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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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26日,国内贸易部

部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物资储备局:
为了加强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我部制度了《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驻部审计局。
附件: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附件:国内贸易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内贸易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部属院校要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3名以上(含3名)内部审计人员;
(二)事业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或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在5个以上的,要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2名以上(含2名)审计人员;
(三)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预算内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对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预算内资金的正确使用,提高预算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对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避免和纠正挤占预算内资金。组织和指导预算外资金的流向,补充预算内资金不足,促进本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各项科研经费收支、管理、科研课题成本核算及科研成果和收益进行审计,以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强科研课题成本核算,合理组织科研收入,检查收益的分配;
(四)对本单位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内部核算单位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核实盈亏,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促进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五)对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资产负债损益、经济效益及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对本单位基建预决算进行审计;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下属单位法人代表的年度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内部审计实施的事项。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报表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管理活动;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假资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八)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九)参加审计业务培训;
(十)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内部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领导:
(一)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署驻部审计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审计制度的实施。驻部审计局对部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及时将部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情况向部领导报告。
(二)各事业单位审计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事先征求驻部审计局的意见,并报送有关备案材料。
(三)驻部审计局负责受理部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提出的复审要求。
(四)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一定的工作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积极采纳审计意见。要及时召开有关审计方面的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事业单位要根据驻部审计局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计划,于每年3月末前报驻部审计局;
(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决定要抄报驻部审计局;
(三)制定适用于本单位和本系统有关审计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驻部审计局备案;
(四)按规定及时报送各项报表,审计工作信息和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例会制度:
(一)驻部审计局每年召开一次审计工作会议,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组织汇报、学习、交流活动;
(二)各单位要定期召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组织学习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新情况、新问题,贯彻执行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驻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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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4月13日 生效日期1987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和学者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冈比亚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王 蒙                贾 邦
   (签字)               (签字)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年仲华           二○○七年八月三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是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经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批准的各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库区各县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确需调整或更改的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 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各县库区移民办(局)要根据本县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本县年度建议计划,并按管理权限,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州库区移民办。
州库区移民办根据各县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州年度建议计划。全州年度建议计划经州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
州库区移民办在编报年度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各县充分衔接,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的方式,以村为单位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社、户数、人口、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各县库区移民办(局)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下年度建议计划。
州库区移民办编制的全州下年度建议计划,于10月底前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
第五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州库区移民办在省上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州财政局将全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同时抄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备案。县库区移民办(局)收到州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州库区移民办备案。
第六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逐级编报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项目与其它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 后期扶持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以村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县、乡(镇)库区移民办(局)每半年要对各村的移民资金直补人口核定一次,对核定出的死亡、农转非等移民人口终止直补,对其后扶资金纳入本村后扶项目进行扶持,并逐级上报省、州库区移民办备案。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州库区移民办审批,抄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备案。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20万元以上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
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库区移民办委托各县库区移民办(局)审批建设方案,抄报州库区移民办备案。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1、项目提出的背景;2、项目名称、地点、范围;3、项目的生产规模;4、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达到的目标;5、生产性建设项目应注明采用的技术和工艺流程;6、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7、原材料、能源、交通、水源、节能等条件;8、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9、进度计划;10、初步效益估算。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1、总论,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以及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2、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3、资源及公用设施情况;4、项目建设条件;5、设计方案;6、环境保护及节能;7、项目实施进度;8、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9、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三)初步设计报告书(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1、概述:经济社会概况:区域经济和地理概况以及自然条件简述,包括项目实施位置、范围、人口、GDP、人均纯收入等;项目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建设目标。2、工程项目规模设计及预测。3、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4、综合效益分析。5、工程概算书,一般由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单项工程预算表及附表组成。6、工程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州库区移民办审批的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州上报请由省审批的项目,应附州上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建立项目和资金月报告制度,各县务必每月3日前上报本县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基金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州上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坝、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各县库区移民办(局)依据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体实施单位的法人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移民工程。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参与和监督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库区移民办(局)组织,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由州库区移民办组织初步验收,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库区移民办(局)组织初步验收,报州库区移民办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库区移民办备案。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库区移民办(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报州库区移民办备案。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竣工决算报告;
5、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初验报告;
8、试运行报告;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报告。
(二)项目验收后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具体处理。
第十八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二十条 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
后期扶持基金由省、州逐级下达到县,县财政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县库区移民办(局),县库区移民办(局)按照县级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按审批下达的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进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州、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基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基金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库区移民办(局)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库区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有关县按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