(1992)254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招商局、各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船检局、海运局,各远洋、外代、轮船公司,部属有关科研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以MSC·20(59)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按照该修正案的生效程序规定,如果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之前没有五个缔约国表示反对,此修正案将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截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没有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此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我国是《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的缔约国,现将修正案文本发给你们,请在其生效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

【章名】 《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

1对《安全集装箱公约》附件Ⅰ的修正

1.修正第1条,将I(b)修改为:

“每个集装箱上的所有最大总重标记均应与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总重数值相符。”

2.从第1条中删除1(c)。

3.在第1条中增加一个新的1(c)如下:

“如有下列情况,则集装箱的箱主应取下安全合格牌照:

棗集装箱已经改建且使原有认可和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的

数值失效时,或

棗集装箱已不再使用并且未根据公约维护时,或

棗如果认可已被主管机关撤消”。

4.删除第2条2(d)的最后两句。

5.从第2条中删除3(d)。

6.增加新的第Ⅴ章如下:

“第Ⅴ章棗经改建的集装箱的认可规则第11条

经改建的集装箱的认可

集装箱的箱主对其经认可的集装箱进行的改建如构成

对其结构的改变时,应将改建情况通知主管机关或经

其正式授权的认可机构。主管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构

在重新发证之前可酌情要求对经改建的集装箱进行重

新试验。”

2对《安全集装箱公约》附件Ⅱ的修正

1.在试验1.(A)(从角件起吊)的说明中,在“内载负荷”下增

加下面一句:

“如是罐状集装箱,当其内载负荷的试验重量和箱身自重之

和小于2R时,应沿集装箱长度方向施加补充荷载”。

2.在试验1.(B)(采取其他附加的方法起吊)的说明中,在“内

载负荷”下增加下面一句:

“如是罐状集装箱,当其内载负荷的试验重量和箱身自

重之和小于1.25R时,应沿集装箱长度方向施加补充荷

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